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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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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村、组建制后属于原建制的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其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在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其征地报批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同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土地。

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市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二)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计划立项及规划选址。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在征地所在区域发布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四)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与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农用地、耕地及征地范围调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审批文件,下达征地任务书。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征地任务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六)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公告发布后,即行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登记确认。
  (七)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复核确认的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范围面积及补偿金额;
  2.征地安置人员的具体安置办法;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询异议的期限;
  4.搬迁交地期限;
  5.其他有关事宜。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地。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征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单位还应该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税。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主要用于征地剩余人员的统筹安置。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征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需要占用农用地拆迁复建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统筹安排,原建设用地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地上合法建(构)筑物按规定给予补偿;复建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征用,相同面积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费税由建设单位支付。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突击装修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未经有权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室外地坪、围墙等;
  (五)《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建造的坟墓。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情况,由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每年审计一次。


  第十四条 耕地征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相应农业税。

第四章 征地剩余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建立市区乡(镇)、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1999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民委员会如实填报,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项目完成后,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征地安置人员,必须是征地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数量按被征用耕地(园地、鱼塘视同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用的非耕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
  征地安置人员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的手续。征地已安置人员在以后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可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实行货币安置,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用。
  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建设用地单位有条件招用的,经体检合格,实行招工安置。
  招工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招工单位。
  招工单位应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首期不少于1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安置人员15年的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一律不实行招工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一般不实行招工安置。


  第二十条 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负责安置征地剩余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被征地单位一定比例的开发性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采取开发性安置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外),其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
  开发性安置用地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以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情况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工程项目急需提前用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被征用土地交付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前,对需要安置的征地剩余人员,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费,与征地补偿费用一并核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人土比例,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冒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非法占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国家建设征用市郊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2〕2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地拆迁协议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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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公安部 卫生部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公安部、卫生部


