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试论三个代表入宪/孟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0:28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
——试论三个代表入宪

( 兰州大学 甘肃 730020 )
【摘要】本文从我国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注重分析了我国三代领导核心对我国宪法制订和修正工作所做出的巨大历史功勋。进而提出“三个代表”是对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其入宪不仅仅是全党、全国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与时俱进发展的需要。最终,我们提出了“三个代表”入宪的形式以及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两条修正意见。
【关键词】 实事求是 四项基本原则 三个代表 宪法观
新中国建国以来至今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即54、75、78和82年宪法,对宪法进行了五次大的修订(1979、1980、1988、1993及1999年修订)。同时,在建国初期至54宪法颁布前,还存在着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同纲领》。这些宪法和宪法性质的文件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长期稳定、繁荣和健康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
纵观建国以来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几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无不是在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思想指导下进行完成的,54年宪法是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它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82年宪法是邓小平同志在拨乱反正的大势所趋下制定的治国安邦之法,它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全面体现;93年与99年宪法的两次修订主要是江泽民同志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别是99年宪法的修正案则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
从我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以及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的体现上,我们不难发现“三个代表”的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深入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殊国情的产物,它为解决我国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做出了更全面、更深刻、更透彻的阐述。因此,笔者建议“三个代表”这一重要思想应当作为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地位。
一、 毛 泽 东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毛泽东同志在砸碎旧法统到建立我国第一部54年宪法的立宪道路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本人的宪法思想观真实的体现在54年的宪法里面。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同志正是从这一根本大法的思想观入手创立了我国立宪的基本原理和制宪的重要经验,提出了实事求是的基本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①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核心。54年宪法制定时,毛泽东同志就明确的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现的就不写。”②根据这一立宪的基本指导原则,54年宪法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合理科学适当的制定了我国的基本国体、政体、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宪法性的内容。从而达到“宪法必须是真正有效的,如果宪法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宪法除了空洞的词汇之外,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马歇尔语)
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灵魂。毛泽东同志在总结1954年宪法时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

