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2002-05-31
教财厅〔2002〕2号
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李岚清副总理2002年2月6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
从各地和各高等学校4月报送的执行情况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总体有了较大的进展,“四定”、“三考核”工作得到了初步落实。但是各地进展不平衡,总体状况离预期的目标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广大困难学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地开展,现就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确保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助学方式的一种新探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高等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李岚清副总理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文件,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着眼,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积极主动,扎实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落实
1、加强与经办银行协作,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
当前,各高等学校要特别注意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工作,确保这些工作全面到位。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档案,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经济困难学生情况,配合银行开展相关工作。
各高等学校还要协助经办银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主动协助经办银行建立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系统,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
2、加强领导,层层把关,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今年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工作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等学校须有主要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要注意挑选有责任心、热心为学生服务、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做好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指定或抽调专人,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做到既要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及时得到贷款,又不能使不符合条件的人拿到贷款,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3、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信用征询系统。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开发工作已经启动,将于2002年9月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中开通学生个人贷款、还款信息网络查询。各高等学校要落实专人,待收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软件后,完成相关工作。我部将在公安部门为高等学校学生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对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扩充和功能升级。各高等学校要在经办银行的配合下,及时补充还贷信息,并定期更新。
4、落实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责任检查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工作,坚决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建立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注意政策导向。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和社会传媒,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介绍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批评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各高等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时,必须刊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明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办理程序,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经济困难学生转变观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所属高等学校传达落实。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8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后方生产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明工地(场站)的管理工作由以下机构负责具体领导、管理和实施。
一、 领导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工作。
二、 日常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三、 工作实施机构。
根据管理专业不同,依次划分为:
(一) 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上海市级重大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由市、区、县(专业)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建、装饰装潢、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园林、民防、港口工程(市重大工程、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 上海市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全市道路管道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四) 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市政安监站监督的市政工程(市重大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 上海市场站文明生产管理块负责在沪施工企业生产场站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包含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参与建设工程和后方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督查员反映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核批准年度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生产场站创建工作计划。
(二) 选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
(三)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建设党委、建委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下达任务。
(四) 审核并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命名和公布年度文明工地(场站),审核批准撤消文明工地(场站)称号。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 实施调查研究,负责拟定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
(三) 负责对社会督查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四) 组织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实施抽查。
(五) 组织协调各管理块工作。
(六) 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年度表彰会议。
第八条 各管理块职责
(一) 贯彻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组织对符合申报、推荐程序的工地(场站)进行评查活动,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评查结果报告。
(三) 配合其它各管理块搞好文明工地(场站)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称号设置和公布机关
第九条 荣誉称号设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场站、创建上海市文明工地鼓励奖三项,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条 参加文明工地(场站)评选活动实行自愿申报,由在建工地和施工企业生产场站按要求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文明工地(场站)申报程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初审、管理块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新开工地在开工后三十天内,跨年度结转工程工地在当年一月底前。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同申报程序。推荐时限由各管理块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第五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三条 各管理块应视各自的管理需要和施工特点,对所推荐的工地(场站)按“评分标准”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或已推荐的工地(场站)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取消推荐或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评查人员必须亮证检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被评选工地或生产场站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 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规定。
第六章 检查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评查活动应对基础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形象、宣传教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由现场(施工现场、生活区现场)和内业两大类组成,两大类标准得分各为100分,现场按70%计入,内业按30%计入。其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 = 现场总得分 × 70% + 内业总得分 × 30%
第十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场站)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 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三、 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四、 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五、 市级各类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六、 因施工或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介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 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 工地未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审核的;
九、 工地未按市建委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市级评选范围。
一、 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内,郊县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
二、 未达到市级安全标化管理达标标准的;
三、 管线敷设工作量少于500万元的(内环线内少于200万元);
四、 市政道路工程整条道路或每标段工作量少于700万元、施工面积少于15000M2的;
五、 工作量少于200万元的装潢工程;
六、 连续施工总工期不满七个月的土建、市政工程(特殊工程除外)。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工程招投标各有形市场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当年企业综合考评中按规定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未能获得各项荣誉称号,但成效明显的工地,将设若干鼓励奖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评选标准和制表等补充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颁发。
第二十五条 在获得荣誉称号后至竣工前,发生本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九款其中之一情况的,由办公室撤消其称号。
第二十六条 年度文明工地在正式行文公布前十五天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块可根据本块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