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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51:58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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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

王春胜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至此,刑法界在“结婚的内涵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规律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理论界对重婚罪名的探讨多集中在对结婚概念的理解上,却忽略了对重婚罪名中“有配偶”这个概念的研究探讨,其实对有配偶“这个概念理解得清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当然,曾经也有学者对“有配偶”做过解释,如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还处在存续期间。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女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以上解释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且其解释中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夫妻关系这些词本身就是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说这些解释不仅在理论在难于让人认同,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掌握。实际上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实行过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笔者认为,“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说应该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不同时期事实婚姻的效力的变化。
  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采取有条件的予以承认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之日止,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从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只对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承认其合法、有效。有效婚姻关系具体包括登记结婚和第(1)、(2)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对这些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对重婚罪名做以上理解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并审理重婚案件。当然,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将侵犯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对以下重婚行为可不按重婚罪论处:(1)己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3)因婚后一贯受虐待或为摆脱强迫、包办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为生存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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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3]126号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组织实施好国家司法考试,既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也是我们的光荣使命。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圆满结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成功,社会各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在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全体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司法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四严”“四最”的工作要求,高度负责、全力以赴、精心组织、从严治考,为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司法行政系统赢得了声誉,也涌现了许许多多催人奋进的先进事迹。为鼓励先进,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不断有新的发展,司法部决定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此次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以更加饱满的情绪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更加努力地工作。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从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高度,从推进司法改革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把国家司法考试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目标和要求,不断推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和组织实施工作健康发展。

让我们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扎实工作,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做得更好,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66个)

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6个)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66个)



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河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河北省邯郸市司法局

河北省沧州市司法局

山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山西省太原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司法局

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

吉林省司法厅组织宣传教育处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

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

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

浙江省湖州市司法局

浙江省绍兴市司法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司法局

安徽省宿州市司法局

福建省司法厅法规教育处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

江西省南昌市司法局

江西省宜春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

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

河南省郑州市司法局

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

河南省濮阳市司法局

河南省焦作市司法局

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

湖北省荆州市司法局

湖北省宜昌市司法局

湖北省十堰市司法局

湖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湖南省长沙市司法局

湖南省郴州市司法局

湖南省岳阳市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

广东省惠州市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司法局

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重庆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四川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四川省南充市司法局

贵州省六盘水市司法局

云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云南省昭通市司法局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司法处

甘肃省武威市司法局

青海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青海省西宁市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司法局



附件二: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6人)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助理调研员 张在萱

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王山

天津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王金山

天津市司法局办公室秘书科助理调研员 刘瑛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副主任科员 徐凝

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局长 晋学苏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主任科员 王明卓

辽宁省丹东市司法局法规科科长 毕永华

吉林省长春市司法局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副处长 苑鑫

吉林省吉林市司法局组织宣传处处长 付秀莲

黑龙江省大庆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 孙艳霞

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袁征

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科员 杜抗美

江苏省常州市司法局局长 任新华

安徽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副主任科员 钱辉

福建省南平市司法局法规教育科主任科员 冯日花

江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郭晓纯

山东省德州市司法局局长 张金祥

广东省湛江市司法局仲裁考试鉴定科副科长 李玲

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处长 李育安

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翁吉华

四川省攀枝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 黄百衡

四川省成都市司法局法规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王晖

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主任科员 方文敏

贵州省贵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处处长 冯宝原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德岁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李艳

陕西省西安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 蒋韶

陕西省汉中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 姚保义

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局长 金喜善

甘肃省白银市司法局政治处副主任科员 苟黎源

甘肃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主任科员 杨兰河

青海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助理调研员 李化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科副科长 安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处处长 许怀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纪检委副书记 帕尔哈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3〕49号 2003年4月18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三部门制定的《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3月26日
  

