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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8:07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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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2011年4月至6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集中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成立了三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形成了各负其责、共同协商的协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累计投入人力350万人次,深入运输企业18.1万家,排查客货运车辆417.7万辆,约谈运输企业和场站业主2.3万人次,督促整改客货运车辆隐患52.2万处、客货运驾驶人驾驶证隐患40万人次,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455.3万起。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2%和9.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5起、下降83.3%,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通过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各地隐患整治效果与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二是个别地区还没有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三是县乡客运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在专项行动期间,客货运车辆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6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发生了一起货车与客车相撞事故,死亡11人。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切实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决定自7月至9月,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集中解决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巩固专项行动成效的工作意见和措施,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继续巩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积极配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整治措施,强化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和减少营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以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客运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客运隐患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客运隐患,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特别要对县级客运企业安全隐患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对县级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从业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对县级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交通事故情况逐一进行清理,对县级客运企业安装和有效使用动态监控系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填写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力度
  各地要将专项行动与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要充分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市际、县际主要道路交警临时执勤岗位,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的要求。要以通行秩序为重点,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强区域警务协作,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以及违法超车、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规范、连续,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的要求,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通过开展三个月的专项行动,力争实现高速公路尾随相撞和车辆冲过中央隔离护栏导致的正面相撞,以及国省道路段正面相撞、路口侧面相撞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四、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以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要目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交通运输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客运企业在组织人员、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车辆设施、现场管理、文明驾驶、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以及绩效评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各地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加快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进度,对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安装范围扩大至所有客运车辆;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要完善平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企业平台使用和制度落实情况。各地要对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了解其使用范围、数量、工作制度、监控人员队伍以及在事故预防上的实际效果。
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都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如不符合,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
  六、全面排查整治货运隐患
  各地要在加强客运隐患整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同时,将预防货运车辆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当前,要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管理档案。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运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公安部门要重点对货运车辆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从生产、登记、使用等相关环节严格依法查验把关。对新出厂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未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一律不予登记并抄告相关部门;对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货运车辆,严禁上道路行驶;对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督促其接受处理。至2011年9月底,货运车辆安全检验率应达到95%以上。
  七、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
  从7月1日起,各地要以客运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和场站的宣传阵地建设,通过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示。要以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为重点,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通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安全隐患,发布提示、服务信息,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力争至2011年9月底对客运驾驶人短信宣传覆盖率达到100%,对货运驾驶人的短信宣传覆盖率在东部地区达到90%、中部地区达到70%、西部达到50%以上。要在客运企业大力倡导和开展规范使用安全带、选树文明安全驾驶人活动,制定出台相关奖惩措施,鼓励、引导司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以省为单位,组织选树一批百万公里安全运营、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爱岗敬业、文明安全的模范营运驾驶人,并作为规范客货运企业的长效措施,激励和促进从业驾驶人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八、集中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要派出工作组,以县乡为检查重点,深入事故预防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路段,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促整改解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经营资质。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各地要以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和重点,形成相关部门齐心协力、联合行动、及时沟通的工作合力,建立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交换机制,研究提出道路客运安全长效对策和措施,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确保道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专项行动期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地于每月底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电子版,并于9月20日前书面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柴晓军,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王强,010-6626179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侯景雷,010-64464002。
  电子邮箱:zhuanxiangxingdong@163.co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交通运输部(章)
公安部(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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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36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属高校报市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见附表2)。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于2005年印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表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附表1: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学号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 系 专业 班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于本人关系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年月
入学日期
学 号
专业
受助档次
学生生源地
备注

1档
2档
3档
东部
中部
西部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学生生源地”、“受助档次”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


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

1951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本年3月12日东法编字第1037号报告请示刑事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折抵问题,经研究后,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所提意见;但尚有下列意见,希予研究:
(一)刑事案件被告在诉讼中死亡,一般的可即以裁定宣示被告死亡,本案不予审判或不应继续审判,其在上诉审者亦然(原判决即因此并不确定)。但案件得宣示没收、追征(追征似非刑罚可不列入)或剥夺“政治权利”者(旧时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所用“公权”,今后称稿政治权利,政治权或其他名称尚未确定),政治上有重大意义、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者、或已死被告的配偶、直系亲属等请求为被告洗刷其罪嫌者,法院即有仍予继续审判的必要,其结果如认为有罪应罚,虽因该被告先已死亡不必再予判处死刑或徒刑,仍应以判决宣示其所犯之罪,并于必要时宣示没收或剥夺“政治权利”。反之,如认为已死被告没有犯罪,亦仍以判决宣示其无罪。除属于惩治反革命的案件外,被告的配偶、直系亲属等对于法院就已死被告宣示其犯罪的判决,得以其自己的名义声明不服,提起上诉。
至于得科罚金的案件,虽在被告死亡后仍可就其遗产执行;但如被告所犯之罪仅得判处罚金,则就一般说来,其对社会影响及其犯罪恶性均必不大,在被告已死亡后,仍予审判,似无甚意义,故可不予审判。
(二)被告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以为今后应在各该判决内记明按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使其明确,免得监所方面在计算刑期时有所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