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去经省辖市军管会判处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24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去经省辖市军管会判处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去经省辖市军管会判处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57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刑二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过去经省辖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决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将本院(57)法研字第2491号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有关部分摘抄给你院一份,供处理这类问题时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57)法研字第2491号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第(二)项抄件一份。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1月30日法研字第2491号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第(二)项:
“经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现在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你院或者由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同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都可以。如果由你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如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准许上诉。”

附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过去经军管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57)刑二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反革命犯李发申请再审一案,该案是于1953年3月16日经张家口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该犯帮助地主反攻倒算及陷害积极份子等罪行,判处了徒刑七年,现该犯提出原判认定罪责不当,事实不符,请求再审。因本院不明确此种案件应否由法院受理审查?如果应由法院受理时,是应当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本院受理?请予指示。
1957年9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27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行字第3271号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归侨、侨眷委托中国银行代领或处理国外遗产问题。
这个问题要从维护华侨利益、增加国家外汇收入、有利于统一对外出发,具体作法暂不作死板规定。我们认为:凡中国银行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可以动员委托人委托中国银行办理;中国银行在国外未设分支机构的,由委托人与中国银行或华侨事务委员会协商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在公证、认证等项手续办完之后,公证机关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把该项文书直接寄给中国银行转交代理人;也可以交由委托人直接寄交代理人。
二、继承权证明书如何开列死者的配偶及后裔的人数问题。
继承权证明书,一般的是写死者的配偶及按照规定有继承权的人的姓名,没有继承权的后裔不需一一列举。但是,这样写法的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在国外不能生效,那末为了保护华侨的利益,也可以全部列举死者后裔的姓名。
三、关于出具死亡证明的问题。
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死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生前工作单位、人民公社、医院)提供情况,由公证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四、征收公证费问题。
继承权证明书,一般应根据遗产金额,按比例征收。在不知道遗产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按件征收。
至于你省银行印发的有关资料下达与否,由省院自行决定。


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用。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与被录用的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原则上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招用临时工的名额,由企业自主决定。
未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外省招用临时工。
需要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须经地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六条 企业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临时工,应验证待业人员的城镇户口、待业卡及其所在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不含十六周岁)的儿童;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繁重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质量、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权利和责任;
四、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企业与临时工的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和后果轻重予以相应赔偿。
第十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企业参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与临时工协商,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十一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经地区(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十二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助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六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凡在本企业工作半年以下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一至两个月;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停工医疗期为两至三个月,在本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相当本企业六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十三条 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比照《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的城镇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将其养老保险基金(包括银行利息)转移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企业,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除责令限期辞退外,每招用一名临时工,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超过限期不执行辞退的单位加重一至三倍罚款。
二、招用未满十六同岁童工的,除责令其立即辞退外,每招用一名童工,处以500-5000元罚款。
企业支付的罚款,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中列支,不得推入成本。
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陕西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经批准招用临时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