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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6:28:45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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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8〕34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16日召开的行署第六次专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 行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 行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 行署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及行署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等组成。
五 行署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 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领导行署的工作。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协助专员工作。
七 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署务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者署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 副专员、专员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专员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专员提出解决的意见。
九 秘书长在专员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的日常工作,领导行署办公室的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专员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 专员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以下简称常务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专员和常务副专员外出期间,按序依次委托其他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
十一 行署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署确定的职权履行职责,并完成行署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行署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行署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 行署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 结合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行署署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 行署各工作部门提请行署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自治县、市、特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十 行署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 行署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署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行署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 行署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新政策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质量。
二十四 行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行署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在公布后15日内报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
二十五 行署法制机构负责拟订行署每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起草行署拟出台的重大规范性文件;部门起草拟以行署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送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经行署有关领导签发或决定提交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其他会议研究审议后,方可公布施行。
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应组织调研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六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和行署署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署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铜仁日报、铜仁电视台、“中国铜仁”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十九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上级有关文件和行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 行署在省政府和地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地级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重要财政开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及时向地委请示、汇报。
三十一 行署要自觉接受人大地工委的监督。对行署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地级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的报告,重要财政开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地工委报告。
三十二 行署要自觉接受政协地工委的民主监督,健全重要工作通报制度,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工作,要主动向政协地工委通报,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行署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行署报告。
三十四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署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行署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并向行署报告。
三十六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行署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 行署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 行署实行署务会议、专员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二 行署署务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行署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组成,由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署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行署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全区经济形势和行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通报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行署署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地委、人大地工委、政协地工委、铜仁军分区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邀请地委有关部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以及工商联、新闻媒体等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地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行署工作报告;
(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五)地级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的报告;
(六)重要财政开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行署各工作部门和各县、自治县、市、特区政府请示行署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行署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行署副秘书长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地委、人大地工委、政协地工委领导同志出席,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和新闻记者列席会议。
四十四 提请行署署务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行署秘书长根据各副专员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专员确定。会议材料必须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 行署专题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研究的议题、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行署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行署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四十六 行署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七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行署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专员审定。
四十八 行署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行署署务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向专员请假。行署署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行署办公室汇总后向专员报告。
四十九 行署工作会议是根据工作需要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行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综合性工作;
(三)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点工作。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行署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报送行署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行署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行署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行署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一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由行署办公室按照行署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行署领导同志转请其他行署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专员审批。
五十二 行署报送省政府和地委的请示和报告,行署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专员签发。专员不在时,由常务副专员签发。
以行署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转分管副专员、专员签发。副专员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专员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专员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专员审核后,送专员签发,或由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签发。
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专员或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属于行署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行署批转或行署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 行署要自觉接受地委领导,维护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地委报告。
五十四 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 行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行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行署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行署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行署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行署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行署同意。
五十六 行署各部门发布涉及行署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行署报告。
五十七 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 行署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行署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 行署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程序。
六十 行署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行署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 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专员离铜出差、学习,应事先报告地委,并按排序指定主持行署工作的负责人;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离铜出差、学习,应事先报告专员,由行署办公室通报行署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铜出差、学习,应事先向行署办公室报告,由行署办公室向行署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二 行署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三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印发执行的《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铜署发〔200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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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15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日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依法实行畲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鹤溪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奋斗、繁荣发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依法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加速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自治县的各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每年将实施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畲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应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重视配备畲族公民。

  第十四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第三章经济建设

  第十五条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指导下,研究、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在上级国家机关制订中长期规划依法听取意见时,自治县应当根据本县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扶持。

  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建设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外,还可以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权。

  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深加工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的照顾。

  对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减少或者免除的照顾。

  第十六条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县的自然资源,对本县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投资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必须有利于本县可持续发展,照顾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七条自治县坚持珍惜土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自治县依法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照自愿原则,支持农户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

  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其开垦费按省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八条自治县加大农业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农业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经济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自治县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产业,扶持农业企业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在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上做好服务,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九条自治县依法确定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管理、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方针,依法加强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管理。实施分类经营,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鼓励社会造林。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快投入,扶持发展高效生态林业,推进林业现代化。

  第二十条自治县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大力发展水利产业,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重点扶持资源型、生态型和深加工型的工业企业,特别要扶持生产地方特色的手工艺产品和民族特需商品。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积极引进技术、项目、资金和人才。

  自治县鼓励县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办企业、事业,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采取措施办好经济开发区。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民族贸易企业应根据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网点,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主渠道作用。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按需建立储备制度。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鼓励和扶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科学规划、加速推进城市化建设。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完善公共设施,注重体现民族风貌,加强城市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城镇在流通、信息、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辐射作用。

  自治县积极培育新集镇、中心村,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社区,按规划完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城市建设资金倾斜安排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速公路运输网络和水运建设,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运输能量,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积极发展信息产业,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现代信息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按照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突出重点、科学开发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畲乡风情旅游业。

  第三十条自治县巩固和扩大扶贫开发成果,积极扶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远山村农民异地移民,重点加强生产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自主管理县属的企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如要改变其隶属关系,应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

  自治县境内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社会事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自治县加快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对教育科技事业经费投入的财政拨款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社会事业建设专项补助经费的重点倾斜照顾。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接受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按照规定给予捐赠者享受优待。

  第三十四条自治县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办好成人教育。

  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倾斜安排的照顾,安排专项资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

  自治县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完成普及教育阶段的学业,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

  第三十五条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高级中学招收新生时,对畲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民族小学可采用普通话和畲语结合教学。

  农村小学可适当放宽师生比例,促进农村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三十六条在各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招收新生时,自治县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的照顾。

  第三十七条自治县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积极运用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科技扶持政策,开发科技项目,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加大投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弘扬畲族文化为重点,挖掘民间民俗传统的文化体育资源,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建设文化畲乡。

  自治县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尊重畲族穿戴和礼仪,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工作,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自治县重视广播、电视、新闻和出版事业的发展。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广播电视,加强新闻宣传,突出民族特色,不断提高质量。

  第四十条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投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畲族民间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开发。

  自治县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法加强食品药品管理、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四十一条自治县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四十二条自治县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本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章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自治县坚持人才强县战略,健全人才管理机制,采取措施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熟悉民族政策的人才队伍。

  第四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畲族公民的比例要逐步与畲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自治县积极培养行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特别要重视畲族人才和妇女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在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中,畲族公民所占比例要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四十六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人员时,对畲族公民应当适当照顾,可规定相应名额、岗位或者比例。

  自治县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畲族公民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自治县的企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对畲族公民可放宽条件。

  第四十七条自治县境内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自治县公民,其中畲族公民应有一定比例,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四十八条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可以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

  第六章财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财政体制的一级地方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调整财政预算的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税收法规,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力争财政收支状况逐年改善。

  第五十条自治县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在执行预算过程中,遇到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调整或者受灾减收等原因,县财政受到增支减收时,报请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

  第五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非自治县。

  自治县在自主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的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自治县对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赠款以及优惠的贷款,享受优先、倾斜安排的照顾。

  第五十三条自治县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本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和农村建设项目,加大信贷投入。

  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五十四条自治县执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政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

  第五十五条自治县征收的林业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全额返还,由自治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不抵减正常预算收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本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的分配。

  第七章民族关系

  第五十七条自治县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十九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六十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十二月二十四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6日以粤府〔1995〕57号文发布)的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
(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的;
(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
(五)违背办学宗旨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99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