中小学危房改造是保障师生安全和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大局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2001年起我市着手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倾斜资金,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落实,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止2002年底,全市已多渠道筹集危改资金372亿元,其中国家、省级专款019亿元,市级补助资金022亿元,其它配套资金331亿元。892所项目学校已全部开工,施工面积9643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项目学校848所,竣工面积9189万平方米。共消除危房8842万平方米。全市中小学校舍已得到显著改善。
  在看到危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必须看到,2003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依然繁重,除要保障危改工程遗留任务和2002年新核增的改造任务在今年内完成外,对危改工程实施中的工程欠款、区县配套资金的落实、中省专款到位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运作规范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以确保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为此,现就认真做好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制
  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已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县政府是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亦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区县政府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为今年各级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和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部署,进一步落实责任,扎实解决危改工作实施中的各类问题,持续把危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今年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危改工程遗留任务和2002年新核增25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的改造任务,为建立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与修缮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各区县的危改任务见附表。
  在保证上述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舍安全使用的检查、监测,确属危房的,应按鉴定申报,列入工程项目,制定危改规划、资金筹措、招投标、质量进度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程序,建立规范的修缮改造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
  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扎实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是保证危房改造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
  (一)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今年的危改任务和当前危改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尽快向区县政府报告,以便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设立并增加危改专款。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拓宽渠道,保障资金需求,强化政府行为。
  (二)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纳入“一事一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动员乡(村)办企业捐资、捐物,动员群众按税费改革后的相关规定投工投劳,降低建设成本,加快改造步伐。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各行各业支持帮助危改项目学校,鼓励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结对支持学校,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自愿捐资修缮校舍。
  (四)盘活教育资产,优化教育资源,对在危房改造中因合校并点而撤并的学校,可通过拍卖、租赁、置换土地、校舍、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所筹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
  (五)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对危改工作的支持力度,除原定的市级危改补助标准在今年继续执行外,积极与中省有关部门联系,全力争取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
  (六)严格执行《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危改资金审计工作。今年,市审计局将对全市2001-2002年的62个中省项目进行竣工审计,下余项目的审计由各区县教育局商区县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重点是危改资金专户的设置情况,中省专款、市级专款的落实情况,区县级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各项目学校危改资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情况。总体要求是凡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帐,对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项目,要立即纠正并认真按“设专户单独核算工程收入支出情况”的要求,如实反映工程成本。
  (七)着力解决危改工程欠款问题,坚决杜绝施工队锁门事件的再发生。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务必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短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5号)要求,不断拓宽筹资渠道,采取“统一规划,逐校算账”的办法,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施工方加强磋商,制定还款计划,商议解决方案,确保“封门”事件不再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加强督查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危改工程,质量尤为重要。
  (一)重申并严格执行市危改办《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市教计发〔2001〕50号)中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把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从今年起,全市区县、乡镇、项目学校及施工方必须建立并完善“谁分管,谁负责;谁承建,谁负责;谁签字验收,谁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三)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工作。所有危改项目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及标准执行。今年,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应商区县城建、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2001年危房工程实施以来的建设管理工作逐校全面核查,凡缺少立项手续、地质勘查文件、招(投)标书、监理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的,要责成专人负责,限期补齐。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拆除的“D级”危房,区县危改办应派专人蹲点,立即拆除,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更不允许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今年,市危改工作督察组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全市危改工程的中省专款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资金专户的设置、运作规范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商区县审计、监察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要从严查处,坚决杜绝危改工程实施中主观性、随意性和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五、认真抓好危房改造的舆论宣传工作
  要全面完成危改任务,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各区县教育局一定要密切联系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基础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消除校舍安全隐患,是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良好的条件下接受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同时还要注意宣传危房改造中捐资助学的一些先进事迹,营造全民共办教育的舆论氛围。
  持续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在今年内使全市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划上一个阶段性的圆满句号,是全市各级教育部门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也是确保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在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的政治任务,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后,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研究、严密部署、攻坚克难、真抓实干,迅速掀起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新高潮,确保全市危改任务保质保量的圆满完成,为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表:

区 县 危改工程遗留任务 2002年新核增危房改造任务 合  计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碑林区 3 10643 3 10643
莲湖区 4 20300 4 20300
雁塔区 2 2243 2 2243
灞桥区 16 13719 16 13719
阎良区 2 5436 2 5436
临潼区 74 48803 74 48803
长安区 14 9664 36 31229 50 40893
蓝田县 38 26682 29 21482 67 48164
户 县 15 20441 47 48320 62 68761
周至县 15 11198 46 61437 61 72635
高陵县 22 22105 22 22105
全市合计 89 98928 274 254774 363 35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