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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及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0:19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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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及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及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26日,水利电力部

《关于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经过今年五月长沙水电计划工作会和密云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改革过程中,请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1:水利电力部关于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部属大中型水电项目的基建计划管理形式也随着有较大的改变,目前的管理形式有:部驻葛洲坝代表处、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网(省)局管理的工程以及部直接管理的工程等,管理形式不尽一样。鉴于水电工程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投资渠道多,年投资额也大,为了搞好水电基建投资宏观控制,加强基建投资的计划管理明确分工和权限,加强经济责任制,提高计划工作和投资利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促进水电建设。
一、编制项目基建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负责单位
1.部驻葛洲坝代表处、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以下简称代表处、鲁管局、水指)为所属项目的编制计划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代表处仍然按包干合同细则执行;鲁管局、水指负责归口的项目,为便于加强管理,需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计划(含内资和外资)管理办法和细则于1987年底以前报部批复后执行。
2.网(省)局归口管理的水电项目,网(省)局为负责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工程局或管理局、建设局,向主管网(省)局编报年度基建计划,网(省)局负责审批,报部核备。网(省)局也应负责制定内部计划管理办法和细则,于1987年底前报部核备。
以上负责单位,对国家下达计划的实施以及计划的审批、检查、监督全面负责。
3.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负责向部编报本项目的年度计划、调整计划意见,按部批准的计划实施。
二、计划的编制
1.编制计划的程序:
(1)实行概算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照审定的“五定”概算和合理工期;实行招标承建的项目,按招标签订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编制工程项目的长期(总工期内)、中期(五年)计划(含内资和外资),作为长期计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2)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各负责单位依此编制下年度计划建议报部,供部审核汇总上报;国家确定下年度计划指标后,由部下达给各单位,编报正式年度实施计划。
2.编制计划的依据:
各个项目编制计划以国家审定的总概算和工程进度为依据,集资项目的有关部分按集资协议,利用外资项目的外资部分按贷款协议和国家有关批准文件,招标项目按审定的补充概算(执行概算),并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结合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使计划建立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
3.编制计划的要求:
(1)根据水电部下达的国家计划控制数,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搞好劳动力、设备、材料、资金以及外协项目的全面综合平衡。在计划安排上要保证重点、处理好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生产和非生产、外协项目之间的关系,认真做好投资分配和管理,保证控制性工程形象面貌的完成。
(2)按照施工总进度、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落实施工技术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3)必须严格按总概算(或投标承包价)控制投资,落实投资包干或招标协议,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济责任制。
实行投资包干建设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时,主体工程以概算单价及工程量计列上报,临时工程和其它工程及费用均按概算指标控制。负责单位为便于施工单位在年度内实施,应在前一年十二月底前编好下一年度的施工预算单价,并邀请设计院、建行共同审定后实施。
利用外资的工程,按核定的外资使用范围和各项外资计划额度列入长期和当年计划的外资工作量,与内资工作量分开,不得与内资重复计算。外资工作量按第六条计列。
实行招标承建的项目,以审定的总概算和招标文件及合同为依据,由设计单位编制与总概算对应的分项、分年项目补充概算执行概算表,经上级批准后,据以编制年度计划。时间、方式参照上述要求。
(4)各负责单位,按我部下达的“水电基建计划表格”及要求编制,并附编制说明、前一年工程完成及当年工程达到的形象面貌图,报送水电部和计划司、建设局、财务司、物资局及水利水电规划院各一份。同时抄送工程所在省(区)综合部门及有关网(省)局。
三、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
1.编制计划的负责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要求、国家及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审定的总概算或执行概算表和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合同等负责审批归口管理的项目,并报部核备。如果遇有重大原则问题或其它原因,难以审批时,可以提出审批意见,报部审批。
2.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部负责审批。
各单位对国家计委和水电部戴帽下达的计划项目和指标,要认真执行,按期拨付,不得擅自改动。
年度实施计划经审批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努力达到预定的要求。
四、年度计划的调整
1.对本项目内概算分项之间的调整,要严肃认真,深入现场,核实情况,落实条件,说明调整的理由,在年度投资额及总工期要求范围内,主体单项工程之间及形象面貌的调整由“负责单位”审批。如计划的调整涉及到改变工程总进度和年度应达到的重大形象进度目标时,或减少主体工程投资增加临时工程和费用,及投资构成变动大,要及时报部。
2.减少施工设备购置、其它基建投资及费用(不包括外协项目),以增加主体工程投资,由负责单位审批,报部核备。
3.大中型水电站项目之间的投资调整,由负责单位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部,由部报国家计委后统一调整,各负责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五、有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问题
由于国家统一调价,引起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木材、柴油、汽油、炸药。钢材已计入金属结构内,故不另报)和永久设备的价差,按省级以上文件为凭据,在年度计划中按工程量可估列价差预备费,每一季度所发生的价差测算一次,一年暂预结算一次,并由设计院复核,建行进行签证,在核报年度投资和计划完成量时统一核定,调整总概算时一并纳入上报。
概算中列有价差预备费的,解决主要材料和永久设备的价差时,仍按上述原则办理。
六、利用外资项目,外资工作量均以原批准概算中计算汇率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汇率作为固定汇率计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因汇率浮动引起的支付差额(增、减),以工作量差额计入当年外资计划,并在计划表中注明差额计算依据及差额数量。包差额部分,不计入单价、不计入相应增减的折旧费率及与建安工作量有关的费率等。
七、国内外咨询专家,对工程提出的改进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经设计单位修改原设计及概算,可根据节约金额大小,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设计、科研、施工和建设管理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用于本项或单项工程之间的盈亏调整。提取奖励总金额的比例,在国家没有正式规定以前,先暂按不超过本项节约总金额的5%~10%掌握。