通告
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八、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10月30日

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11号



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3年11月 21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经废止的219件交通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部长 张春贤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219件交通规章:

编号 发布机关 规 章 名 称 发 布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联合发文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大行政区公路建设处理报销暂行办法 交财(50)字第835号 1950年9月27日
2 交通部 关于使用养路经费的暂行规定 交公(53)字245案续1号 1953年9月30日
3 交通部 交通部航务电台及船舶电台处理公众船舶无线电报暂行办法 交厅电(56)字第209号 1956年7月20日
4 交通部 汽车运价计算暂行办法 交公运(56)字第324号 1956年9月7日
5 交通部 外贸租船在港装卸时间计算及奖惩的规定 交运装(57)冯字第043号 1957年5月27日
6 交通部 交通部无线船舶电台申请设置暂行办法 交电无(57)冯字第433号 1957年7月5日
7 交通部 修正外国籍船舶在港内禁用物品查封办法 交督(57)朱字第544号 1957年11月5日
8 交通部 修正关于申请签发登轮证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交督(57)朱字第544号 1957年11月5日
9 交通部 水运企业运输收入监督暂行办法 交财收(57)孔字第1030号 1957年12月6日
10 交通部 修定军人购票办法 交运客(57)字第138号 1957年12月16日
11 交通部 关于外轮参加沿海运输有关运输费结算的规定 交财收(58)景字第132号 1958年2月8日
12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江海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办法 交财收(58)孔字第145号 1958年2月13日
13 交通部、农垦部、农业部、公安部、水产部 关于加强运输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草稿) 交厅秘(59)孙字第107号 1959年9月7日 公安部、农业部同意废止
14 交通部 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 交海督(59)于字第162号 1959年9月19日
15 交通部 江海运输收入港船结算办法 交海监(59)字第371号 1959年10月25日
16 交通部 非机动船舶运输石油及其容器安全办法 交海业(60)彭字第285号 1960年1月1日
17 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关于划分水运、公路货物运输量计划统一范围的规定 交计统(60)孙字第135号 1960年1月1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同意废止
18 交通部、财政部 交通部所属单位应缴利润和折旧基金的交库办法 交财(60)景字第289号 1960年4月7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19 交通部 船舶登记章程 交海督(60)于字第131号 1960年9月6日
20 交通部、化工部 全国民用轮胎反新修补用胶归口管理办法 交财(61)潘字第1063号 1961年4月1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21 交通部 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运商(61)郝字第84号 1961年4月17日
22 交通部 修造船企业作业计划工作办法(试行) 交工厂(61)彭字第223号 1961年9月26日
23 交通部、商业部 关于处理溢余与短缺商业物资的几项规定 交运商(62)于字第8号 1962年1月15日 商务部同意废止
24 交通部 关于港航结算办法的补充规定 交财基(62)字第51号 1962年1月20日
25 交通部 关于签发外轮出口许可证问题的几点规定 交安港(62)字第60号 1962年2月2日
26 交通部、铁道部 水、陆货物月度运输计划统一编制办法 交运干(62)字第2号 1962年2月1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27 交通部 关于使用速遣奖金和处理延期罚款的几项规定 交财企(62)于字第344号 1962年5月5日
28 交通部 民间运输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交运地(62)字第71号 1962年5月15日
29 交通部、外贸部、铁道部 沿海港口外贸运输工作暂行办法 交运干(62)潘第125号 1962年11月2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30 交通部 水运统计指标及其计算办法的规定 交计统(62)字第133号 1962年12月10日
31 交通部、煤炭部、商业部、铁道部 关于制止煤炭亏吨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 交运商(63)潘字第12号 1963年1月31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同意废止
32 交通部 交通部修造船企业估价办法 交工厂(63)于字第52号 1963年4月3日
33 交通部、轻工部 关于水上原油运输的几项暂行规定 交水商(63)潘字第293号 1963年11月4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34 交通部 交通部轮船行李、包裹运输交接责任和事故处理办法 交水商(63)王字第376号 1963年12月17日
35 交通部、商业部、石油部 水运散装石油暂行办法 交水干(64)于字第13号 1964年3月6日 商务部同意废止
36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基本建设季度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 交基综(64)马字第23号 1964年8月17日
37 交通部、粮食部 水运粮食发生溢缺包事故处理办法 交水商(64)陶字第249号 1964年12月8日 商务部同意废止
38 交通部 航海日志记载试行规则 交水督(65)陶字第9号 1965年7月1日
39 交通部 海图作业试行规则 交水督(65)陶字第9号 1965年7月1日
40 交通部 中日航线货轮搭客暂行规定 交远(65)陶字84/740号 1965年7月12日
41 交通部、铁道部、国防部 关于购买车船军人票手续的规定 交水商(65)肖字第100号 1965年8月30日 中央军委、铁道部同意废止
42 交通部 关于浦口煤炭运输机动调节及有关问题的几项规定 交水商(65)于字通129号 1965年11月20日
43 交通部 开放北京与主要海岸电台间有线电报网络的几项规定 (71)交水运字434号 1971年4月27日
44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长江港口费收规则 (71)交水运字1425号 1971年11月11日
45 交通部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71)交铁运字1218号 1972年1月1日
46 公安部、交通部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1972)交公字450号 1972年3月25日 公安部废止
47 交通部 水运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试行) (73)交计字1909号 1973年8月29日
48 交通部 港口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74)交计字203号 1974年1月1日
49 交通部 核发远洋职务船员证书问题的暂行办法 (74)交船港字71号 1974年5月21日
50 交通部 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试行) (75)交公路字1270号 1975年9月23日
51 交通部 钢材运输暂行规定(重新印发) (75)交水运字1278号 1975年9月23日
52 交通部 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76)交船监字1301号 1976年11月12日
