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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25:21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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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7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州本级行政事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州驻外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等级标准乘坐飞机。

  (三)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在未实行定点住宿前及实行定点住宿后未复盖地区,按以下限额标准内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到成都地区出差住自有房的,按实际天数和规定标准限额的60%予以补助。

  (二)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一人或两位分别是异性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差,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可按限额标准的一倍报销。

  (三) 参加旅游促销、招商引资等活动,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三星级以下酒店(含三星级酒店),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报销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拨下派和到上级部门、异地挂职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及会议期间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脱产学习10天以上,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元,住宿费凭培训单位收取的实际费用报销,不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在本地城区(包括郊区)外出工作,不能回家或不能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可发给每人每天误餐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补助,仍按阿州财行〔2005〕109号文执行。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直线单程交通费、途中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小车驾驶员行车补贴除以下调整的外仍按《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小车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执行。

  小车驾驶员出差途中的行车补贴按每公里0.2元计算,低于伙食补助标准时按伙食标准计算。每到一地住定后从次日起,按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本地短途行驶当天不足100公里时,按派车天数每天25元计算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和《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探亲住宿费补助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和各单位原自行制定的差旅费开支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州委、州人民政府精简会议的精神,控制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州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州委、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重要会议和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召开由主管部门具体承办要求各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州级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各县有关部门或本系统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二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经费申请及费用结算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

  三类会议按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再次重申精简会议、文件和规范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阿委办〔2007〕13号文件精神执行,主办单位应于会前15个工作日报州委办公室或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2次三类会议。

  第六条 会议天数

  除法定会议外,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会议工作人员

  一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原则上在马尔康召开。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州级机关召开的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文印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擅自发放奖金、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除房租费外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  注

一类会议
150
80
7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00
60
40
2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60
60
20
140
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房租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定点饭店未公布前或按会议审批程序批准,在非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会议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使用。


  会议召开地点的与会代表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印刷、会议室租金等支出。参加州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没有固定收入的与会人员,召开会议的单位除负担途中交通费外,并按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同时发给误工补贴每人每天25元。所发生费用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费的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管理

  一、二类会议由州财政安排专项预算。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在年度会议包干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及支付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会议费中的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政不得办理支付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原《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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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6〕21号

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本市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人员(下简称“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村镇建设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穗字〔2000〕17号)和《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享有本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享有村集体经济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基本养老金与缴费情况挂钩并建立合理的调整机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督促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资助资金的安排,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具体的业务操作管理。

  人民政府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第259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转居”人员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村集体组织改制成的经济实体,下统称“经济组织”)为单位,整体到经济组织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手续(参保登记后的“农转居”人员,下统称“参保人”)。

  具体登记办法另行明确。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经济组织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财政拨款;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参保人缴费基数的24%计缴。

  番禺、花都区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5%;从化、增城市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40%;其他区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0%。

  经济条件许可的经济组织和“农转居”人员,缴费基数上限也可以参照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由经济组织根据“农转居”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与“农转居”人员商定、确认后申报。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交,经济条件许可时也可以提前预缴。具体的预缴年限由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商定。

  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正常按月缴费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农转居”人员,应同时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转居”人员,应趸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预缴的缴费基数以其申请预缴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基点,以后每跨一个缴费年度,按照一定的增长率进行递增(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测定公布)。分多次预缴的,每次预缴的基数均应按每次预缴时最新公布的相应时段的标准重新确定。

  趸缴的缴费基数按其参保时所申报的缴费基数确定。

  经济组织负责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本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条件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各月缴费指数的平均值。本人各月的缴费指数等于本人月缴费基数(含预缴费基数)除以本市对应年度的实际职工月平均工资。采取趸缴方式的参保人,其趸缴年限各月缴费指数按申请趸缴时的缴费指数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所规定的办法确定,70周岁以上的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详见附件)。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番禺、花都区低于350元/月的,按350元/月补足;增城、从化市低于330元/月的,按330元/月补足;其他区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补足。

  第十二条根据物价变动和基金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

  第十三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每年实行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经济组织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第十五条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

  个人账户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法进行管理,按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进行记账。

  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达到第九条规定的年龄条件,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各经济组织应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农转居”人员积极就业。其在城镇企业就业后,应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将本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应将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对于按本办法参保的参保人,如果缴费年限与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限重叠的,重叠的时段,缴费年限只计算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正常缴费年限,各月的缴费指数叠加计算。

  第十八条参保人在异地参保的,本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第十九条“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本办法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缴,统一纳入本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互相占用。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出,个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各区(县级市)统筹基金分别记账,当某区(县级市)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农转居”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缴纳,具体的分摊比例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商定,但个人的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其缴费基数的8%。各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经济的分配管理,建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长效机制,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本办法实施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农转居”人员,在一年半内参保的,其缴费基数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含60%)以下的,政府按其应趸缴费用的30%给予资助,缴费基数超过60%的,超过部分不予以资助。所需资金根据各区(县级市)财政的承受能力,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番禺区负担70%,市本级负担30%;花都区负担60%,市本级负担40%;增城市负担55%,市本级负担45%;从化市负担50%,市本级负担50%;其他区负担40%,市本级负担60%。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分十年投入。具体资助审核、划拨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实施后经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一年内,被征地人员办理“农转居”手续并参保的,政府按上述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条件成熟时,实现本办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并轨。

  第二十三条国家、省、市今后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

二、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土地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