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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检察的类案监督/饶善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38:30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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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监督,是区别于个案监督而言,就经常出现或多案存在的错误问题提出综合性的检察监督意见。民行检察的类案监督,多见于民事检察,这是因为行政检察受理案件很少,一般没有进行类案监督的必要。

一、 类案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偶尔采用,但没有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提出。近年来,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类案监督的方式使用的越来越多,这主要是因为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了进行类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看到了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很有必要。

(一) 提高了监督效率

对法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包括执行监督,在不同的案件上出现相同的违法情形或者同一类型的错误,逐案一一启动监督程序,显然加大了工作的繁琐性,不利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而且会使法院产生老生常谈的感觉,麻痹放任,不易引起重视。把发生在不同案件的同一方面同一类型的问题予以归类,一次性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意见,比一案一监督而言,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强化了监督效果

类案监督产生的效果,是否好于个案的逐案监督,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以类案的形式启动监督程序,比个案分散逐案监督,更易引起法院的重视,进行认真纠错。也有利于法院查找问题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不仅如此,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类案监督,可以明示存在问题的普通性,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揭示出不能小视问题的存在。

二、类案监督的可行性

提到类案监督的可行性,并不是对类案监督予以理论上的深究,而主要是看法律规定是否允许、检察理论是否成立、司法实践是否适用。

(一) 法律的可行性

进行类案监督,就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来说,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发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为类案监督在方式上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最便于启动类案监督的方式,就是检察建议书。向法院发送综合性检察建议,是目前类案监督的主要形式。

(二)理论的可行性

从检察理论上对类案监督进行考量,就现阶段而言,民事检察的类案监督,也可算是新鲜事物,还没有发现明显有悖于检察理论的现象,但更多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论证,不断完善。

(三)实践的可行性

将多起案件存在的相同或类似问题汇总,一次性起动监督程序,实践已经证明是可行的,并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监督效果。因此,应当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方式不断予以完善,使类案监督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类案监督的操作方式

这里所要说的类案监督操作方式,是指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不包括其他的方式。发检察建议书进行类案监督,是目前的主要途径。

(一)逐案列明的方式

逐案列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把存在问题的每个案件都列举出来,其他格式内容与个案监督的检察建议一样,但在阐述中可以插入举例个案问题。这一方式直接明了,也使得比较容易接受。

(二)附件说明的方式

附件说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后面附上每个案件存在的问题或错误之处。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个案较多或需要说明的内容较长的类案监督,用附件说明的方法既可以保留建议书的严谨和醒目,又可以通过附件把问题一一列明。

(三)汇总分析的方式

汇总分析方式就是笼统提出存在问题或错误的某一方面,并以此提出建议,不一一列举个案问题。这一方式一般用于事前就个案问题口头进行过逐案沟通,或是屡屡出现的老问题,无需在检察建议书中将个案一一列举出来。