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③可见民主集中制不再单纯的作为党的组织原则,还把它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组织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成为我国以后立宪道路的导航塔、引路灯。
总之,实事求是的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和集中体现,它们都从本质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现实体现,也是毛泽东同志爱民、为民、重民的人生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其思想观和“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观在本质具有是共同性和一致性,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毛泽东思想继承和发展。
二、 邓 小 平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向多次向全党全国人民严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纪党法,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立法与执法的局面。在答意大利记者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像“文化大革命”那样错误的发生。④邓小平同志一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是齐头并进的,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必须要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证。因此,完善宪法和保证宪法权威是非常必要的。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精髓。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的道路上邓小平同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充分丰富了我国宪法的思想内涵,尤其是以四项基本原则最富有特色,并把它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转化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立法原则。现行宪法是这样表述四项基本原则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从立法上把四项基本原则确定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必将大大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必将保证宪法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根基。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快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的共同富裕。”⑤我们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解决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诸多难题的原则性、根本性的宪法观点。
总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真实体现和全面总结。邓小平同志从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本质原理出发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重要性,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衡量社会主义的标准,这与“三个代表”中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思想在本质上是同根同源的,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迫切要求和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江 泽 民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下坚强领导下,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大旗,坚持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的改革方向,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使宪法作为对人民的根本关怀由应然状态逐步转变到实然状态。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之一。所谓“三个代表”是指: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不仅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并始终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强领导核心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和确立的本质要求。三个代表的思想体系与我国宪法所代表的根本利益是协调一致的。我们之所以坚持“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一方面是对毛泽东同志宪法观和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遵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治国兴邦的爱民思想传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与我国的宪法所维护的根本利益相吻合,⑥“三个代表”的入宪也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的本身要求,是全国人民的期望所在和根本利益所在。
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的又一重要贡献。这一思想要求我们在不断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建设,注重发展先进的宪法文化,立足本国的国情兼容并蓄、与时俱进,使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有?灾挝幕?恼?芬?己退枷氡U稀R缘轮喂?枷氲南芊ɑ?亟??欣?诘髡?颐窃诟母锓⒄构?讨兴?龅降男挛侍狻⑿率挛铮槐亟??欣?诮饩鑫夜?芊ㄋ?岩源ゼ暗降囊恍┧枷肓煊虻睦Щ蠛鸵赡眩槐亟??欣?谕晟坪徒∪?兄泄?厣?纳缁嶂饕逦镏饰拿骱驼?挝拿鞯慕ㄉ琛?br> 总之,坚持“三个代表”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和以德治国的民主建设方向是江泽民同志在我国宪法建设步入新世纪后对我国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的两大重要贡献。尤其是“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更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其作为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地位以被我国党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人潜移默化的运用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之中,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顺应时代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满足宪法建设的本身要求,将“三个代表”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加以确立。
四、“三 个 代 表” 入 宪 的 可 行 性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学说载入宪法必将是国之所兴、民之所福、举世所盼。我们已经从我国三代党的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加以分析了“三个代表”入宪必要性与一致性。那么“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否就意味着这四个字的入宪呢?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胡锦涛主席指出的“改期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⑦因此,我们所要求的“三个代表”的入宪是指三个代表所蕴涵的思想的入宪,而不是形式的入宪,是要求制定一部“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三个代表”的根本目的是使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把这种思想拿来指导自己日常的学习、生活,从而真正把“三个代表”本身所蕴涵的深刻哲理体现出来,贯彻开来。因此,笔者建议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经宪法第12条修正案修正过的最后一句话进一步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指引下,全心全意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具体分析,这里涉及到宪法序言两处修改的设想。第一处修改设想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增加了“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修改的目的,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心目里的指导地位。修改宪法序言这一部分的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应当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处于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并使“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像当年的邓小平理论一样,成为能够经受实践检验的真理;使之成为能够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从而长期主导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第二处修改设想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直是我党我国人民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努力奋斗的,我们早就应当对这两点奋斗目标以宪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我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早就应当确立的宪法目标。只有在宪法中对这“三种文明”法律地位给予明确才能更有利于这“三种文明”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公正。
总之,“三个代表”的入宪只有让其实质与精神入宪才是切实可行的;也才是“三个代表”本身内涵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而相反仅仅将“三个代表”的表面文字入宪这与其本身的思想就是相矛盾的,也就可能加大我们以后对限权宪法的限权成本,其做法是不可取的。⑧
综上所述,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合理科学的宪法观指导着我国宪法的一次次制定与修正的工作,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都对我国宪法、宪政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从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核心的宪法观的核心和本质思想上,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忧国爱民,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建国爱国思想,而这一思想与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是同根同源同质的。因此,“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必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正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对现行宪法修订的这五个"有利于"的目标那样“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坚信“三个代表”的入宪必将使这一目标更好的实现。同时,我们对“三个代表”思想入宪的形式也提出了一家之言,但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三个代表”作为一个具有宪法性指导原则的思想可以尽快的被宪法性文件加以确立,并保持“三个代表”的本质内涵不被歪曲,从而使“三个代表”真正的成为全党、全民和全社会的思想支柱和理论坐标!
【参考文献】
【1】 张春霞:毛泽东宪法思想初探[J],北京:毛泽东思想研究,2003,(3)
【2】 【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128
【4】王宝治:论邓小平的宪法思想[J], 北京:求是, 2003,(3)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6
【6】孙国华,许旭:“三个代表”与我国法制建设[J], 中国法学,2001(1)
【7】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见2002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8】John A.Hawgood: 现代宪法新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12页
【作者简介】 孟 波 男 山东德州人(1978~ )现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通联方式】TEL:013679401626 0931-8659314 E-mail:mengbo163@163.com
信寄:兰州大学一分部412信箱02法硕 邮编:730020 孟波(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


