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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1:44:15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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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54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变更登记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鲁工商外企字[2001]2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所称“办理公司登记时”应含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手续、程序。“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包含取得法人或经营主体法定终止手续以及完成其他登记手续、程序等情况。

三、公司变更登记被依法撤销,公司登记状态应恢复至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撤销变更登记并不直接涉及公司法人资格及与该变更登记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变化。

四、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被撤销后,因该变更登记而核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一并撤销。具体程序为:公司登记机关将撤销该项变更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同时附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交的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据此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公司及分支机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发现公司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证手段,取得分支机构登记的,也可按以上程序与公司登记机关衔接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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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我国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抓好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生产对于全年粮食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对于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对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把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生产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全年农业生产目标不动摇,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落实政策、增加投入,确保夏季粮油和全年农业丰收,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全国农业抗灾减灾和春耕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救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精神,我部经认真研究,提出了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有关司局。

农 业 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安排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农业抗击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现已由应急抗灾救灾转入农业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安排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重建工作,对恢复农业生产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应、保障灾区农民生计、保障全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实现极为重要。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再接再厉,迅速行动,全面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部署,立即掀起农业灾后恢复重建热潮。

  一、深入分析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对农业造成的重大影响

  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南方等部分地区发生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农业受灾为历史罕见,范围广、强度大、时间长、品种多,给灾区农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给今年春耕备耕生产带来很大困难,给鲜活农产品的供给带来较大压力,给一些农业生产领域带来持续性影响。

  (一)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受灾范围广,全国20多个省(区、市)冬季农业生产普遍受灾,截止2月14日,农作物受灾1.78亿亩,因灾死亡畜禽6956万头只,水产养殖受灾面积1455万亩。影响品种多,油菜、蔬菜、果树、茶树、甘蔗、马铃薯等农作物遭受严重冻害,生猪、家禽、水产等养殖品种因灾死亡较多。受灾程度深,各种农作物成灾8764万亩、绝收2645万亩,其中油菜成灾2777万亩,绝收615万亩,损失油菜籽约180万吨。农资价格上涨、劳动力短缺等因素,给春季农业生产带来明显的不利影响。设施损毁重,因灾损毁塑料大棚60万亩、畜禽圈舍1943万平方米、水产养殖设施1485万平方米,受损农机具64万台、机库棚62万平方米。农业原种场、良种场等育种设施遭受重创。

  (二)农民收入受到较大影响。灾区农民人均直接农业损失100元左右,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大的蔬菜、瓜果等经作园艺产业和畜牧水产养殖业受损严重,实现全年农民增收目标难度加大。

  (三)鲜活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价格稳定的压力加大。预计今后几个月,部分地区蔬菜、黄羽肉鸡、猪肉、部分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将呈现季节性、区域性、结构性供给偏紧,全国跨区域鲜活农产品调运压力上升。全年食用油有效供应和国内农产品价格上涨压力加大。

  (四)对一些农业生产领域带来持续性影响。灾区农业良种繁育体系和农业生产设施遭受严重损失,幼龄柑橘和种苗、亲鱼和鱼种以及仔猪大量死亡,破坏了部分地区农业基础生产力。尽管这次灾害没有影响到我国粮食生产大局和农业发展的总体趋势,但对蔬菜、油菜、柑橘、茶叶和养殖业等“菜篮子”产品影响严重。

  二、充分肯定农业抗灾救灾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效

  灾害发生后,各级农业部门把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作为最紧迫任务,及早谋划,迅速行动,科学指导,统筹推进,目前已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一)加强抗灾救灾组织领导。农业部及时成立农业抗灾救灾指挥部,先后就做好农业低温冻害防范工作、切实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开展技术服务、保证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等问题6次下发紧急通知,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农业抗灾救灾的政策建议。灾区各级农业部门层层成立救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工作。

  (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农业部强化灾情调度,并按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对湖南、贵州、江西、湖北、重庆、云南等省市启动了应急响应,并根据灾情发展及时提高响应级别。灾区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启动了防灾减灾应急方案。

  (三)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加强防灾抗灾技术服务,农业部迅速发布蔬菜、油菜、果树、小麦四大作物和畜禽生产、水产养殖防寒抗冻指导意见。各级农业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国移动、联通宣传恢复农业生产技术,派出救灾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向灾区农民传授农作物、畜禽水产防寒抗冻、疫病防治和恢复生产技术措施及芽苗菜生产、大棚温室生产等技术,现场指导农业生产。

