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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建构/刘长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8:47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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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建构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能够激发所有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创造条件。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主要存在三种利益分配机制:其一是依年龄来分配利益的利益分配机制;其二是依资历来分配利益并适当照顾无资历者的利益分配机制;其三是全面照顾并突出竞争的利益分配机制。我们所谋求建立的和谐利益分配机制应当是第三种机制。为建构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需要我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利益分配关系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对各方利益的全面考虑,需要我们注意利益分配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经济性,还需要我们加强利益分配方面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和谐;利益分配机制;我国;建构

当前,我国在集中精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而和谐社会的建构离不开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的保障。一种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充分体现分配正义,能够给“给每个人以其应得”, 可以激发所有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或精神财富,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创造条件;一种不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则会抹杀分配正义,使不劳者可以多得,而多劳者却经常少得甚或不得,以致极大地压抑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逼人堕落,使整个社会都陷入极度不和谐的状态之中。基于此,本文拟就和谐社会与和谐利益分配机制的关系问题浅做研究,并拟在此基础上对和谐利益分配机制在我国社会的建构浅谈己见!
一、和谐社会与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
(一)和谐社会及其特征
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指使社会保持和谐的社会,“社会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而所谓“社会和谐”,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社会的和谐,既包括稳定、协调,又高于稳定、协调,它是社会稳定和协调的理想状态;既体现公平,又促进效率,它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既包含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又包含社会发展的平衡机制,它是社会发展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的统一;既是一种价值目标,又是一种不断推进的现实的历史过程,是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 据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活力并且能够保持活力的社会;(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能够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应当是一个倡导和鼓励合法竞争,并且能够在合法竞争的环境下实现文明有序与安定团结的社会。
(二)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及其衡量标准
根据和谐社会的内涵及其特征,我们认为,所谓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能够公平、合理、科学地分配利益,使人们的利益分配关系保持和谐,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笔者认为,衡量一种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和谐,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该种机制是否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保持活力?只有那些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保持活力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够称得上是一种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过于僵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决不是一种好的机制,因为这种机制缺乏活力,它会堵塞人们某种正当利益的梦想空间,从而使其被迫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它会压抑人们的积极性,使该好的不好,不该好的更坏。(2)该种利益分配机制是否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是否能够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一种只谋求发展与效益而不顾及人们物质需求与人文追求的利益分配机制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3)该种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倡导和鼓励合法竞争,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文明有序与安定团结。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应当体现“以人为本”,但“以人为本”绝不是要求在分配利益的时候毫无原则的和稀泥或捣糨糊,而是要在尽量全面照顾的情况下突出竞争机制,激发所有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使坏的变好,好的更好。以此为基点,那些害怕竞争、限制竞争并为防止竞争而构建的利益分配机制也绝不是一种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
二、对和谐利益分配机制的实证分析:从一则寓言谈起
(一)一则关于利益分配的寓言
伊利大草原上有这样一群牛。有一天,别人送给了他们很多草,于是,这些牛便为了分草而争得不可开交。几个头牛经过协商,拿出了第一个分配方案,决定给每头小牛增加三斤草,其余的按是岁数分别增加五斤草和七斤草。这样分配的目的是考虑到小牛太年轻,通常产不了多少奶,给太多草其他牛会有意见;而其他牛则由于产奶量不一,不宜一刀切。但方案一出,即引起了众牛们的不满。小牛们认为自己正处于长身体的阶段,而且又代表草原的未来,不应该只吃三斤草,而应该吃四斤或五斤;不能产奶但能拉屎或者只能产很少一点奶的牛认为,自己尽管产的奶少或不产奶,但在草原呆了这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而且自己拉了屎,有利于养肥草,增强草的再生能力,从而可以与那些产奶多的牛一起分享,有利于他们产更多奶,因此,自己也是做了很大贡献的,应该增加五斤半草或六斤草,而不是五斤。于是,在该方案实施后,众牛的产奶总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越发减少,就连拉的屎也少了很多,而没有了牛屎的滋润,草原的草失去了生机,并进而影响到了众牛的产奶量。
在这种情况下,头牛们只好考虑重新分草。没过多久,他们又出台了一个新方案:小牛们一律多增加三斤一两草,其余牛则按年龄与资历分别增加五斤半或六斤四两草。但此方案一出,众牛们更是意见纷纷。有些奶牛认为,自己是荷兰牛,来自国外,尽管产奶较少,但奶的营养成分要比国产奶牛高,应该比国产奶牛多分一些草。另一些奶牛则认为,自己尽管是国产牛,但来自内蒙古,而内蒙古气候向来干旱少水,因此,他们平时吃的草含的水分少,奶的浓度高,所以应当比来自上海的奶牛要多分些草……。众牛意见纷纭,争执不下。但头牛们还是贯彻了新方案,结果,草原很快失去了生气。
这时,有些有正义感的牛指出,前两个方案的制度设计存在重大问题,因为现在生长在草原上的草的分配已经按各牛的年龄来划分了,大牛吃大块草,小牛吃小块草,中牛吃中块草,已经靠考虑到了其各自的贡献大小和牛龄高低。假如再在新草的分配中将差距拉得过大,不利于调动众牛的积极性。例如,已经具备了产奶能力的小牛基于该制度会想:反正我再怎么产奶也不会再多给我草,我何必要去产奶呢?而依制度只能分到五斤草的牛会想,即便我现在开始多产奶了,也不可能再分吃一斤草,我为什么要多产奶呢?还是这样好。产奶一直就很多的牛门则会想:反正我能够多分的草已经确定了,就是七斤草,再多产些奶也得不到额外的奖赏,我就按原先的产奶量产奶好了。而既拉不出屎又不产奶的牛则高兴的不得了,不产奶也不拉屎的小牛想:反正我也确实拉不出屎来也产不了奶,多给我三斤草也是白得!而不产奶也不拉屎又有一些牛龄的牛则想:我分到的草地本来就比小牛们多,现在又可以不费力地多拿到五斤草,真是太公平不过啦!有些牛指出,不管大牛小牛、产奶牛或拉屎牛,在分草时应当尽可能地都照顾到,要凸显公平。毕竟,大家都是牛嘛!当然,对于奶牛,考虑到他们付出较多,确实应该多照顾,可以稍微多分些草,其他牛也可以根据资历不同有多有少,但差距不宜拉得过大!