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必须有计划、基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参加。

附: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2号),切实把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抓好,抓出成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执法监察的目标
这次执法监察的目标是:通过执法监察,摸清煤炭建设工程项目底数,继续清理工程拖欠款,加强建设规模控制和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煤炭建设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二、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煤炭行为各企事业单位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994年底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点:一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是1996年
开工准备和计划投产项目;三是有群众检举举报问题的工程项目;四是有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
三、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执法监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以及煤炭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下列情
况进行检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有无不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贷款、垫资施工,不合理压级压价和工程竣工不按规定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无证照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签、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无不按规定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以及工程竣工不验收等问题。
(五)建设工程是否审计,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挪用工程建设费用、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其他违纪问题。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无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强行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和指定购买劣质设备、材料问题。
(七)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及其部门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等。
四、执法监察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办发〔1996〕12号文和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这次执法监察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人员到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进度计划。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设立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已于1996年
4月5日在建设部挂牌办公。煤炭部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工作由濮洪九副部长负责领导,设立煤炭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如下:
主 任:路耀华 基本建设司司长
副主任:姜庆俊 规划发展司副司长
联系人:张钦邦 基建司工程师
办公地点:基建司项目管理处(部新楼406房间)
电 话:(010)64211179
这次执法监察工作原则上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和单位执法监察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具体分工是: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负责本地区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各直管矿务局(公司)、部属各设计院负责本单位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

部科教司负责各煤炭大(中)专院校的执法监察工作;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各直属施工企业和邯郸设计院的执法监察工作;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负责所属煤炭科研院所的执法监察工作;地质总局、物资供应、装备、运销、进出口等有下属单位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
执法监察工作;其他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部驻外办事处的执法监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各负责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办公地点、联系人和电话,于1996年6月20日前报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
五、执法监察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执法监察要结合贯彻1996年煤炭基建工作会议精神,一是执法监察与清理整顿建筑市场相结合,标本兼治,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健全市场管理法规体系;二是执法监察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相结合,将煤炭系统所有建设工程都纳入招投标管理渠道;三是执法监察与清理工
程拖欠款相结合,把清欠工作引向深入;四是执法监察与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相结合,规范项目法人行为,重点检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执法情况,尤其是煤炭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按照国办发〔1996〕12号文的要求,这次执法监察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组织力量,研究部署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法监察工作,宣传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至8月20日)。组织所属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法监察登记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数、规模和投资总额,及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建
、招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汇总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情况,于8月20日前将汇总分析报告和分项目登记表一并报送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21日至12月30日)。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检查,写出建设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上报上级负责部门或单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
本系统、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40%。写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重点检查报告,于11月5日前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1996年10月至12月份,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单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案件,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验收阶段(1997年1月至4月)。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针对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写出整改报告上报上级负责部门或单位。尤其是对下列问题必须作出明确的整改计划和措施,一是对无证、越级、挂
靠承揽建设任务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予以处罚和清退;二是对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和不执行工程造价政策、不合理压价的建设单位,要限期纠正;三是对拖欠工程款的,要定出可行的还款计划;四是对工程招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处理。
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单位实际,确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织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验收报告于1997年2月1日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根据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情况,部将于1997年2月至3月组织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抽查验收。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动员部署,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
和学习,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秉公执法执纪。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持自查出来的处理从宽、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的处罚从重的原则。同时,对干预监督检查或为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说情、开脱责任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和严肃查处。

