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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33:19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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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0年9月14日财政部以(90)财商字第316号文印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承包,兴利除弊,不断加以完善的精神,1990年国营商业承包期满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定精神,积极试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以下简称“税后承包”)。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财政部(90)财工字第15号《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暂时不实行“税后承包”的国营商业企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合理确定承包期限和承包基数
凡是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新一轮承包原则上一律从1991年开始,承包期一般不得少于三年。企业的上交利润基数,应按前三年平均实现利润乘以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所得税、调节税税率,参考同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和人均利税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经适当调整后确定。
对第一轮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过低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其基数和比例。在承包期间,企业有新项目投产扩大营业面积和发展能力的,或者承包、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都要调整承包上交利润基数;企业的商品(或产品)涨价收入,在抵掉商品进价成本增支(或产品原材料涨价)因素后剩余部分,要通过调增企业承包基数或通过专项上交方式上交财政一半以上。除国家出台新的税种和调整税率,可相应调整企业上交承包利润基数外,其它费用增减一律不调整基数。
承包前,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任务时,其欠交部分应依次用下列资金抵补: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余,等等。如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弥补欠交利润的,应用下年度留利补足。因商业企业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上交利润应实行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或分挡分成)办法。对政策性亏损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递减补贴)加减亏分成办法;对微利企业可酌情给予照顾。
二、改进税前还贷办法,取消税前还贷提“两金”
为了控制投资过热,解决商业企业税前还贷增长过快影响上交财政收入问题,企业承包后发生的基建和专项借款,一律实行税后还贷办法,个别企业还贷任务重、税后还贷确实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在税前归还一部分,但还款额不得超过1987、1988、1989三年实际年平均利润还款额的50%。企业在承包以前借入的基建和专项借款(简称老借款),尚未还清部分,可继续实行税前归还,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还清期限和每年还款数额,但只能用新增利润归还,不得挖用原有利润。老借款还清后,按承包期内企业实际还款的年平均数额,相应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对于利润全额用于还款的新建企业,取消提取“两金”后,可酌情核定企业一定的留利,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待还款结束后再实行承包。企业留利中用于归还借款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1990年起,对所有商业企业(包括承包和非承包的)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办法。
三、防止短期行为和以包代管
承包合同必须贯彻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文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切实防止企业短期行为。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企业承包期满后应达到的库存商品适销率、固定资产完好率、国有资产增值率等指标。企业必须继续按规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建立税后风险基金。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承包期内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故意多提少用,承包期满后,经审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库存商品适销率的,其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不得转作当年利润。企业要继续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办法,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实行保息分红,可作为专项存款,用于承包风险的抵偿,承包期满后,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可将抵押金和利息(风险抵押金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给本人。在新一轮承包期内,财政部门要切实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各种经营机制。对企业上交的利润,要坚持先征后退,承包合同的兑现要坚持先审核后兑现。承包期满或承包期间承包人调离时,要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承包人聘任的财会负责人,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
对因双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签定新的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又不愿实行“税后承包”办法的企业,应一律执行第一轮承包前的利润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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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决定:你会可以依照《股票条例》规定,对有《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所列行为者进行处罚;但是对需要撤销当事单位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的处罚,应当商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处理。



1993年8月17日

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新出联[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对于规范互联网出版(包括互联网游戏出版)的行业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一个时期以来,互联网游戏出版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引起了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游戏消费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普遍关注。特别是“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针对当前“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私服”、“外挂”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将对“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扫黄”“打非”斗争的整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出版机构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办一批“私服”、“外挂”等违法案件,坚决关闭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彻底取缔“私服”、“外挂”的客户端光盘和充值卡,坚决查处承接“私服”、“外挂”客户端光盘和充值卡的复制、加工企业,有效遏制“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清查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及销售“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各地要依法对本辖区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及销售“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予以取缔,没收用于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设备和工具,收缴全部“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追查违规光盘复制企业和游戏充值卡加工企业。各地要根据清查工作中所获得的线索,追根溯源,顺藤摸瓜,查清从事“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复制的复制企业和从事游戏充值卡加工的加工企业,对违规承接复制加工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务求标本兼治,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二)掌握政策,依法行政。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坚决避免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或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注意掌握政策,人争做好被取缔网站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地新闻出版、通信、工商、版权局、“扫黄”“打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外挂”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四)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加强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治理成果和重大行动的宣传,以求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行动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3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各地制定部署行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向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规的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

  (二)治理行动阶段(200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清查从事“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收缴“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追查从事“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复制的复制企业和从事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

  (三)检查评估阶段(2004年3月1日至3月15日)。各地有关部门夫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行动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