  (四)及时协调安排救灾款物。农业、财政部门紧急向重灾地区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及时调度救灾种子及应急物资。联系落实恢复蔬菜生产用种的供种单位,组织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做好亲鱼、苗种的调剂和调运准备等工作,安排非灾区良种繁育、饲料和兽药企业支持灾区生产。抓紧下达了今年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五)努力保障灾区春节市场供应。指导批发市场加强农产品货源集散。强化鲜活农产品供应全国一盘棋意识,协调未受灾地区扩大冬季蔬菜生产,重点指导北方反季节蔬菜主产区和南方冬季蔬菜生产基地扩大生产,安排海南增加北运蔬菜种植面积20万亩。推进实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减免收费等政策。

  三、正确把握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部署,坚持保障全年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目标不动摇,按照冬季损失春季补、灾区损失非灾区补、面积损失单产补的总体思路,统筹谋划灾后重建与生产恢复、灾区与非灾区生产、春季与全年农业生产,科学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抓紧开展春耕备耕,努力降低灾害损失,力争全年农业有个好收成。具体做到“三尽快、三及早、三确保”,即尽快恢复损毁农业基础设施、尽快恢复良种繁育体系、尽快恢复鲜活农产品正常供给,及早启动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及早下达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早开展春季农业生产,确保夏粮和全年粮食丰收、确保“菜篮子”产品不脱销不断档、确保大灾之年无大疫。

  (二)基本原则。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灾后恢复重建与春耕备耕相结合。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集中力量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备耕工作,安排好全年农业生产,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努力实现相互促进,力争全面实现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

  二是坚持统筹安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按照全国一盘棋,统筹安排当前全国农业生产工作。既抓好灾区恢复生产、又抓好非灾区扩大生产,在绝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重点抓好蔬菜、油料、生猪生产恢复和发展;统筹灾区重建与生产恢复,重点加快灾区损毁农业生产设施和良种繁育体系的重建,抓好规模生产基地和规模养殖场恢复生产;统筹全国农业生产物资调配,突出种子、种苗、种畜供应,突出分地区、分品种、分类型技术指导,重点解决重灾区、山区和边远地区恢复生产实际问题。

  三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既考虑受灾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切实搞好春季农业生产,又着眼于今后农业防灾减灾需要,提高相关建设标准,夯实农业基础,增强抗灾防灾能力,为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相结合。坚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负责,加大中央补助力度,多渠道筹措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资金。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组织和引导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各项工作,尽可能挽回损失,促进农民增收。

  五是坚持部门配合与系统协作相结合。既要加强横向衔接,切实做好与投资、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努力争取多方支持;又要搞好纵向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校的作用,加强指导与服务,努力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多方参与、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尽快恢复重建农牧渔业良种繁育体系,修复各类受损生产设施和农产品交易设施。要通过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各项措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努力实现全年粮食产量1万亿斤、“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的既定目标。

  种植业。力争上半年基本生产设施全部恢复,下半年生产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通过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农业生产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粮食作物面积不低于上年,确保春播油菜和大豆面积有所恢复,确保蔬菜总量不减少,“以管补灾”促进苗情转化升级,力争实现夏季粮油生产发展目标。

  畜牧业。2月底前完成灾区因灾死亡畜禽的排查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春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前开展春季集中免疫工作,3月底前灾区完成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力争上半年恢复畜禽生产基础设施,8月底前全面恢复商品畜禽生产能力,12月底前全面恢复种猪种禽生产能力。

  渔业。力争在4月底前恢复苗种繁育设施,6月底前基本修复受损渔业基础设施,12月底前生产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

  农产品批发市场。力争今年3月底前完成各受损设施的修复,设施条件恢复到灾前水平。确保主要农产品不脱销不断档,防止市场流通出现大的波动,努力保持主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农机。力争在灾区春耕前完成灾毁机具、提排灌设施修复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投入农业生产,上半年机库棚等设施基本修复,农机作业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确保农业生产需要。

  (二)主要任务。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引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全面展开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鼓励农民积极抢种、补种、改种,扩大迟播小麦、迟栽油菜、速生蔬菜的播种面积,加快畜禽补栏、水产补苗。

  1.种植业。尽快修复损毁基础设施,做好春耕备耕工作,突出抓好油菜、蔬菜、柑橘、小麦四大作物的灾后恢复生产。及时分析灾后病虫害发生趋势,及早提出防治对策。科学评估灾害对作物生长发育、成熟等方面的影响,做好应对倒春寒等灾害的准备,提早制定应急预案。

  (1)油菜。加强田间管理和生产投入,强化技术指导,促进苗情转化,对长江流域油菜给予适当补助,努力降低因灾产量损失;增加春油菜播种面积200万亩,以春补冬,努力实现年初确定的恢复油料生产目标。同时,积极扩大大豆、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等其它油料作物种植,确保今年食用植物油生产和供应。