最后,头牛们采纳了一头聪明牛的建议,实施了下面的方案:小牛一律增加四斤草,其余的牛按其资历及年龄大小分别增加四斤二两草、四斤三两草、四斤四两草和五斤草;此外,实行浮动制,不管大牛小牛、产奶牛还是拉屎牛,按其产奶的多少及拉屎的多少,分别在以上分配额的基础上再多增加一斤草、一斤半草、两斤草甚或三斤草。于是,在该方案实施后不久,草原上出现了这样一番景象:所有的牛——不管是大牛、小牛还是老牛,都开始拼命地产奶和拉屎。之前连屎都拉不出的牛开始拉屎了,之前产很少奶的牛开始一天好几桶地产,而原先本来产奶就多的牛则产的奶更多了,就连一直都被人们认为是不产奶的小牛也开始流水一样的产起奶来!草原上的草在牛屎的作用下越发显现生机,散着绿油油的光,产奶牛吃了这些草后营养跟上了,产的奶营养成分也多了。整个草原创造的经济效益也开始越来越大。伊利草原也开始伴随着伊利草原上的牛和牛奶一起名闻华夏,声震全球!
(二)三种利益分配机制
通过以上一则寓言,我们不难管窥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三种完全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其一是依年龄来分配利益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种机制强调年龄的绝对作用,奉行“高年龄得高利益原则”,对作为弱势群体的低龄者不给予任何关照。这是一种最为不合理、不公平且最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的利益分配机制,其结果会压抑的大部分人的积极性。因为该机制将人们获得利益的多少与人们自身无法改变的年龄挂在一起,使那些在年龄上处于劣势的群体失去了通过自身努力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的机会,从而导致出现“逼人堕落”,使其基于利益上的考虑而不得不放弃谋求更多利益以致在工作等各方面更加努力的打算。其二是依资历来分配利益并适当照顾无资历者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种机制强调人的身份、地位与资历,并依据群体中每个人身份、地位以及资历的不同来分配利益,并且也给予了无资历者一点微薄的照顾。这种机制看似比第一种机制要公平和人性化,实则谋求建立一种既得利益的稳固体系,通过为高资历者分发更多利益来拉拢和稳定这部分群体;而且,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将无资历者视为一群完全没有任何作用和能力而需要给予“特殊关照”(说得露骨一些,实际上就是“施舍”)的弱势群体,漠视了这类群体的积极性。由于,这种机制却过于看重了资历,以致将那些尽管不具有资历但却愿意通过自己的能力与实际业绩来改变自己境况的人们挡在了利益分配的大门之外,其结果,也必然会因过于僵化而难以获得人们的信任和支持。其三则是全面照顾并突出竞争的利益分配机制。在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下,人的能力与成绩获得了高度承认,而资历、年龄等事实上难以产生或根本无法产生效益的因素被淡化。这样一来,所有人都被放置在了同一起跑线上,都获得了相对较为公平的、可以获得更多利益的机会。而这无疑会极大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为国家、社会、单位乃至本人都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不但如此,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也照顾到那些“高年龄”、“高资历”者的面子,使他们看到了“高年龄”或“高资历”的优势,并因此而获得了更多利益,有利于稳定他们的情绪,加促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显然,我们所谋求建立的、有助于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和谐利益分配机制应当是这样一种机制,而不可能是前面两种机制。
三、我国建构和谐利益分配机制的几个切入点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应当建立一种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没有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人们就会因看不到获得利益的希望而不愿意奋斗,从而归于消沉和沦落;没有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就难以保持稳定与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那么,我国应当如何建构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呢?笔者以为,我国要建构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需要以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切入点:
(一)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利益分配关系问题
利益分配关系是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也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只有切实重视并妥善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才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激发人们的创造性,挥发人们的主动性,才能够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建构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需要我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利益分配关系问题,将其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来对待。
(二)注意对各方利益的全面考虑
和谐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需要充分尊重并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要求,需要公平、客观地对待所有社会成员的作用。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尊重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使群众及时了解各种可能会影响其利益分配的信息;需要建立适宜的民意表达机制,尊重并保障群众的发言权,使群众具有能够合法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机会;需要建立科学的民主参与机制,尊重并保障群众对利益分配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利益分配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三)注意利益分配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经济性
一种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应当以拥有公平、合理、经济的利益制度为根基。公平、合理、经济的利益分配制度不仅可以得到人们的普遍拥护,而且还可以为我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它可以使所有人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并愿意为了充分发展自己而贡献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在这一点上,上文寓言中的第三中利益分配机制已经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在我国建构和谐利益分配机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利益分配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合理性与经济性,在制度的设计上注意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四)加强利益分配方面的法制建设
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引领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主旋律的情势下,我们还应当重视和加强利益分配方面的法制建设,使和谐利益分配机制的建构及运行得到法律的保障。为此,需要重视和加强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尊重和保障人们的劳动权益;需要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法、物权法等基本民事法律的建设,尊重和保障人们的物质和精神权益;需要重视和加强房地产法、金融法等热点经济立法建设,尊重和保障人们的经济权益;此外,还需要重视和加强我国的刑事立法,严厉惩治和打击那些严重侵犯人们财产权益,破坏利益分配秩序稳定的犯罪行为,为保障我国和谐利益分配机制的顺利建构铺设一道严密的防线。这也是我国建构和谐利益分配机制的一个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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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 劳动部