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建设和建筑业得到了很大发展,不仅建设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对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相对滞后,对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不严、建设资金控制不力、建设监理制度不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压级压价,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强行垫资施工;有些建筑企业无
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质量低劣;有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私分工程款;还有的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为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浪费
国家资财,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腐蚀了一些干部,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是当前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经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研究,拟从今年4月份起在全国开展一次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各地区、各部门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995年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五
个方面,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执法监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
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有无不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贷款、垫资施工,不合理压级压价和工程竣工不按规定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无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签、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无不按规定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不验收等问题。
(五)建设工程是否审计,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挪用工程建筑费用、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其他违纪问题。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无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强行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和指定购买劣质设备、材料问题。
(七)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及其部门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等。
三、执法监察的目标
通过执法监察,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筑规模的有效控制;完善、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的滋生蔓延。
四、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这项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工作。通过新闻媒介等手段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组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总数和投资底数。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用户调查研究,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
(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首先是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情况报告。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案件,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验收阶段。督促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针对工程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写出整改报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
织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验收情况,要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并抄报上一级负责执法监察的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工作进度,今年8月底前完成准备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199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各阶段的工作,有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交叉进行。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动员部署,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学习,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秉公执法执纪。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持自查出来的处理从宽、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的处罚从重的原则。同时,对干预监督检查或为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说情、开脱责任的行为,要坚决予以
抵制和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情况,于1997年7月底前报送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登记表

---------------------------------------------------------
| 项目名称 | |规模| |建设单位| |
|-------------------------------------------------------|
| 可研报告批准时间及文号 | |开工日期 | |投产日期| |
|-----------------------|-----|-------------------------|
| 开工批复文号 | |投产验收批复文号| |总概算| |批准文号| |
|-----------------------------|-------------------------|
| 设计 | 名 称 |资质等级|监理| 名 称 | 资质等级 |
| |----------------|----| |------------------|------|
| 单位 | | |单位| | |
|----|----------------|----|----------------------------|
| 施 | 名 称 |资质等级|施工内容| 招标方式、批复文号、或未招标的说明 |
| 工 |----------------|----|----|-----------------------|
| 单 | | | | |

| 位 |----------------|----|----|-----------------------|
| | | | | |
| |----------------|----|----|-----------------------|
| | | | | |
|-------------------------------|-----------------------|
| 建设资金来源 | 至6月底累计完成投资 | 拖欠款 | 其中工程款 | 设备款 | 材料款 |
|--------|-------------|--------|-------|-------|-------|
| | | | | | |
|-------------------------------------------------------|

|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情况: |项目审计和工程资金管理情况: |部煤规字(1995)175、176号文执行|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法监察登记表

-------------------------------------------
| 单 位 名 称 | | 资质等级 |
|-----------|----------------------|------|
| 现承担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进场时间 | 是否通过招标 | 拖欠款 |
| | | | (未招标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价中部煤规字(1995)175、 |
176号文的执行情况 |
-------------------|

-------------------|

-------------------|

-------------------|

-------------------|

-------------------|

-------------------|

-------------------|

-------------------|

-------------------|

--------------------



1996年5月31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 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 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在设立测风塔前,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依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测风塔用海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制测风塔环评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测风塔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取得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 海洋水文测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图测量和地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海图测量和地勘工作方案,并报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海图测量和地勘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递进进行,分别形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第十条 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及海洋水文测量和初步评估、工程地质初步评价、工程规模与场址范围拟定、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等工作,初步研究风电场建设的可行性,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有效市场竞争,对完成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项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项目进行特许权招标,确定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及关键设备。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特许权项目招标前,应当就有关风电项目用海位置及范围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对已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终未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给予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开展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和海洋水文评估、工程地质评价、风电机组选型与布置、电气与消防设计、土建工程设计、海域使用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环境保护设计、设计概算及经济评价等工作,确定风电场的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核准的基础。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上风电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通航安全评估论证,编制项目通航安全评估论证报告,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设计,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函。电力接入系统专题设计取得国家级电网公司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其它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相关专题完成并取得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项目开发企业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报告应包括设计方案、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接入系统、通航安全、安全预评价等专题及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开发企业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开发企业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电缆铺设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



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项目的海域使用权。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措施;做好与省级电网公司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工作,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电力调度和国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实信息化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单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