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09〕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向国有控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依法向国有参股企业推荐监事。被推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及时向市国资委或市监管部门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资产运作及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行为中的突出问题
(六)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及企业职工代表等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担任企业专职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能够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相应职务。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真实,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或涉及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有关会议。
(二)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
(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监事会每年对有关企业进行集中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为履行职责,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在企业列支。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审定签署,报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监事会成员初次上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业务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相应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不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企业应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呼政字〔2009〕41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使其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意见》(呼党发〈2007〉6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重要职能,是维护政府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作风转变、提高办事效率、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凡工作部署,都要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
第三条领导是督查工作的主体,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的督查工作责任制度,不断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健全督查工作运行机制、效能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督查工作机构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形成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科学、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大督查格局。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承担对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等的督促检查职能。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处室负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督查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应适当高配。市政府各部门应明确一个科室负责督查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确定事项和市政府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上级和市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市府热线”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分工
第六条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市政府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精神进行分解立项,跟踪督查;专项重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各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各秘书处室负责,根据各副市长的要求和政府各专业工作会议精神进行督查。
第七条会议议定事项、文件安排事项的督查。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立项督查;市政府专题会议、秘书长会议安排事项以及政府下发文件安排事项,按照“谁主办、谁督查”的原则,由各副秘书长及各秘书处室负责督查。
第八条上级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上级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市政府各副秘书长、督查室和各秘书处室负责督查;副市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各副秘书长及各秘书处室归口负责督查。
第九条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督查。市人大议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室负责督查,督查室负责答复;上级和市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交办、督办、答复。
第十条“市府热线”交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
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进行,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第十二条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分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要根据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实行逐级负责,归口办理,分工协作。
第十四条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介入,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确保督查事项的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严格保密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督查事项,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分解立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确定督查事项,分解任务,拟定督查要点,制定督查方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督查事项的确立,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避免过多过滥。上级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根据领导意见及时立项督办。
第十七条分流交办。督查事项确立后,要进行登记编号,下发《督查通知》进行交办,交办时应明确承办单位,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八条督促检查。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交办处室应通过文电催办和实地全面督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进行督查督办、跟踪问效,确保督查事项的落实。
第十九条审核把关。对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交办处室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第二十条报告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及时汇总督查结果,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交办原件、办结报告以及重要基础资料,要按文件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责任制度。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督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量化到岗、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请示报告制度。各项督查工作的立项、实施及督查结果的反馈,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督查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做到一事一报。
第二十四条〓通报制度。督查结果需要通报的,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以《督查通报》形式向全市或承办单位通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应按季度向全市通报。
第二十五条〓考评制度。市政府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对各地、各部门完成决策督查和专项督办情况、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市府热线”交办事项情况、督查专报报送情况、督查机构网络和队伍建设情况等,分别进行计分考核,按得分多少依次排序,年底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并将考核结果计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实绩考核折算赋分。
第七章承办职责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上报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出书面综合报告。
第二十八条〓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第二十九条〓督查事项办理结果经市政府通报后,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通报文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按要求时限及时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三十条〓为保证承办工作和本地区、本部门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旗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选配有实践经验和较高政策业务水平的同志从事专职督查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对督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专职督查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在本规则下发前印发的有关督查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