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09:13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7〕1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各地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安徽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本《标准》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并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抓紧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各地要加强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基本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标准》的比例,争取用5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和各市教育局加强指导,并对实施《标准》有困难的地方予以支持和帮助。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初中学校建设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省组织对各市、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并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三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2M2,初中不低于25M2;城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14 M2,初中不低于20M2。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试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不得铺设过境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易污染管道。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等各类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于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
第五条 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区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场地、音乐、美术、体育、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近期指标为:小学不低于5M2,初级中学不低于6M2;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M2,初级中学不低于10M2。生均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按住校生计算),小学不低于4M2,初级中学不低于4.5M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班必须有普通教室1间。学校有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电子音像室、广播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心理辅导室)、综合档案室等。平行教学班和学生数较多的初级中学,应适当增设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其中12班以上初级中学按每年级增加4个平行班须增设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1间,多媒体教室和语言实验室也应适当增加。
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类型、规模,设置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室。小学须设有科学实验室或探究室(包括实验员室、准备室、仪器室、药品室等),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58M2。初级中学须设有理、化、生实验室或探究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80M2。实验室的功能、面积、间数、环境要求等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办公用房:学校设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
生活服务用房:学校须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浴室、学生宿舍、教职工休息室。
(二)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器材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小学每生不低于6M2,初中不低于8M2。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4M2,初中不低于6M2。生均绿化面积,小学每生不低于0.5M2,初中每生不低于1M2。
小学18班以下须设2组60米或1组100米直道或环形田径场一个。小学18班以上、初中24班以下须设2组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或者25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初中24个班以上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小学和初级中学须按每6个班设置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原则上不在田径场内建设。中心城区学校确无条件的,至少须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两个及直道田径场一个(小学60米,初中100米)。
(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
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配备计算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12:1;有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平台,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有条件的学校逐步建立校园网。
(四)图书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20册以上,初中30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第七条 按国家编制标准和教师任职资格规定配备教职工,无临时聘用人员。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小学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初中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新补充教师,小学一般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一般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教师队伍年龄、学科等结构合理。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培训,提高全体教师心理辅导能力。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 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议事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学校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等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校长要依靠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和学校基层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发挥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学校须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年级组、学科组、图书室(馆)、实验室、多媒体网络室、视听教室、卫生室、档案室及各种专用教室等都要有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师生的合法权利。
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须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护校。
学校应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不少于10小时,初中学生睡眠不少于9小时。
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应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流失学生复学责任制度。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须按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学要求安排课程,组织教育教学。
学校须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一条 学校须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德育课程和专题教育,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
学校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旗杆,国旗使用要符合《国旗法》规定。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
学校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设艺术(音乐、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其他学科应发挥各自的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学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有序。校园文化环境注重教育性、科学性、有特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感情,引导小学生学会自我服务、参加家务劳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组织初中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公益劳动和适当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每学年举办一次校园文化艺术、科技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运动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实践基地。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时间。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及校外活动应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收集家长的意见、建议,方便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发挥家长学校作用,家庭和学校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七条 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和组织好班集体活动,要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了解和熟悉每个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协助各科任教师共同教书育人。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主动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表现,学校要建立和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的联系制度,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家访,每学年到每个学生家庭访问或和家长联系不少于1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共商教育孩子的有关问题。
学校应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校本教研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以及互相听课、评课。积极探索网络教研,鼓励教研形式多样化。
第三十条 学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现代办学理念和管理理念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开拓创新,优化学校管理,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校品位,丰富学校内涵,培植学校特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素质教育全面落实和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系,自由意志的实现自出

张鹏


  个人行为的实施从根本上讲是由两种心理因素所决定的。一种是以黑格尔为理论代言人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说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其认为权利是“作为一种理念的自由”。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源自于个人的资源行为——亦即源自于人之意志的实施。理性与自由意志的产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的开端,而个人价值的实现则是使自由的个人主张最大化的过程。但当个人的自由由于外界的原因而受到严重限制时,怀着无奈的心理被迫做出的行动则不再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产物。不过,其依旧是个人意志作用的结果。但此时的个人俨然已经带上了浓重的工具特性或为他人所用的手段属性。另一种促使个人做出行为的内在因素则是以尼采、弗洛伊德为理论支持者的非意志,我们将其称之为无意识,这一学说的主要观点在于认为个人的行为并不完全是由个人的意志所驱使的,处在历史境遇下的个人往往是在某种习俗或习惯的潜作用下做出某些行为的。这一学说在法学领域中的一个应用则主要体现在其直接促成了心理学现实主义的产生,心理学现实主义认为:在场性法律仅仅是法官和行政官员的所作所为,而法官和行政官员的造法性行为则源自于他们对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的追求,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个人心里需求所导致的结果。显然,这种出于对非意志的行为因素的考虑而过分吹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官员的行政专制论的做法与现代法律追求社会正义与利益平衡的理念格格不入。
  以上是两种促使行为发生地内在因素说的简单理解,虽然这两种因素都存在,但倘若要从中选择一种学说来作为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的话,我认为自由意志论则更为合适,更能体现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相互联系的法律理念。个人呢自由的最大化必须依赖关系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用,这种利用可以是情感的相互作用、相互满足,也可以是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交换、相互满足。同时,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式的社会控制力量其功能的发挥实际上是通过控制社会关系的方式来得以实现的。正如主报告当中所讲的那样:“信仰自由理念的法官尽力试图用一只去解决问题却发现事实并不需要其如此,关系在普通法的实践中明显占了上风。”而作为普通法适用过程中的竞争对手的意志与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这是我想要思考的主要问题。
  个人作为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虽然天生具有将个人自由的范围逐步扩大的倾向性,但作为社会控制当中的基本对象却无往不在关系当中。而关系的产生方式主要又两种:一种我们称之为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是由血缘因素所引起的,而且这种关系往往具有先我存在的性质。亲属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产生一般情况下是由在自我出生前的先天性环境所决定的,我们饿往往没有机会通过意志力的发挥对这种关系的存在进行选择,而仅仅只有确认的能力。但对于依收养而形成的关系我们另当别论。另一种则称之为契约性质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则往往依赖于个人呢意志的发挥,它不同于前者的那种非意志性的关系,它是双方或多方意思一致的结果。作为契约,它是一种静态与动态的统一体。在静态合同式的契约中,自由意志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对于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的自由选择当中。而正是这种话自由意志的投合造就了双方或是多方的这种法律关系。与此相比,在过程性的契约当中,不论是先合同、缔约合同、还是合同履行期间都是由双方通过个人意志的发挥促成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契约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有契约性质的关系内容。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关系并不完全是意志的产物,意志是契约的核心,但契约关系却仅仅是众多关系的一种。而个人已有的实现则要以社会关系为基础,个人意志对某种关系的确认和建立为个人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利己性的条件和基础,而社会关系的网格式或同心园式的扩展则构成了社会。同时,社会控制往往不是直接针对个人的,而是以社会关系为对象的,通过关系的制衡来实现的。当然作为法律的控制也不例外。因此,在实践当中我们更多的是从关系的角度来解决司法问题的。事实上在普通法的适用当中关系角度的选择与个人自由理念的实现并不矛盾。关系的良好处理正是自由理念的有限发挥,而作为社会关系当中的个人,他的自由则必然是有限的。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去年七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布置会召开以来,各地按照会议要求和《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科函[2002]147号)、《关于抓紧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2]557号)等文件规定,抓紧进行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已取得进展。为加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力度,保证部、省、市工作协调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技术文件的修订说明