附2:水利电力部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搞活企业的方针指引下,电力基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逐渐增多,使用外资的范围逐渐扩大,内容也不尽相同,有采购设备和材料、部分土建工程国际招标、全部土建工程国际招标,以及国际咨询和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几年来,通过利用外资,弥补了部分内资的不足,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阔了视野,提高了经济效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基建计划管理方面各单位做法不尽相同。为了贯彻改革和双增双节的精神,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制,加强外资计划管理,更有效地管好用好外资,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电力基建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
一、编制计划的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和基建计划审批权限
1.电力基建项目的业主即为本项目外资基建计划的负责单位。暂未定业主的某些项目,经水电部批准可由归口管理或组织建设的单位为外资基建计划的负责单位。外资计划是基建计划的一部分,各负责单位对部下达的外资计划的实施、检查和监督全面负责,其编报和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各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自营施工单位向负责单位编报年度工程基建计划时,要包括外资计划。负责单位按国家计划安排的外资计划额度和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批。审批文件要报部核备(并同时抄送部有关司局)。
二、外资计划的编制依据和程序
1.外资计划是项目基建计划的组成部分,各负责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由于各项目外资来源不同,国家批准的使用范围、数量、条件和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外资计划必须严格遵循与此有关的批准文件、贷款协议或特殊规定。
2.利用外资项目确定后,由负责单位按照审定的概算、利用外资额度和工期〔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或采购)合同及执行概算〕,编制外资长期计划,并结合国家五年计划编制中期计划,作为本工程安排内、外资包干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各负责单位要做好综合平衡和内、外资安排,使本项目基建计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以上中、长期计划经(业主省、网局或批准的归口管理负责单位)审批后及时报部。
3.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各负责单位应编制下年度外资基建计划建议指标(以原币和折算人民币表示)纳入工程年度基建计划一并报部。待国家确定下年度计划后,由部下达给各负责单位,据以编制正式的年度计划。
三、编制计划的要求
1.利用外资项目,必须根据水电部下达的国家计划投资指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与要求,搞好劳动力、设备、材料、资金及外协项目的全面综合平衡,认真做好投资分配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协调统一,保证控制性工程的形象进度。并按照施工(或采购)总进度、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落实施工技术和保证质量及安全的措施,确保工程计划按期完成。
2.必须严格按审定的总概算(包括招标项目的执行概算和招标文件)和投资包干或中标承包协议,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济责任。
3.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中的外资工作量,必须与内资工作量分开,严格按审定的外资使用范围和计划额度控制;未经国家或水电部批准,不得改变或调整。外资工作量和投资额不得和内资重复。
4.外资工作量和投资额均以人民币计算,汇率按批准的概算所用汇率(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汇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年度计划执行中因汇率浮动引起的支付差额(增、减),以工作量差额单独表示,并在计划中注明差额计算依据。但差额部分不得计入概算单价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价,不计入相应增、减的折旧费及其它有关取费。
