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18:44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作为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

1.负责本辖区除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工作的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

2.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3.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4.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二)县区科学技术(地震)局作为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进入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其职责:

1.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2.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尾矿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公路、铁路、航空、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

(五)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13/T501-2003)执行。

第五条 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对依法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需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7月6 日制发的《承德市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承市政〔1998〕79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东南地区清香型烤烟生产综合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函审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国烟科技[2003]第39号



关于对“东南地区清香型烤烟生产综合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函审鉴定的通知




福建龙岩烟草分公司、中国烟草东南试验站、各有关单位:
  “东南地区清香型烤烟生产综合技术开发”项目是国家局2000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号110200001002),由福建龙岩烟草分公司、中国烟草东南农业试验站承担,有关卷烟企业共同协作完成。项目经三年的研究推广,基本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任务,经审查,鉴定所需技术资料齐全,符合鉴定条件。经研究,决定对项目进行函审鉴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函审鉴定由国家局科教司组织主持。
  二、聘请9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组成人选从国家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项目承担单位提前做好鉴定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将鉴定所用全套资料寄送鉴定专家组成员。
  四、请鉴定专家收到鉴定文件资料后,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的要求,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寄送鉴定组组长和副组长。
  五、请鉴定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各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连同专家函审意见一并于7月1日前寄送国家局科教司,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程多福,联系电话:63605706、63601389。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的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为加名称的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由五个相等的正方形组成。
红十字标志的常用式样见附件(共八种)。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一)各级红十字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四)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
(五)红十字会雇用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机关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的医院、血站、救护站(点);
(三)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中心、仓库;
(四) 红十字会兴办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五) 红十字会开展赈济、救护、募捐等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下列物品和运输工具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的宣传印刷品、办公用品、纪念品;
(二)红十字会的徽章、臂章、奖章、证章、证书;
(三)红十字会的救护器械、器材;
(四)红十字会用于备灾救灾的衣、食、药品等物资的包装;
(五)红十字会用于救助的运输工具;
(六)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的物品。
第六条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方法:
(一)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和红十字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平时可佩戴红十字会会徽或穿着印有红十字装饰图案的服装;执行救助任务的的红十字会人员应佩带红十字臂章、胸章或穿着印有红十标志的制服;
(二)红十字会的机构、医院、血站、备灾救灾中心(仓库)、救护培训中心挂长方条形或矩形标牌,底色为白色、红十字在上部,下面用黑色字标明单位全称。各级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中心(仓库)、救护培训中心用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作标记,会徽在正面墙壁上方显著位置“会徽下方用醒目字体标明单位全称。
(三)红十字会的赈灾、救护车辆(含飞行器、船艇)、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和车身后玻璃下方适中位置喷涂白底红十字,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红十字、红十字下方标明红十字会名称,车上的警灯、警报器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安装,境外捐助车辆的警灯、警报器和车身喷字的维持原样,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红十字并标明红十字会名称;救灾和紧急救护临时雇用的车辆均按本规定张贴标明性红十字标志,悬佳红十字会会旗;
(四)使用民族文字的地区,在单位标牌和胸章、臂章上可加用民族文字;
(五)经批准冠名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医院、血站等事业单位挂矩形标牌,标牌底色为白色,红十字在中央,单位名称环绕红十字,用黑色字标明;
(六)红十字会的各级团体会员单位,分别由各级红十字会授予矩形挂牌,其形状与冠名红十字会单位的挂牌相同,名称由国家或地区名称加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组成;
(七)红十字会所属企止单位及挂靠单位平时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在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和参加红十字会活动时,使用红十字标牌、红十字旗、红十字会会徽进行标明;
(八)大型集会、文艺演出和各种体育竞赛场馆由红十字会设置的救护站,用红十字旗或红十字标牌标明;红十字会举办的会议,主席台上方挂红十字会会徽,会场内摆放会旗和红十字旗;
(九)红十字会的宣传印刷品、办公用品、纪念品可直接印制红十字和红十字会会徽;红十字会用于救护、赈济的器械、器材和衣服、食品、药品等物品的包装应直接印制或用不干胶贴的红十字标志标明;
(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开展的义卖活动,其义卖品可用红十字标志标明。
第七条 红十字徽章、臂章、奖章、证章、证书按总会统一设计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红十字会制作;带有红十字的特殊标记、吉祥物等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作。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各种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