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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9:06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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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废止)

公安部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 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 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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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件),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214号文件下发后,试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
地人民政府支持下,相继成立了广告审查机构。试点城市的广告审查机构通过辛勤工作,在防范和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95年2月《广告法》正式实施,根据《广告法》,广告监管机关不具有广告发布前审查的职能,试点城市广告审查机构应依据《广告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试点城市广告监管机关的广告审查机构仍在从事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一些广告法律咨
询服务机构存在着以法律咨询为名,从事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的现象。这种集广告行政执法与广告收费审查为一体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已直接影响广告监管机关的依法行政和执法形象。为严格执行《广告法》,保证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广告监管机关一律不得成立新的广告审查机构或成立变相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机构。
二、自1998年10月1日起,各地根据214号文件成立的广告审查机构,不得再使用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三、根据214号文件成立的广告审查机构的转制脱钩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规范性意见。
各地广告监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在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9月20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今年"旅游黄金周"适逢国庆、中秋佳节,为保证饮食卫生安全,使人民群众渡过一个安乐详和的节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积极行动,部署开展了"旅游黄金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了对月饼、熟肉制品、冷荤凉菜的监督抽查工作,查处了一批不合格食品,对节日市场和旅游景点的食品卫生安全起到了保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各主要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古迹周边的宾馆、旅店、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以及节日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旅游、交通等部门预测的旅游形势,及早动手,排查这些地区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旅游黄金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结合当地和旅游期间人们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特点,因地制宜,积极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食物中毒救治预案、培训旅游地区餐饮单位主管负责人、提高医疗机构应急处理能力、掌握食物中毒的诊断和救治方法,做好节日期间救治食物中毒病人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要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企业尽快进行整改。

  三、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各项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日市场(包括旅游景点)的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餐饮业及街头食品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控制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凡新建、改建工程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坚决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培训的,坚决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限、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的食品,或未按规定索证的单位要坚决停业整顿,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无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和街头食品摊贩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各项责任。

  四、要把节日市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节日期间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例,要及时报告我部。

  五、要配合舆论宣传部门做好节日市场(旅游景点)的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也要向社会公布一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优秀企业,正确引导消费。

  六、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的紧急报告制度,凡隐瞒、延误重大食物中毒报告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我部将对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卫 生 部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