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
1992年4月17日,财政部、劳动部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工人考核费用的开支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人考核工作应按照国家规定一般由本单位组织进行。国营企业组织工人操作技能考核,属于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生产(经营)进行;属于非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操作技能考核,也应结合实际工作进行。
二、按照国家规定由本单位组织工人考核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列支:
1.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工人考核发生的命题、审题、监考、阅卷等考核人员的酬金,印卷费、办公费(即办公用文具、纸张等费用)和工人考前培训费(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费),以及缴纳的各种工人考核证书的费用等,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国营企业工人操作技能考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和实际工作有关的原材料和水电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产品检测费等,不单独计算,由原有关渠道列支。生产经营一线工人结合生产经营进行考核的,在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检修工人结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进行考核的,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3.行政事业单位工人操作技能考核费用,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可列入成本(费用);未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各单位工人考核费用的开支应勤俭节约,严格控制支出,杜绝各种浪费。


商业部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饲料产品的质量责任,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饲料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以及从事商品饲料生产、储运、销售的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监督,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饲料产品质量管理任务是:饲料企业应经常了解畜牧饲养业对饲料的需要,教育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科学方法,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质量好、适销对路、用户满意、经济效益
高、有竞争能力的产品。

第二章 原 料
第五条 饲料企业采购、调拨、兑换的各种饲料原料,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执行专业(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而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由企业根据确保产品质量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原料入厂时,必须按批次严格验收,弄清名称、品种、数量、等级、供货单位、质量指标、包装等情况。常用品种经过感官检验,无异常时,每批抽取一个样品存库备查。新产品或有异常现象的常用品种,要抽样分析。质量合格的方能使用。
第七条 凡有霉变、污染等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原料,饲料企业不得用于加工饲料。
饲料厂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以治疗为目的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种饲料原料必须分仓和分垛储存,加强保管检查,防止霉变、虫蛀、鼠啮。原料仓库禁止存放农药、化肥及其它有害、有毒物品。各种饲料添加剂要按规定要求储藏,标明有效期限。使用时注意推陈储新。

