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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08:04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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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规范土地证书印制、发行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安全、公平、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每种土地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款。

  三、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证书印制的监督管理。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土地证书印制企业资格认定和印制发行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监督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制售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部委托单位(以下称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负责对承印土地证书印制企业的资格认定,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订土地证书,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组织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等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的质量管理。

  五、承印土地证书的印制企业应取得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的资格认定。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必须按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下达的土地证书印制任务书确定的土地证书种类、数量和编号印制土地证书。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证书的征订工作,负责向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订购土地证书。

  七、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土地证书。未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企业不得印制和销售土地证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购买土地证书。凡违反本规定印制、销售、购买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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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地方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迄今地方病的危害尚未解除,仍威胁着全国半数以上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极大地影响病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素质的提高。为
了进一步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鉴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社会性强,涉及的部门多,落实防治措施的难度大,为加强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应有一个高层次的卫生防病协调机构。建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对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协调,解决防治经费、物资等方面的问题,要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凡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了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应加强管理,稳定队伍,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解决工作
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继续搞好部门分工协作。贯彻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是全社会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同时也应明确分工。经与有关部委协商,现修订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附后),各有关部委应把地方病防治工作视为己任,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指导地方部
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三、认真解决防治经费。地方病高发地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妥善安排好地方病防治经费;同时,各级卫生部门也应认真安排落实地方病防治经费,注意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提高防病防疫经费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在地方病多发的老、少、边、穷地区,要坚持防病治病
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并在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方病的防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作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现确定各有关部、委、局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部
1.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疫(病)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如食盐加碘、改水改灶、灭螺灭鼠灭蚤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4.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5.进行综合协调。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宣传教育。
二、国家计委
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国家或有关部门计划。对中央直属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财政部
1.对鼠疫、血吸虫等急烈性传染病和病情重、危害大的地方病,视疫(病)情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防治经费,统筹调剂使用。
2.对碘盐加工用的碘化物,由于外贸体制变化产生的差价部分,提出解决办法。
四、人事部
根据防治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方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办理有关事项。
五、农业部
1.调查掌握家畜血吸虫病、布氏杆菌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病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家畜上述疾病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治疗、病畜处理及防治效果的考核。
3.负责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流行区的降氟改灶工作。
4.负责管理所辖农牧场的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六、轻工业部
1.负责制订碘盐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加工生产、包装、贮存和批发供应;按确定的地甲病病区,长期供应合格的碘盐。
2.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任务。
3.负责对从疫区收购的生皮等畜产品,在加工前消毒处理。
七、商业部
1.负责碘盐零售供应和销地的部分碘盐加工任务,保证碘盐质量和地甲病病区碘盐的及时供应。
2.负责对本部门宰杀销售的家畜进行例行检疫和检验,凡染有人畜共患疾病的畜产品,非经按规定处理,不得上市。
八、国家医药管理局
负责查、治、灭、防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供应,保证食盐加碘所需的碘化物货源,并将这些职责列入本部门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化学工业部
负责研制灭鼠、灭螺和杀虫药物,及时组织生产高效、安全、价廉的药物,并将之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水利部
1.负责制订水源型地氟病病区的改水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把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制订水利灭螺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地质矿产部
1.负责防病改水所需地下水资源的勘探,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
2.组织参予地方病环境病因的研究,并列入本部门长远科技发展计划。
十二、国家环境保护局
参与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地氟病防治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对氟污染进行监测。参加灭螺规划的制订与实施。
十三、铁道部与交通部
1.负责列车、船舶的预防鼠疫检疫,与地方卫生部门共同进行站区、港区的检疫,疫区的交通封锁、限制和设卡检疫。凭检疫证明运输家畜。
2.开辟、建设水运航道时,要同消灭钉螺结合起来,并负责航运部门人群血吸虫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铁路沿线路基两侧的灭螺任务。
3.按照碘盐供销计划,保证运输质量,按时运到疫(病)区。
十四、民政部
1.负责麻风村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建村后的房屋维修。
2.负责麻风病人治愈后无家可归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老病人的安置、救济工作。
3.协助老、少、边、穷地区的地方病病区脱贫致富,帮助重点贫病户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十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凡患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家畜产品,按规定处理。
2.负责稽查向地甲病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十六、公安部
协助做好鼠疫疫区的封锁和血吸虫病、疟疾流动人群的管理。
十七、国家教委
1.在病(疫)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医学院校和中小学授课的内容。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八、国家科委
负责组织协调防治地方病重点课题的经费和仪器设备方面的问题。
十九、中国科学院
负责组织本系统有关院(所)参加和完成地方病研究的有关课题,对地方病防治和科研进行科学技术指导。参与防治的试点及推广工作。
二十、物资部
协助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物资设备。
宣传、新闻、出版部门,应积极配合,宣传报道地方病防治工作。人民解放军应完成部队驻地、场区的地方病防治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共同作好防治工作。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的有关部门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1988年9月2日

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

人发[20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精神,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公安机关“入口”关,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

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以下简称《录用办法》)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了地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了以省为单位的公安机关统一招考制度,克服了省以下实施操作的困难,提高了考录工作的效率,严把了公安机关进人关,保证了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现就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的重任。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录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深化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扩大选人范围,有效地杜绝进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决定》,针对当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加强领导,认真推行省级统一招考,确保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文化业务素质和良好道德品质。
二、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切实做好省级统一招考工作
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实行考试录用制度,严把“进口”关。今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人民警察,要做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统一招考,其他部门或省以下地区不再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少数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在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中,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考试内容、教材,制定体能、心理素质测评、体检和考核等标准,指导、检查各地的考录工作等由人事部、公安部负责;公共科目考试由省级政府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省级公安部门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三、 健全考试录用标准,规范审核审批工作
省级统一招考工作,要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录用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核、复核录用计划,报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经省级公安厅(局)审核后,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的规定,对考试、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合格者,经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凡按规定接受公安专业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人员,均取消录用资格。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严格执行录用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
四、 坚持公开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考录工作责任制
省级统一招考工作,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制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将考录原则、录用计划、招考范围、对象、条件、考试科目、考试考核成绩、录用结果等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考录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录用主管机关应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对违反规定进人的单位,要暂停进人,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民族自治区政府人事、公安部门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级政府人事部门作为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会同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安排,严把审核审批关,切实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