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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2:12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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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06〕85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我会近期组织的保险中介专项检查发现,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为保险公司和自身谋取非法利益。少数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性质较为严重。为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是国家税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主要是为了满足保险公司套取资金用于私设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虚开发票行为助长了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任其存在、蔓延,不利于维护规范、诚信的保险市场秩序,影响又快又好、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遏制。

  二、各保监局要结合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虚开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非现场监管等渠道反映的情况,仔细排查具有嫌疑的保险中介机构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对象。对于此次专项检查所发现的、以协助保险公司弄虚作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清除出市场。要对涉案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并案处理,适度加重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力度,从源头上予以治理,真正形成威慑力。

  三、各保险公司要督促各分支机构进行自查,切实纠正不规范经营行为,并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同时,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诚信规范经营的轨道上来。

  四、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配合各保监局的监督检查,审视和纠正错误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并以此为机遇,牢固树立合法展业意识和长期经营理念,正视困难,苦练内功,依靠诚信和专业立足、发展、壮大。

  

                       二○○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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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6号


 呼政发〔2004〕76号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经营收益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 17号)、《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呼政发〔2002〕 96号)及2004年市纪委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CX2〗“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发放全市公务人员的福利补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范畴。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能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具有增值性特征的资产。它主要表现在: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包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性服务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财政部门内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国有资产的登记、造册、备案,存量国有资产的清理、回收、保管以及各类国有资产的委托交易等工作并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收益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资产核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登记卡,确保占有、使用、经营的每项资产及时入账和登记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履行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实、财政部门批准的程序。“非转经”资产需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的、资信较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后,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作为考核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照本办法第四条内容将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经营方式、年收益等详细情况交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登记、备案,并按月报送经营效益情况。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更、报废、调拨、转让等事宜,应及时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报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及资产收益全额上缴国库,并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和账务核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呼市非税收入征收中心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经营收入或资产收益,按照《呼和浩特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方法,使用“一般缴款书”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应按照“票款分离”的要求及时上缴国库;附属经营实体所实现的经营收入,剔除经营成本后,按月上缴国库。上缴财政后的经营性资产收益50%用于职工福利补助和城市发展资金,50%用于安排各单位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职能的要求,履行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和收益上缴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如发现违规、违纪的现象,应及时转交呼市非税收入征收中心、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处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隐匿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收益;隐瞒、漏报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及收益等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将核减单位的正常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是市政府聘请的为市政府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每年聘用一次。聘用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本人申请或市政府决定,不再担任法律顾问组成员。因不履行职责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解聘,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具体聘用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聘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制,加盖铜川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为市政府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市政府的宏观社会、经济管理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二)为市政府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五)对市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六)对市政府受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涉及市政府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七)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的个案诉讼和非诉讼事务;
  (八)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通过下列方式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
  (一)参加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专题会议,就重大、疑难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的,应提出书面咨询或者论证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法律顾问组成员会议,就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事务等向市政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服务;
  (五)对某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或直接参与调研、起草工作;
  (六)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的个案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七)为市政府领导讲授法律知识;
  (八)按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以其他方式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市政府相关会议,及时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二)保守国家机密,不泄露政府决策意见和相关信息;
  (三)社会兼职情况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应遵守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四)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一般应由2人以上独立操作,分别提出咨询意见,以避免片面性;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给予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每人每年5000元工作补贴,给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