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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7:56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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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29号


各保监局、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我会决定由养老保险公司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有关养老保障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

  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精算技术、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优势,完善业务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三、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二)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向每个受益人签发有关保障凭证。

  五、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该基金独立于委托人、养老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投资运用取得的收益,计入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

  六、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经营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二)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三)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四) 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六) 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委托管理报告;

  (七) 妥善保存养老保障委托管理有关记录;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养老保险公司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承担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托管工作,托管银行的资格与职责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己承担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工作,也可以选择寿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九、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要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应当开发产品,并向保监会备案。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格式:养老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其中养老保险公司名称可以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养老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十一、备案材料应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二)合同文本;

  (三)投资账户说明书;

  (四)本公司总精算师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五)本公司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产品可行性报告;

  (八)财务管理办法;

  (九)业务管理办法;

  (十)包含所有报告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其中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报备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中暂时未分配至受益人个人账户的金额和受益人离职后未归属权益的财产总额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账户信息。受益人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十四、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监管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函,并要求委托人书面确认。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承诺保证收益。

  十五、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根据实际运营成本收取管理费用。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可以收取以下管理费用:

  (一)初始费。初始费是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进入受托资产专户之前一次性扣除的运营成本。初始费按照当期缴费总额的比例收取。

  (二)管理费。管理费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基金托管、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管理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净值的比例收取。

  十六、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净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作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的运营成本。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存续期限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

  十七、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退至委托人单位账户。

  十八、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年度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管理情况。养老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单位账户和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报告。

  十九、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有关非法行为。

  二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展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其后续管理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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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淄博市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淄博市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9项)


  一、市财政局(14项)

  1.企业住房补贴支取审批

  2.专控商品购买审批

  3.“菜篮子”工程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

  4.兼并方企业财务报告审批

  5.企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

  6.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审批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

  8.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核准

  9.企业自补流动资本机制核准

  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核准

  11.企业提取推销费计入销售费用核准

  12.企业对外投资章程审核

  13.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等有关章程、协议审核

  14.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

  二、市无线电管理处(5项)

  1.无绳电话机的购置、使用

  2.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的购置、使用

  3.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

  4.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

  5.接收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单收地球站的设置、使用

  三、市地震局(4项)

  1.地震异常信息报送审核

  2.地震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审核

  3.新建超高层建筑设置强震观测设备审核

  4.市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验证、登记(改为备案)

  四、市档案局(4项)

  1.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同期满移交档案资料审批(改为备案)

  2.兼并、合并、出售、破产、租赁、产权变动企业档案移交审批(改为备案)

  3.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整体收购控股的国企档案处置方案

  4.携带、运输、邮寄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境

  五、市国家安全局(1项)

  传真机技术安全性能检测审查

  六、淄博电业局(3项)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地方电厂发电量计划

  3.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确定

  七、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3项)

  1.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

  2.组建除工业、交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主体的全市性企业集团

  3.中介机构从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和股权转让业务资格认证

  八、市体育局(2项)

  1.健身气功培训

  2.二级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评定

  九、市气象局(4项)

  1.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审核

  2.迁移气象站审核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审核

  4.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审核

  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3项)

  1.申领饮食业清真标牌和清真食品证核准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申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核准(改为备案)

  3.更改民族成份核准(下放区县)

  十一、市侨务办公室(2项)

  1.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者办理城镇户口

  2.华侨捐赠免税机电产品审核

  十二、市统计局(4项)

  1.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核

  2.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资格认定审核

  3.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确认(改为备案)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竣工统计登记(改为备案)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



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接待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建设,使接待工作在扩大对外交往与合作、树立三亚良好形象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三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工作必须做到热情、规范、有序、节俭,坚持按级别接待和对等对口接待。
第三条 全市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的意见和上级接待部门的要求,由市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第四条 外事接待工作严格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接待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尊重客人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 接待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接待、效能接待、适度接待和节约接待的原则,总的要求是: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一调度;
(二)精打细算,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三)热情周到,优质服务,顺利安全;
(四)扩大交流,增进友谊,树立形象。
第二章 接待对象
第七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按上级接待方案执行)。
第八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 原副部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省内各市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各部、委、办、局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兄弟市、地、州来三亚考察工作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邀请来三亚考察、投资的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重要客商。
第三章 接待分工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以上领导来三亚,由对口单位接待,市接待办公室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六条 外地冠名厅级领导带队来三亚考察参观的团体,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市接待办公室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七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领导带队来市直部门检查指导专项工作的,市接待办公室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八条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含人大、政协常委)来三亚视察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的(含省部级以上领导),接待工作分别由市人大或市政协负责安排,市接待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经费由市政府专项解决。
第十九条 因专项工作需要已经成立领导小组、指挥部或委员会等机构的,其上级来客(含省部级带队领导)由对口的领导小组、指挥部或委员会负责接待。
第二十条 厅级以下(含厅级)离退休老同志来三亚,一律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单位自行组织庆典、书画展、高尔夫球赛等活动,邀请前来的副部级以上离退休老同志的接待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直厅(局)级以上在职领导来三亚,市接待办公室负责安排一次宴请,其余食宿等费用由各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并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接待办公室接待范围内的每一批客人,只限于安排一次宴请,不多家多头重复宴请,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工作人员和司机不参加宴请,由市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三条 市接待办公室在接待工作中具体负责客人的住宿、用餐(宴请)、参观等事宜。其他如汇报会、座谈会原则上应在各自单位会议室进行,确需在住宿宾馆进行的,会议室安排等事务性工作和费用由对口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大活动,市接待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确需安排食宿、宴请的,报市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接待办公室实施,经费由活动组委会或市政府专项解决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凡由市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的来宾,在用餐和住宿安排上实行按级别确定接待地点,分档次统一接待标准,向来宾适度收费的方法。
(一)宴请具体标准:省(部)级来宾不超过180元/人,地(市)级来宾不超过120元/人,县(处)级来宾不超过80元/人(以上标准不含酒水费用)。特殊情况来宾的住宿和用餐安排,根据主要领导的具体指示办理。
(二)宴请菜肴应注意地方风味,突出本地特色。宴请用酒原则上以普通白酒(80—150元/瓶)和地方啤酒为主。
(三)省直部门来三亚的住宿客人应收取客人的基本住宿费。外省、市(区)来三亚考察、参观的党政代表团,市接待办公室只安排一次宴请,住宿费和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章 接待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全市重要接待任务在市委秘书长的统一部署、协调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来三亚客人的申报审批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把关。
(一)重宾接待,全市带全局性工作和市委各部、委、办、局和群众团体以及外省、市(区)党委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委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二)省人大及相关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门和外省、市(区)人大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人大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三)省政府及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外省、市(区)政府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四)省政协及相关委员会和外省、市(区)政协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第二十八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审批时,以呈报单位所收来宾单位的传真(外省来三亚客人的传真须加盖来宾单位公章)或电话通知记录为据审批,并按照接待规定严格把关。
第二十九条 市接待办公室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签批的《接待通知单》和提出的接待要求,与呈报单位安排的接待人员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章 接待纪律
第三十条 遵守廉政规范。各级领导和接待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廉政行为规范,廉洁从政,廉洁奉公,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务效能。
第三十一条 严守接待机密。接待工作中的秘密事项,必须做到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与接待任务相关的机密内容。
第三十二条 接待人员必须保持和发扬节俭朴素、克己奉公的作风,珍惜公共物财,量力而行,严格标准,精打细算,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