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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17:04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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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和《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安排》,为做好2012年重点专科协作组考核工作,确保2012年协作组各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崔咏梅 董云龙
电 话:010—59957797 59957688
传 真:010—59957684



附件.doc d84795088ba464a33ebc174031880e66.doc (122.00 KB)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各组长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各组长任务分工,明确各协作组组长单位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工作任务,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6分 10
2.组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委员会、调整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专家指导委员会 按照《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组建协作组工作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调整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并根据协作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指导协作组工作 未组建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不得分;组建的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组建的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扣1-4分;未按需要召开会议扣1-4分 10
3.配备秘书,开展协作组日常工作 配备专人作为秘书并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设立协作组内部专用邮箱和电话 未配备专人作为秘书不得分;秘书不固定、工作职责和任务不明确酌情扣1-6分;未设协作组内部专用邮箱和电话、信息传达不及时酌情扣1-6分 10
4.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释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释义,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6分 10
5.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6分 10
6.确定第三批优势病种,审核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成,审核第三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根据协作组上报的优势病种确定第三批本协作组优势病种,审核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成,审核本协作组内第三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确定优势病种不得分;确定的优势病种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未审核协作组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未审核第三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10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6分 10
8.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6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3次酌情扣1-5分 10
9.审核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宣传的2个优势病种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宣传的2个优势病种,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未确定宣传病种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4分 10
10.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一)第一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7分 12
2.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 对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3.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释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释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释义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4.开展第一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一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5.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 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形成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开展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形成难点解决方案扣10分;形成的难点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6.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6分 10
7.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6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5分 10
8.制定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 制定并按时向专科协作组组长报送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 未报送不得分;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5分 10
9.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第二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7分 14
2.完成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总结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总结报告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3.开展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 开展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修订,形成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开展修订工作不得分;修订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4.开展第二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二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5. 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开展联合攻关 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开展联合攻关,形成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梳理难点或开展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形成难点解决方案扣10分;梳理的难点或形成的难点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6.转发各项文件、通知情况,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7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7分 10
7.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5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5分 10
8.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酌情扣分 10

(三)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6分 12
2.组建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 在本专业协作组内组建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 第三批协作组组建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12
3.梳理第三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组织协作组成员单位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梳理出的中医诊疗方案中医特色不突出酌情扣1-4分;抄袭教科书或标准规范酌情扣1-4分;内容不全面酌情扣1-4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4分; 12
4.验证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按照《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要求,确定验证的临床诊疗方案,制定验证工作方案并开展临床验证工作, 未制定验证工作方案不得分;未按验证要求开展验证工作酌情扣1-6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6分 12
5.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和解决思路 组织协作组成员单位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并制定解决思路 未提出难点不得分;提出的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解决思路不符合临床实际扣1-6分 12
6.制定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根据临床验证的结果,综合确有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制定该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在中医诊疗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中医临床路径,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进行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的制定工作不得分;制定后的中医诊疗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制定的中医临床路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4分 12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6分 9
8.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所有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平台酌情扣1-5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4分 9
9.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
(一)第一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修订,并按时报送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5分 30
2.参与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和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的制定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参与难点解决方案制定不得分;未按要求参与酌情扣分 30
3.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屏网络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会议少于3次酌情扣1-10分 20
4.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二)第二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总结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总结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并按时报送总结报告 未报送总结报告不得分;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2.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并按时报送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3.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参与难点联合攻关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参与难点的联合攻关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梳理工作不得分;提出的中医治疗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参与难点解决方案制定不得分;未按要求参与酌情扣分 20
4.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频网络会议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平台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10分 20
5.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三)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加优势病种协作组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优势病种协作组,至少参加1个,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 未参加不得分 15
2.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 梳理出的中医诊疗方案中医特色不突出酌情扣1-5分;抄袭教科书或标准规范酌情扣1-5分;内容不全面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4分; 15
3.参与验证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按照《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验证工作按时报送验证结果 未参与验证工作不得分;未按要求开展验证工作酌情扣1-10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5分 15
4.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并制定解决思路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梳理工作不得分;提出的中医治疗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解决思路不符合临床实际酌情扣1-5分 15
5.参与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制定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制定工作 未参与诊疗方案和中医临床路径的制定工作不得分;制定的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未体现本单位内容酌情扣分 15
6.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10分 15
7.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10
注:1、本细则根据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安排制定。
2、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工作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核、所属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及本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打分;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工作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优势病种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核、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对优势病种协作组的考核及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打分;对重点专科项目单位、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重点专科项目培育单位、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全体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考核及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的考核意见综合打分。
3、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75分以上为中,75分以下为差。
4、每项按表内所列分值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单项总分值。
5、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梳理样稿、优势病种诊疗方案验证工作方案样稿、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制定样稿、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释义样稿、中医治疗难点解决工作方案样稿、优势病种宣传要求等由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另行下发。
6、转发、上报文件及材料时间及要求每次由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具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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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2年9月30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的征集、保管、保护、抢救等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监督、指导专业档案馆以及单位的档案管理,协调、指导同级国家机关现行文件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开展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和档案教育培训工作;
(四)支持、指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收集、保存、利用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对从事档案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馆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做好各种载体档案及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施档案信息化,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利用未开放档案和涉密档案,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提供条件和服务;
(四)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开展档案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或者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档案整理;
(二)档案价值评估;
(三)档案业务咨询;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许可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九条 承办或者处理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单位,应当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一)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
(二)外国(籍)政要的参观、访问;
(三)承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举办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
(六)其他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
第十条 重大活动结束或者重大事件处理完毕,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到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非常设机构在撤销前必须将整理规范的档案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形成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原始件,可以提前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征集下列档案:
(一)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
(二)记录著名人士活动、事迹的;
(三)记载名胜古迹、民族风情、地理、地质、地貌等内容的;
(四)有保存价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谱、契约;
(五)其他的珍贵、特色档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和技改以及城市改造、市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承担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个环节、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分别向同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移交。
重点建设工程验收,重大科研、技改项目鉴定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档案机构应当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更,档案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撤销、终止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合并的,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三)分立的,可以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其档案处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人事、会计档案和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类档案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或者寄存综合档案馆;
(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类档案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置,也可以移交接收方;
(三)基建类、设备类档案,随其实体归属移交;
(四)产品、科研类档案(含专利、商标等)由有关方协商处置。
依法实行破产的国有企业,其档案处置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综合档案馆。
第十五条 个人、社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向综合档案馆寄存,综合档案馆也可以征集接收。
寄存档案,应当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利用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
(二)不得泄露保密内容;
(三)未经档案馆或档案所有者同意,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
(四)公布、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五)利用档案编写的出版物或其他资料,应当向档案馆提供样书或者副本;
(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档案界定、所有权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上级档案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结果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6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贵阳市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证监发字[1996]34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4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