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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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司委〔2005〕86号
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党委:
现将《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作出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入贯彻执行,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
厅直机关各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仍按原有办法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此件增发至各监狱、劳教单位]
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教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监狱劳教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监狱劳教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查纠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督查的对象
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督查的重点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情况。
2、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5、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6、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决定和指示精神的情况。
7、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对领导干部督查的重点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
2、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主要是:
(1)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情况。
(2)有无利用职权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等执法活动中徇私枉法。
(3)有无在大额度资金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闲置废旧物资处理以及土地承包(使用权出让)等经济活动中违规谋取不当利益。
(4)有无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
(5)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6)配偶子女有无违反规定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从事经商等活动。
(7)有无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3、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在厅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厅纪委会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党委组织实施。
根据督查任务需要,由厅纪委牵头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督查组一般由厅、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的纪委、监察室及干部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亦可抽调监狱劳教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督查组设组长1名,成员3至4名。
第六条 督查组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二)对被督查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予以指导。
(三)受理来信来访,征求群众意见。
(四)向厅党委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五)撰写督查报告,向厅党委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 督查的程序和方式
(一)向被督查单位下发督查通知。
(二)被督查单位公示督查事项。
(三)听取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报告。
(四)对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五)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意见、建议。
(六)查阅和复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
(八)与被督查单位交流督查情况。
(九)向被督查单位书面反馈督查意见。
第八条 被督查单位要积极支持督查组开展工作。在接到督查反馈意见后,应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措施及落实的情况。
第九条 督查结果作为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督查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不干预被督查单位的工作,不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做个人表态。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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