第三章 配方设计
第九条 饲料企业的配方设计人员,要由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专业人员或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饲料配方设计要符合质量标准,讲求经济效益,并要遵循科学、实用、经济、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 饲料企业设计的配方,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企业在不降低营养指标、不影响饲养效果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原料组成及配比。

第四章 生产过程
第十一条 饲料厂的清理工序要随时注意清除金属杂质和其它杂质;粉碎工序要随时检查粉碎粒度,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饲料厂要严格按照配方生产,并制定批量配料表,不准随意变更原料品种及配比数量。预混合饲料在更换品种时,要科学安排换批顺序,注意做好必要的清理工作,防止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生产饲料用的药物,要有专人负责接收、配料、盘存,严防差错。
第十三条 计量设备及器具要定期检验,没有合格证的计量设备及器具不准使用。
第十四条 饲料厂的混合机要定期测试,确定最佳搅拌时间,确定物料的添加顺序,以利混合均匀。
第十五条 饲料厂的制粒工序要根据物料水分和蒸汽温度、压力,随时调节物料流量和蒸汽流量,要重视制粒前的调质处理和制粒后的颗粒冷却,以保证颗粒饲料质量。
第十六条 饲料厂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工序、各岗位的工作质量指标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饲料包装与标记
第十七条 饲料产品包装必须符合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适于保存,方便运输和使用。
第十八条 饲料产品的外包装要有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登记编号、批号、净重、出厂年月日、厂名、厂址等。预混合饲料要注明有效期。
对长期供应户或散装运输的配合饲料,经双方协商可免贴产品标签,但需附上产品合格证。
第十九条 各类饲料产品应有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等级、原料组成、主要营养成分及保证值、添加剂的组成成分及保证值、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产品有效日期、包装规格与重量、饲料厂名称、地址等,加药饲料应说明药品名称及含量。
标签可以代替产品说明书,但需要增添说明书中的内容。
第二十条 饲料产品经检验合格,有出厂合格证的方能出厂,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准出厂。

第六章 储存与销售
第二十一条 各种饲料产品均应分品种储存,加强保管检查。对于生物学效价降低的产品,需补足应含成份,方可出售。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的、霉烂变质的饲料产品,不准销售。对成品库收集起来的散落混杂料,不得当做成品销售。
第二十三条 饲料企业要建立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和坚持走访用户制度。要通过各种渠道调查饲料产品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了解产品存在问题和用户意见,不断改进配方,提高产品质量。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负责包退、包换。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饲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内控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监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保证系统。
第二十五条 饲料企业要有一名领导抓质量管理工作,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县以上饲料公司、预混合饲料厂和年双班产量二万吨以上的饲料厂,要设质量检查机构;年双班产量低于二万吨的饲料厂,要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技术考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饲料检验员证书,才能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员负责签发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向经理(厂长)报告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对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员有权制止进货,禁止出厂。
质量检验员在质量问题上同经理(厂长)有分歧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仲裁。
第二十七条 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应建立中心化验室,配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化验人员。化验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的检验方法;
(二)制定各地校验常规检化验项目的标准样品,培训基层化验人员,校准分析结果与方法,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三)承担预混合饲料产品的分析检验,对本系统配合饲料产品进行重点抽检;
(四)负责优质产品各项指标的分析、鉴定,参与质量检查评比。
第二十八条 年双班产量二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厂、预混合饲料厂及市、县饲料企业建立化验室,化验员需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原料和饲料产品的常规分析,定期测定粒度和混合均匀度,制定本地(厂)常用饲料原料成份表;记录各类分析数据、报表。
(二)负责分析中间物料状况,配合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各工序的工作质量,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三)抽取并保存各种样品,参加质量检查评比等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奖励制度要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保证饲料产品质量,作为评定综合奖的首要条件。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上做出显著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对被评为省级或部级优质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优质产品奖。
第三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混乱、产品质量长期低劣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要限期改进。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令其停产整顿。在整顿期间,企业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扣发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奖金、工资。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销售企业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产品,除负责包退、包换外,确因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畜禽死亡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要报省级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部饲料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宜均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