施工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和除钢筋、木材、水泥、炸药、油料以外的其它建筑、安装材料,均按概算和招标文件计算。汇率浮动增加的支付差额不得列入项目基建投资计划,也不得增加外资使用额度。
5.利用本项目外资为别的工程采购设备、材料或作其它用途,必须报水电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经批准所用外资,谁用由谁向外资项目负责单位偿还人民币。收回的人民币用于冲抵本项目基建内资(相应减少内资贷款),增加年度外资工作量,纳入年度计划报部核备。对回收的人民币,要加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6.各单位对国家计委和水电部戴帽下达计划项目和指标,要认真执行,按期办理,不得擅自改动。
7.外资计划的调整审批权限属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各项目负责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中、长期计划如须调整,负责单位需提前一年向部申报。
四、外资计划的统计和监督
1.外资计划完成工作量是项目基建计划完成量的组成部分,按现行基建统计办法和规定进行统计与年报审查。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如实向上一级审核单位和部门填报统计报表,提供统计依据和凭证,进行报审。
2.在外资计划执行中,负责单位要接受项目经办银行的监督,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及时向经办银行或上级银行联系、汇报。
五、内外资划分及有关要求
1.为了确切、合理地核定外资贷款限额和工程总投资(内、外资),以利加强内外资计划和财务管理,利用外资的项目负责单位在申请外资时,必须根据经济上有效益、技术上合理可行、财务上有偿还能力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的分析、测算后拟定申报所需外资额度。外资额度经国家审定后,由设计单位以原批准的全内资概算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内外资划分表和报告,报部审查批准后,做好执行概算和基建计划,以便依据执行。划分表均以人民币表示,汇率计算与“三之4”条相同。
2.利用外资采购施工设备、材料的项目,对审定的全内资概算中已包括的备品、备件、土建安装材料及器材等(如焊接材料、润滑油、电缆、工具等类),均按概算编制规定划为内资部分。未经申请批准使用的外资不得进入工程投资,而应按谁用谁以自有资金支付人民币的办法处理。具体办法同“三之5”条。
因进口永久机电设备有特殊需要同时进口安装材料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可据以列入外资部分,并按概算相应扣除内资。
3.内外资划分中有关税金、国内外运费、土建国际招标的保险、投产前用投资支付的贷款利息、进口增加的各种附加费用(如进口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港口费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要落实依据和凭证。
4.概算内非生产性设施和设备(包括机修、医疗、办公、生活服务及非工程直接使用的各类载重车辆等)均划列内资部分,不列外资。如经批准使用外资,仍执行谁用由谁负责偿还人民币,并负担所有税金、附加费用及其它特殊费用。上述费用一律不准列入工程概算和投资。
概算外无论生产性设备或非生产性设备,均不得列入外资,如经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外资,仍按上述“三之5”条和“五之2及4”条谁用谁还的原则办理。
六、利用外资项目后检查
项目负责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在各主要单项工程(具备生产能力者)和全部项目完成后,进行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分析,检查利用外资的数量、范围、内容、方法是否适当,实际效益如何,并进行具体定量的经济和财务效益分析,检查计划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在单项和全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半年内,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外资项目后评估报告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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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离婚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