  (2)蔬菜。加快重建和修复受灾蔬菜育苗场,抢修大棚60万亩,抢发芽苗菜和抢种速生叶菜800万亩,抢育果菜瓜菜类秧苗80万亩,尽快恢复灾区生产。扩大南菜北运及北方设施蔬菜生产基地生产面积,缓解灾区春夏蔬菜供应压力,稳定全国蔬菜市场。

  (3)果树。落实各项防冻抗灾措施,恢复受灾良种苗木繁育场基础设施,及时补种受灾果园果苗。加强在园果树管理,及时补充树体养分,适时修剪和清园,采取高接换种等措施,恢复生产能力。立足科技救灾,提高各项技术的到位率,增加单产弥补因灾损失,保障有效供应。

  (4)小麦。西南麦区、长江中下游麦区重点抓好受冻小麦的恢复生长,做好排水降渍工作;黄淮海麦区、西北麦区重点抓好晚播弱苗升级转化;冬春麦混播区及东北春麦区要在有条件地区适当恢复春小麦播种面积,实现以秋补夏。切实加强田间管理,认真落实病虫害防控措施,确保全年小麦面积稳定在3.4亿亩左右,单产在去年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

  2.畜牧业。加快重建因灾损失严重的300个畜禽原良种场和畜禽遗传资源场,尽快恢复良种供应能力。修复重建商品畜禽舍1926万平方米,确保灾后恢复生产需要。做好仔畜雏禽和饲料的调配工作,突出抓好生猪、家禽和牛羊的灾后恢复生产,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1)生猪。支持和指导灾区加快恢复和重建种猪及商品猪养殖场。抓好种猪春季配种繁育,加大推广人工授精力度。根据生猪繁殖周期,结合流产和死胎情况,提前安排好免疫计划。调整日粮配方,提高饲料能量水平,增强生猪抗寒和抗病能力。加快生猪补栏,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生猪出栏率,确保生猪生产全面恢复与发展。

  (2)家禽。支持和指导灾区加快恢复和重建种禽场和商品鸡场。鼓励孵化企业增加孵化量,做好禽苗特别是优良黄羽肉鸡苗雏的调配。加强雏禽饲养的供暖保温,增加垫料,保持干燥,合理通风,科学安排日粮配方,增强鸡群抵抗力。

  (3)牛羊。做好春季牛羊仔畜的防寒保暖工作,及时对因雪灾延误配种的牛羊进行补配。加快修复损毁的牛羊圈舍。合理搭配精饲料、优质牧草和青贮饲料比例,尽快恢复牛羊膘情和体质。做好青贮玉米和优质牧草的种植,为牛羊饲养提供充足的饲草饲料。

  3.渔业。抓紧抢修恢复受灾严重的80个重点水产原良种场,在繁殖生产季节之前尽力恢复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尽快修复因灾损毁的池塘、温室大棚和网箱等渔业生产基础设施,保证养殖生产恢复的需要。积极组织各级水产原良种场抓好春季水产苗种早繁早育工作,扩大生产规模,做好跨区调运工作。针对不同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地指导养殖户解决恢复生产所面临的技术难题。

  4.农机。帮助和指导农机手保养、检修各类农机具,做好灾毁机具、库棚设施修复工作,开展灾后重建,促进生产恢复。抓紧落实购机补贴政策,保证春耕前将资金落实到位。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柴油的储备供应,做好跨区作业组织协调,加快机耕、机播进度,确保作业质量和安全生产。

  5.鲜活农产品供应。抓紧指导和扶持有关批发市场尽快修缮因灾损毁的交易大棚、仓储等设施。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区菜市场和便利店配送农产品,在城市建立农产品品牌直销连锁店。利用网络对接会等多种形式,积极促进产销对接,密切产区和销区的联系,努力解决部分区域、个别品种供应偏紧问题。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其它各项流通优惠政策。继续开展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和鲜活农产品专报分析工作,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督促和指导批发市场加强质量检验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6.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加大次生灾害监测力度,及早提出防治对策,确保灾后无大疫。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加强饲养管理,做好死亡畜禽、鱼类无害化处理,对畜禽圈舍、鱼塘进行全面消毒,及时消灭病原。科学防治鱼病,严禁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制定春季免疫实施方案,提前开展春季集中免疫,重点做好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加大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力度,及时排除疫情隐患。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运输环节监管,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处置突发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畜产品安全。

  针对灾后小麦条锈病、白粉病,油菜菌核病,蔬菜病害,以及柑橘溃疡病,茶树芽枯病等病害将可能呈重发趋势的情况,进一步加强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行动,力争将重大农作物病虫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实行重大病虫周报和应急防控值班制度。大力开展专业化防治和统防统治,做好防控技术培训、宣传与指导,努力把各项技术传授到农户,落实到地块、大棚、橘园、茶园,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后损失。