  根据各地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简本)》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两个修订文本(见附件一、二)。修订重点如下:

  (一)为保证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的安全,减少对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调整了原技术方案中监管系统动态查询方式,由直接查询管理中心业务数据库,改为对管理中心监管数据库(通过数据接口生成)进行查询;在管理中心监管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增加安全信息交流系统;相应对设区城市监管系统平台设备配置进行了调整。

  (二)为保证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顺利对接,对原数据接口标准的动态监管数据部分作了调整,减少了部分明细数据,增加了一些汇总数据。数据接口方式由建立数据视图改为建立数据库表。

  二、下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总体安排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今年8月,进行试点省(市 )监管系统实地测试,同步修改完善监管软件;9月,第一批省(区、市)开始安装调试监管软件,监管系统试运行;11月,其他省(区、市)开始安装调试监管软件,今年底全国监管系统基本开通运行,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二)对省(区)建设厅的工作要求

  省(区)建设厅要按照监管系统技术方案的要求,抓紧部署、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系统建设的各项工作。

  1.9月底前完成省级监管系统所需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客户机、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购置及运行环境的安装,完成数据专线的申请和接入。

  2.1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管系统监管软件安装调试,实现省(区)建设厅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管理中心联通,并申请与部监管系统进行联网调试。

  3.督促检查本省(区)内各设区城市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督促各管理中心开发数据接口软件,并组织测试工作。

  (三)对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

  管理中心要按照监管系统技术方案的要求和省(区)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做好设区城市监管系统建设的实施工作。

  1.9月底前完成市级监管系统所需前置应用服务器、安全信息交流系统、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购置及运行环境的安装,按照建设厅要求完成数据专线的申请和接入。

  2.严格按照修订的数据接口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业务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软件开发工作,并提交省(区)建设厅进行测试。建立符合数据接口标准要求的监管数据库,确保实现向部、省(区)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

  3.11月底前完成市级监管系统监管软件的安装调试,并按省(区)建设厅部署实现与省级监管系统联网。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建设部申请进行监管系统联网调试。

  (四)对试点和试运行省(区、市)的工作要求

  1.确定重庆市,河北省及石家庄市、邯郸市作为监管软件试点地区。请有关建设厅和管理中心于8月上旬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确定准备工作落实较好的上海、天津、吉林、江苏、福建、湖南、湖北、新疆等8省(区、市)作为监管系统试运行地区(其他省份可申请参加试运行)。试运行省(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要按照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实现本区域内监管系统联网运行,并申请与部级监管系统进行联网。

  三、监管软件开发问题

  (一)目前,建设部已组织完成监管软件开发阶段工作,将根据试点省(市)实地测试情况修改完善,并向省(区、市)无偿提供监管软件。

  (二)为规范监管软件的开发管理,确保监管质量和系统安全,省(区)建设厅自行组织开发的监管软件,必须能够实现与全国监管系统的联通,满足监管系统的需要。要在8月底前向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提出申请(附委托开发合同复印件和有关材料),由部组织对地方自行开发的监管软件进行认定。逾期不报以及未通过认定的,各地不得使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一)监管系统建设是落实国务院要求,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按照建设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快进度,狠抓落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报告。有关技术问题,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二)为掌握各地监管系统建设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使用情况,做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请各省(区)建设厅、管理中心分别填写附表一和附表二,于8月15日前传真或者以电子表格形式反馈给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朱华、宋长明、陈绮章

  联系电话:010-68393756,68394080(传真)

  Email:gjj@mail.cin.gov.cn

  建设部信息中心 宋秀明、王艳慧

  联系电话:010-68394446,68394215(传真)

  Email:wangyanhui@mail.cin.gov.cn

  附表:一、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修订简本)(略)

     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