              作者:余秀才、高雁[1]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起诉离婚相当于向法院主张撤销的完备的、无瑕疵的结婚登记,依举轻以明重的原则,那更应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民事审判庭更应无权处理,故现行民庭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之做法已干涉到了离婚登记之行政权。

关键词:

离婚、司法权、行政权、婚姻的两个要件

引言: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来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的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2]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婚姻应包含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即民事实体上要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程序要件即结婚的双方应亲自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结婚登记。自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7日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司法实务中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于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外),使结婚登记成为结婚成立并有效的唯一方式,结婚证也相应成为婚姻有效的唯一证据。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当法院判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结婚证的效力处于什么状态?是无效?失效?被撤销?还是被注销?很明显,不可能是无效,因为离婚的前提是婚姻有效,而依照婚姻法之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也不可能是撤销,因为结婚证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的结果和载体,民庭无权撤销之,行政庭或许可以;更不可能是注销,因为这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属权力;认定为失效,则相当于民事司法权审查并终结了行政权。不论为何,终究是不再具有效力了,那民事审判庭有权直接让一份行政登记失去效力吗?这一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离婚的历史沿革及定性

(一)离婚的实质条件与立法主义

综观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离婚立法由严格走向宽松,在许多国家中由宗教走向世俗,其发展过程大致可概括为: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由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由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其中以许可离婚主义为普遍,以禁止离婚主义为例外。[3]我国历史上就属于许可离婚主义,早在西周时就规定了离婚的条件——“七出三不去”,这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其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都没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4]我国现在实行的无责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

(二)离婚的程序和方式

中国古代的离婚可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5]

1、七出。是男子休妻的合法理由,妇女因触犯其中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由丈夫写成休书,邀请男女双方近亲、近邻和见证人一同署名,就可弃去,这是我国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

2、和离。即协议弃妻,类似于近现代的两愿离婚即协议离婚。

3、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指夫妻之间或者夫妻一方与他方亲属之间或双方亲属之间出现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反映了封建统治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

4、呈诉离婚。即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离婚分为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其制度见载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其中该法第1050条对两和离婚的程序规定为:“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该方式直到1985后才增加修改为还须在户籍机关进行登记,以登记作为两愿离婚的形式要件。判决离婚则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现在实行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双轨制。

综上,在我国历史上,离婚虽也曾有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但一直属于纯粹的民事范围,不涉及国家行政权的问题。但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因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彻底改变了这种格局。

二、婚姻登记的定性

依照最高院及学者丁锋的观点,“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登记,与户籍登记或者收养登记的性质相类似,其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态,确立婚姻关系还是解除已经不确立的婚姻关系,其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但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6]但是,从2001年12月27日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司法实践中不再承认实事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的仍承认),未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这使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完全变了质。

依行政确认的属性,是否进行确认登记,本不应影响其效力,只是行政确认登记后取得公示和对抗效力,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但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可看出,只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不承认其婚姻之有效性。这样,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就成了婚姻成立并有效的唯一要件,据此,婚姻登记又岂能再称为行政确认?从实务中看,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在办理时都还需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且该声明书抬头即载明“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从其形式和内容上看,虽未明确要求结婚双方提交申请书,但仍有要求“申请”之痕迹。因此,结婚登记就变成了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核准登记——婚姻成立并生效之行为,完全变成了行政许可。

三、有瑕疵的婚姻登记之处理

(一)结婚证登记事项存在瑕疵的普遍性

关于印发《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2〕6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28日


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用,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1号文)的精神,特制订《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如下:
一、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
(二)考核办法
1、由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府办、外经贸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县(市、区)年度引进外资目标任务、市机关各部门年度引进外资或引进金华市域外资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引进国(境)外资金按实计算,市机关各部门引进金华市域外资金(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或注册资本)按完成实绩的60%计算考核目标任务。市外经贸局、开发区管委会按引进国(境)外资金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引进市域外资金不能折抵引进外资任务。
3、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按要人引进实际外资200万美元考核。
4、外资引进计算确认:外资第一引进部门按全额计算;外商引进后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洽淡并完成的,共同部门可折半计算;对企业自行招商成功的项目,不能计入考核数。
(三)奖励办法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完成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考核任务,综合评分第一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综合得分第二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4万元,对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3万元。
2、市机关各部门
(1)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得100分,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达不到任务1个百分点扣1分。
(2)每得1分奖励100元,考核100分奖给部门1万元(依此类推)。
(四)奖金来源
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市区引荐外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引荐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且用于在金华市区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投资者来金华市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奖励标准
凡引进外资举办项目,资金如期到位,并经验资机构验资,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给予奖励,其中非生产性项目奖励3‰,生产性项目奖励4‰,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奖励5‰。资金锐兑现按资金到位及产生效益情况分步到位。
凡引进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对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贡献突出者,市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
1、引荐者到市外经贸局领取并填写《金华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另行提供引荐者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6)投资者出具有引荐者确认书。
2、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审核确认一次。
3、引荐者持有效证件到财政部门领取奖励。引荐者所得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兑现部门代扣。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