四、类案监督的存在问题

开展类案监督有其必要性,实践证明这一检察监督方式也是可行的,但也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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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补充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下达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少数干部仍然利用职权多占房,占好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建私房和小庭院。为了切实纠正干部住房问题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198
3]4号文件、中央纪委一九八三年三月《公开信》的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所有住宅建设,不论是自筹资金,上级业务部门拨款,还是财政拨款,都必须事先纳入计划,按规定手续报批,凡未纳入计划的,一律不准施工;已施工的要停下来,重新审定;对已建成的超标准住宅,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并收作他用。
二、经批准纳入计划的住宅建设,其建筑标准应就低不就高,设计部门应按此原则设计,施工部门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于违反设计规定或擅自改动图纸的,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不得拨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对于改变图纸、违反规定建造的超标准住房,一律没收,并追究有
关部门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三、提倡统建住房。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为个人建小庭院和单户住房。新建住宅不准拆墙并套、扩大使用面积或提高造价;已拆墙并套的,一律恢复原结构。整幢楼房中超标准过多的单元房间要改小。
四、干部营建私房,必须经过批准。资金、材料来源要正当,并在指定的地点、范围进行建筑。违反者,视其情况进行处理。
五、严格控制建房用地。对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园、自留山、责任田)建房者,要区别情况,分别采取没收、撤基还因、罚款、累进加收土地使用费等办法进行处理。影响城市规划,妨碍交通,影响公共设施的,要限期拆除。
六、对在建房、分房中徇私舞弊、索礼受贿者要严肃处理。
七、每户按标准只能分配一处住房,新房分到后,原住房要交出,不得私自转让给他人或亲友,已转让的要立即收回。个别人口较多(有户口的直系亲属五口人以上)、一处住房确有困难的拥挤户,已住了两处,现又无条件调为一处的,经批准可以有两处住房,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
定标准的最高限。
八、一处住房自然形成的超面积,不能视为多占,一般的可不加收房租;两处以上住房超过—个自然间的,按省人民政府[1982]10号文件的规定加收房租。违反中纪委《公开信》要求的,可采取累进办法加收房租。各地应根据这一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
收房租由房屋产权部门计算,通知住房者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扣除;加收的房租费,一律不准以其它名目给以补贴或报销。
过去已执行加收房租的,可不再变动。
九、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省人民政府[1982]10号文件,住房标准一般就低不就高。已经达到住房标准低限的,如人口不多,不得增补到标准内的最高限;超标准过多的,要退出。
十、领导干部分得住房后,如在原设计标准之外增加设施,除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外,增加设施所需的经费,一律由本人负担。
十一、离休、退休老干部住房的分配,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提拨的各级领导干部,除个别住房特别拥挤者外,一般不提高标准、不增加面积。
十二、已参加工作并结婚成家的的干部子女,由所在单位按同等职工待遇安排住房,父母不得以解决子女住房为由,多占住房和扩大面积。干部调动工作并在新单位分到住房以后,原住房要交回原单位重新分配,不准私自留给子女居住。
领导干部调外地工作后,仍在本地工作的子女,不得占住父母原居住的高标准住房。如子女所在单位一时无法安排,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调整。
十三、夫妻双方在同一城镇两个单位工作的,一般只可在一方所在单位安排住房,如双方都从各自所在单位分得住房,其使用面积合计不得超过最高一方的住房标准,超过者,应当退出或加收房租。
十四、夫妻分住两地或未婚的一般干部,原则上住集体宿舍,有条件的,也可分配一个自然间。单身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工程师、讲师以及与此职务相当的分居两地的知识分子,有影响的作家、艺术家、民主人士等,住房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人需要,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省人
民政府[198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十五、在工作所在地有私房的干部,一般不分配公房。如确需分配公房的,其私房应计入使用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累进加收房租。如住公房面将私房出租、转让以牟取私利的,应即收回公房。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强占住房。凡单位纵容职工强占住房的,因责令限期搬出,并给其单位有关领导和强占住房者以纪律处分;职工个人强占住房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动员搬出,拒不搬出的,分别给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以经济处罚,并责令搬出;对强占住房,不听劝阻,无
理取闹者,应绳之以党纪、政纪,直至依法惩处。
十七、省直单位的房租费,一律按省行管局皖行房字[1979]9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各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这一文件,分别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7月27日

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75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纠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纠正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为西部大开发和咸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综合治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为我 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招商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咸阳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市长张立勇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三原和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纠风办主任吴养民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晓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穆正烈,市纠风办副主任康建设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由穆正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康建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纠风工作责任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负责对市直纠风牵头部门和县区市纠风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级纠风工作牵头部门也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 切实加强对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 确保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 .
三、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的划分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各县区市政府的县区市长、市直各纠风牵头部门(系统)的主要领导,为本县区市、本部门(系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系统)的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县区市分管县区市长、市直纠风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部门、单位的纠风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县区市直属部门、市直纠风牵头部门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要切实把纠风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全局工作中通盘考虑,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协调解决纠风责任制贯彻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把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纠风办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抓好推行纠风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四、认真落实纠风责任制工作的各项内容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和《实施办法》,切实承担起下列领导责任:
1 、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以下简称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2 、贯彻落实省、市委、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安排,制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对本辖区、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本辖区、本行业发生的不正之风及下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纠正。
4 、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五、加强报告考核工作
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签订《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组成检查组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区市政府纠风办、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要在当年 7 月 10 日和次年元月 10 日前,分别就半年和全年开展纠风工作情况写出报告,会同年度纠风统计表一并上报市纠风办。
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贯彻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层次考核、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考核由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每年年中进行一次检查,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年底考核工作,由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在考核结束后要对被考核单位全年的纠风责任制工作形成考核材料,并严格按照打分结果,确定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格次。除定期检查和考核外,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采取不打招呼的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 , 加强平时考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问题较严重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各县区市纠风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纠风工作责任制追究与奖励
(一)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2 、对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3 、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直至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辞职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免职。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 , 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6 、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人和负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追究纪律责任。
具有上述六项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的,经年终对主要指标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分管纠风工作的领导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建议对其分管领导人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直至免职。
省政府和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责任追究意见,县区市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要坚决执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追究意见要报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不落实追究意见或落实不力的,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要追究有关县区市和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奖励
1 、对每年评出的优秀县区市和市级部门(系统) , 由市政府授予“纠风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
2 、属垂直管理行业的,由市纠风办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