53 交通部 海轮进江通信联络暂行办法 (77)交信字957号 1977年8月1日
54 交通部 公路工程机械管理办法 (77)交公路字1059号 1977年8月25日
55 交通部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78)交公路字412号 1978年3月23日
56 交通部 交通部运输船舶热工节约管理办法(草案) (78)交水运字776号 1978年5月24日
57 交通部 “滚装船”和使用托盘、集装袋运输计收货物装卸费的规定 (79)交港字59号 1979年1月13日
58 交通部、卫生部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 (79)交港字471号 1979年4月16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废止
59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79)交公安字817号 1979年5月23日
60 交通部 海岸电台通信费用收费办法暂行规定 (79)交财字1178号 1979年7月9日
61 交通部 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师资管理办法 (79)交教字1605号 1979年9月8日
62 交通部 交通部修造船工业质量管理工作暂订条例 (79)水工字1638号 1979年9月20日
63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外贸船舶装卸管理规则(试行) (80)交水运字779号 1980年4月18日
64 交通部 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 (80)交港监字780号 1980年4月25日
65 交通部 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80)交公路字999号 1980年5月10日
66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80)交水运字1028号 1980年5月14日
67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预防检修制度 (80)交水运字1028号 1980年5月14日
68 交通部 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 (80)交港监字2256号 1980年10月27日
69 交通部 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内部试行) (80)交港监字2256号 1980年10月27日
70 交通部 交通部属高等院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80)交财字2283号 1980年11月1日
71 交通部、财政部 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80)交水运字2341号 1980年11月4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72 交通部 学生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81)交教字204号 1981年2月9日
73 交通部 学校生产实习试行办法 (81)交教字204号 1981年2月9日
74 交通部 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 (81)交教字204号 1981年2月9日
75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港航单位通过香港海通公司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器材试行办法 (81)交水运字457号 1981年3月11日
76 交通部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81)交财字1343号 1981年8月7日
77 交通部 水路货运组织工作规程 (81)交水运字1687号 1981年8月15日
78 交通部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81)交水运字1907号 1981年9月16日
79 交通部 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81)交基字1946号 1981年9月22日
80 交通部 民用空气潜水员暂行标准 (81)交救字2184号 1981年11月2日
81 交通部 潜水员考核发证暂行办法 (81)交救字2184号 1981年11月2日
82 交通部 外派潜水员守则 (81)交救字2339号 1981年11月20日
83 交通部 救捞统计制度(试行草案) (81)交救字2582号 1981年12月26日
84 交通部 港口调度快速统计工作细则(试行) (81)交水运字2681号 1981年12月31日
85 交通部 沿海港口船舶技术管理制度(试行) (82)交水运字582号 1982年3月20日
86 交通部 港口装卸定额员工作暂行条例 (82)交人字327号 1982年3月23日
87 交通部 关于海区航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82)交基字1775号 1982年8月23日
88 交通部 关于国外进出口危险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82)交水运字1801号 1982年8月30日
89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评定施工优质工程暂行办法 (82)交基字1999号 1982年9月29日
90 交通部 交通部大中型航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82)交基字1998号 1982年9月29日
91 交通部 交通部疏浚工程验收暂行办法 (82)交基字1998号 1982年9月29日
92 交通部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82)交计字916号 1982年11月1日
93 交通部 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试行) (83)交公路字148号 1983年1月28日
94 交通部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83)交公路字262号 1983年2月17日
95 交通部、财政部 对公路养路费收入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几项具体规定 (83)交财字1200号 1983年6月16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96 交通部、财政部 核定交通部直属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后利润留交办法 交通部、财政部 (83)交财字1701号 1983年9月16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97 交通部 海港装卸工艺工作管理暂行规则 (83)交海字2039号 1983年11月8日
98 交通部 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 (84)交科技字1190号 1984年1月1日
99 交通部 实行收费制设计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84)交财字970号 1984年5月23日
100 交通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84)交海字1181号 1984年6月23日
101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高等院校关于科技服务、校办工厂、实习船舶财务收益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84)交财字2088号 1984年11月2日
102 交通部 交通系统信访工作细则(草案) (84)交办字2171号 1984年11月15日
103 交通部 全国公路客运文明车站(队)评比办法 (85)交公路字22号 1985年1月3日
104 交通部 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试行) (85)交公路字42号 1985年1月5日
105 交通部 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 (85)交公路字544号 1985年3月13日
106 交通部 交通部归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 (85)交生字748号 1985年4月8日
107 交通部 关于对沿海港口外贸出口装船退关货物的处理规定 (85)交海字1727号 1985年9月2日
108 交通部 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85)交计字1846号 1985年9月30日
109 交通部 关于对进口钢材实行准运证的暂行管理办法 (85)交海字2049 1985年11月21日
110 交通部 港口货物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 (86)交海字4号 1986年1月14日
111 交通部、国家计量局 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 (86)交生字101号、(86)量局工字086号 1986年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废止
