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5:21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提高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3个辖区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会领导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试点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四、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

  五、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六、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行政处罚委应当加强对试点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执法尺度标准统一。

  八、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十、试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

  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严格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的规定: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经国资委核准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二是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作专项说明,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

  三、统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必须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要求。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最低不得少于40名,其中:企业资产总额在50-5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60名;企业资产总额在500-1,0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80名;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100名。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信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一是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二是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三是近3年内在承担中央企业有关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被国资委警示两次(含)以上;四是国资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不适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要求。为保证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信息沟通障碍,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原则上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子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且地域分布较广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最多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且企业总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要求。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规定,中央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超过5年。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起始年限从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对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已超过5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进行更换。

  (五)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要求。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原则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由企业总部按照国资委有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凡上年度纳入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企业,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国资委报告变更原因,经国资委核准同意后,按规定采用招标等方式选聘。

  四、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工作

  各中央企业应认真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三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四是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五、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

  各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企业财务决算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一是在财务决算审计备案中应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采用内部审计方式的原因、涉及的户数及采用内部审计方式的全部子企业名单进行说明;二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要求实施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程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三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六、逐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

  各中央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一是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二是对企业与所属上市公司之间的投资、往来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合并报表的抵销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三是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必须满足财务决算工作的统一要求。

  七、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一是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确保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财务决算工作统一要求;二是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资委;三是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四是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八、有效运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果

  各中央企业应当提高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一是对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事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和否定意见事项逐项进行核实,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或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对需要调整账务的应及时调整有关账务;二是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所反映的其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三是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提及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将落实整改情况向国资委报告;四是国资委将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组织审计质量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企业,各中央企业应认真对照,积极整改。

  九、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审计备案工作

  各中央企业应提早安排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工作,并按照财务决算审计的统一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各中央企业应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国资委报送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报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本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备案报告中说明原因。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国资委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统一要求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纠正并重新选聘;企业未按要求重新选聘的,国资委将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上报后另行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在审计调查结束之前暂不确认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有关指标。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七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标[2002]1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程造价咨询是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技术与管理的服务行业,它将在依法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自1996年以来我部积极推行和建立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并会同人事部建立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近两年,在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进一步确立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独立地位,促进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快速和规范发展。按照中国加入WTO所做的承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在五年过渡期内,允许外商设立合资、合作企业,过渡期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政府监督,充分发挥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作用。按照《通知》精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督,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担负起行业日常管理的职能。目前,有的地区或部门尚未明确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有些协会尚需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其自身建设。

  二、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年检工作。资质年检是实行市场准入、清除制度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年检工作,改变过去资质年检工作中“重准入,轻清除”的现象,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年检,清除不符合资质年检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不断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自身建设。

  三、巩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在近期内,按《通知》中第三条的要求对其所辖(属)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一次抽查,并将结果于2002年10月底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打破封锁和垄断,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针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上存在的行业垄断和地区与部门间封锁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年底前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本部门、本地区确有阻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要进行修改,并将结果于2002年12月底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清[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基建投资管理体制尚处于转型阶段,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还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清理目标和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管理体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模式,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体制,明确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社会功能和地位,强化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把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行业协会来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让行业协会切实肩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加强行业制度建设,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按照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尽快制定统一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和收费标准;建立完备的考试和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完善行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资质管理;明确执业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三、各类执业机构要与挂靠单位脱钩,并分类进行规范化管理

  所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与其挂靠单位彻底脱钩,特别是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律要脱钩改制,转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外,要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统一管理。要采取措施,打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市场上的行业垄断和部门封锁。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