  五、认真落实农业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强化措施落实和协调配合,全力推进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开展。

  (一)切实落实各项农业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深入贯彻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救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精神,按照“地方各级政府为主负责,加大中央补助力度”要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对农业灾后恢复重建的支持,切实落实国务院已明确的农业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包括对长江流域油菜给予适当救灾补助,对受灾较为严重地区的农民给予购种补贴、对灾区边远山区农民免费提供恢复生产需要的种子、种苗、种畜,对修复蔬菜大棚和养殖场舍等农业设施、恢复良种繁育体系、重建蔬菜育苗场和果树茶树良种苗木繁殖场给予补助,对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备耕加强信贷支持等政策。同时,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出台的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新增政策。

  (二)切实加强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促进灾区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生产。根据受灾地区实际情况,尽快补充完善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方案。进一步加大科技入户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村入户,立即深入生产一线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和春季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农民加强田间(饲养)管理。毫不松懈地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治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针对务工人员返乡少、农村青壮劳力缺的新情况,强化农机作业服务,动员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各种协会开展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生产服务,提高灾区农民群众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苗种、化肥、农膜等农资的协调供应。立足全国,做好调配,充分保障灾区恢复生产所需苗种、化肥、农膜等农资的供应。进一步加强调度,及时了解各地种子、化肥、农膜储备和灾区秧苗(苗木)受灾等情况,准确把握灾后恢复重建种苗、化肥、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信息。搞好种子、种苗、化肥和农膜等重要农资调运,协助种畜禽企业和水产原良种场做好畜禽、水产种苗调配工作,优先保证灾区所需疫苗、饲料等物资供应,确保灾后恢复生产需要。突出抓好灾区农资市场监管,开展农资春季打假行动,严厉打击哄抬价格、销售假冒伪劣等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灾区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做好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明确时间进度,把握工作步骤,有序推进农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各地要尽快细化完善农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明确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政策要求。各省区要抓紧开展并于3月中旬前完成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前期工作。

  (五)切实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的落实。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工作机制。农业部农业抗灾救灾指挥部继续做好全国农业系统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灾情影响的分析研究,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责任人,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切实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主动与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支持,推动有关政策尽早落实。进一步健全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及时跟踪农业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的进展动态,发布灾后恢复重建各类信息,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宣传典型,充分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25号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含加工,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
  环保、科技、卫生、工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农业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农业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农业标准体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没有涵盖,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
  (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管理规范;
  (四)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农产品批发、销售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需要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

  第八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WTO/TBT、WTO/SPS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二)坚持科学性、协调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发展地方名、特、优农产品生产;
 (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的作用。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  
  农产品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发布。

  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多点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产品生产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农产品标准。


  第三章 农业标准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建立农业标准推广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禁止农产品生产者无标准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农业投入品控制、检验、包装、上市销售等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农药残留量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及其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农产品。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产品。

  第十六条 包装上市的初级农产品应当标有中文标识,标明品名、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捕捞、宰杀)日期、净含量等。
  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注标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印刷、冒用农产品标识和篡改标识内容。

  第十七条 进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农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标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符合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对农产品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 收购农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实物样品时,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封闭管理的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建立送检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立发展名牌农产品的战略;将培育、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原产地域产品等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政策。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进入国际、国内市场。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业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
  鼓励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积极贯彻ISO9000标准,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并通过HACCP认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市场、企业设立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的专店或专柜。
  明示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必须取得相应认定、认证证书并使用质量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印刷、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四章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农业标准监督,保证农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法定检验机构对农产品实行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农产品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监督抽查应依据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采用的标准或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监督抽查以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元素和其他可能危及人  农产品监督抽查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监督抽查信息由组织实施的部门定期发布。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的法定检验机构必须经依法授权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第二十八条 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农产品检验检测及中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对社会出具检验、测试数据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其进行农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要求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持有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等市场对初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复检必须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直接包装上市的农产品没有中文标识的;
  (二)列入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没有按规定标注标识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农产品没有标准或企业标准没有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二)伪造、冒用农产品标识或篡改标识内容;
  (三)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对产品造成污染的;
  (四)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标志或擅自印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质量标志的。

  第三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冒用名牌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二)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农产品的;
  (三)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是指种子(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食用菌菌种和其他繁殖材料)、粮、油、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食用菌、饲料(非农副产品加工制成的饲料除外)及饲料添加剂、棉花、烟叶、茶叶、糖料、花卉及其他农产品。
  (二)“初级农产品”是指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产品。
  (三)“农产品生产者”是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
  (四)“HACCP”是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
  (五)“WTO/TBT”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六)“WTO/SP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