112 交通部 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 (86)交海字152号 1986年3月11日
113 交通部 外贸船舶在中国港口装卸速延工作管理办法 (86)交海字178号 1986年3月26日
114 交通部 长江无人分节驳营运管理(试行)办法 (86)交河字279号 1986年4月30日
115 交通部 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 (86)交计字474号 1986年7月2日
116 交通部 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 (86)交计字491号 1986年7月7日
117 交通部 关于创造卫生港、船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暂行规定 (86)交劳字616号 1986年8月15日
118 交通部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86)交科技字691号 1986年9月25日
119 交通部 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86)交计字725号 1986年9月30日
120 交通部 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86)交生字775号 1986年10月21日
121 交通部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86)交基字796号 1986年11月12日
122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86)交水监字764号 1986年11月20日
123 交通部 交通企、事业单位外汇(额度)收支核算暂行办法(试行) (86)交财字877号 1986年11月24日
124 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87)交河字49号 1987年1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废止
125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87)交水监字15号 1987年2月14日
126 交通部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87)交生字130号 1987年2月24日
127 交通部 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 (87)交海字235号 1987年4月13日
128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 (87)交河字229号 1987年4月2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废止
129 交通部 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 (87)交计字288号 1987年5月3日
130 交通部 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 (87)交公路字628号 1987年9月2日
131 交通部 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 (87)交财字630号 1987年9月10日
132 交通部 港口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 (87)交海字664号 1987年9月15日
133 交通部 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 (87)交基字755号 1987年10月24日
134 交通部 汽车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87)交财字827号 1987年11月24日
135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87)交公路字874号 1987年12月14日
136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 (87)交公路字874号 1987年12月14日
137 交通部 交通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 (87)交办字929号 1987年12月31日
138 交通部 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88)交财字240号 1988年4月5日
139 交通部 内河钢质驳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88)交企字231号 1988年4月8日
140 交通部 港口企业装卸工人管理试行办法 (88)交劳字254号 1988年4月15日
141 交通部 交通部外汇管理办法 (88)交财字327号 1988年5月12日
142 交通部 无线电指向标站管理规则 (88)交计字316号 1988年5月14日
143 交通部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 (88)交财字550号 1988年9月8日
144 交通部 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认定暂行办法 (88)交科技字592号 1988年10月5日
145 交通部 TF型通风式重潜水装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89)交体字51号 1989年2月10日
146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89)交体字84号 1989年2月22日
147 交通部 水运企业收入管理办法 (89)交财字98号 1989年3月4日
148 交通部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4号令 1989年3月10日
149 交通部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 (89)交运字245号 1989年5月5日
150 交通部 海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 (89)交体字590号 1989年10月19日
151 交通部 交通部机电设备单机进口审查管理办法 (89)交计字659号 1989年11月28日
152 交通部 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90)交计字18号 1990年1月13日
153 交通部 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评审细则 (90)交体字38号 1990年1月26日
154 交通部 交通部选拔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 (90)交人劳字42号 1990年1月31日
155 交通部 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 (90)交人劳字42号 1990年1月31日
156 交通部 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90)交人劳字42号 1990年1月31日
157 交通部 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90)交计字90号 1990年2月18日
158 交通部 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 (90)交人劳字88号 1990年2月18日
159 交通部 船医管理办法 (90)交人劳字119号 1990年3月2日
160 交通部、铁道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 (90)交运字181号 1990年3月2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161 交通部、铁道部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管理规定(试行) (90)交运字181号 1990年3月2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162 交通部、铁道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办法(试行) (90)交运字181号 1990年3月2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163 交通部 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 (90)交运字217号 1990年4月18日
164 交通部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 (90)交运字256号 1990年5月12日
165 交通部 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90)交体字327号 1990年6月7日
166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90)交人劳字337号 1990年6月16日
167 交通部 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修订本) (90)交工字399号 1990年7月23日
168 交通部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90)交体字454号 1990年8月20日
169 交通部 交通部会计证管理规定 (90)交财字470号 1990年8月28日
170 交通部 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 (90)交计字502号 1990年9月13日
171 交通部 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18号令 1990年9月18日
172 交通部 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 (91)交计字24号 1991年1月15日
173 交通部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91)交体字77号 1991年2月2日
174 交通部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 (91)交财字253号 1991年4月8日
175 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31号令 1991年5月25日 公安部同意废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对此事项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176 交通部 船员从事职责外修船劳务管理试行办法 (91)交财字615号 1991年9月2日
177 交通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91)交审字727号 1991年10月19日
178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额同产值利润挂钩办法 (91)交人劳字806号 1991年11月21日
179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交运发[1992]29号 1992年1月1日
180 交通部 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交救发[1992]9号 1992年1月6日
181 交通部 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交人劳发[1992]36号 1992年1月20日
182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院校教育经费审计试行办法 交审计发(1992)71号 1992年1月29日
183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交运发[1992]112号 1992年2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
184 交通部 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费收优惠的暂行规定 交运发[1992]239号 1992年4月22日
185 交通部 港口中转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交公安发[1992]142号 1992年5月1日
186 交通部 交通类专业教材编审、出版管理办法 交函教[1992]272号 1992年5月4日
187 交通部 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 交运发[1992]379号 1992年5月5日
188 交通部 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交工发[1992]356号 1992年5月11日
189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审计暂行办法 交审计发[1992]590号 1992年7月21日
190 交通部 交通企业合同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37号 1992年8月6日
191 交通部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令第42号 1992年9月23日
192 交通部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频率的申请核配和使用的规定 交函无委[1993]226号 1993年4月15日
193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 交运发[1993]547号 1993年5月24日
194 交通部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 交安监发[1993]634号 1993年6月15日
195 交通部 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交安监发[1993] 782号 1993年8月4日
196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计算办法 交运发[1994]11号 1994年1月6日
197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交体发[1994]33号 1994年1月11日
198 交通部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安监发[1994]103号 1994年1月28日
199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费收项目和标准 交财发[1994]396号 1994年4月23日
200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试行) 交人劳发[1994]1164号 1994年12月6日
201 交通部 调整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交财发[1994]1194号 1994年12月13日
202 交通部 交通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交财发[1995]892号 1995年9月22日
203 交通部 交通部高等院校财务管理办法 交财发〔1995〕972号 1995年10月18日
204 交通部 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 交公安发〔1995〕1050号 1995年11月7日
205 交通部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 交公路发[1995]1079号 1995年11月15日
206 交通部、铁道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 1997年3月14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207 交通部 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交审计发(1997)454号 1997年7月31日
208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试行) 交体法发〔1997〕447号 1997年8月1日
209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交体法发〔1997〕447号 1997年8月1日
210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交财发[1997]450号 1997年8月1日
211 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交公路发[1997]451号 1997年8月1日
212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调剂补贴试行办法 交人劳发[1997]596号 1997年10月6日
213 交通部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交人劳发[1997]629号 1997年10月21日
214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处理规定 交安监发[1997]705号 1997年11月7日
215 交通部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 交体法发[1998]303号 1998年5月20日
216 交通部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交安监发[1998]372号 1998年6月19日
217 交通部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 交人劳发[1998]488号 1998年7月10日
218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令1998年第7号 1998年9月2日
219 交通部 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通航船舶及其辅助船舶检验规定 交海发[1999]279号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