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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45:51  浏览:9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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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作出产业损害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
第三条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当事人是提出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各利害关系方。
第五条 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听证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听证。
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定委员会具体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3人或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
听证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利害关系方的回避申请提交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有关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三)决定是否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四)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五)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最后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利害关系方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会的其他组成成员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核对查验听证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权利。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陈述国内产业损害的事实、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三)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会旨在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举行期间提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在听证会结束后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验。
第十六条 听证会的其他组成成员经首席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案件事实及相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并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听证当事人必须涉及自身的商业秘密才能作出充分、准确、完整陈述的,可以申请举行不公开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十八条 听证由听证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后,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连同听证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报送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且已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中止听证原因消除后,恢复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人撤回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止或者终止听证情形的,是否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前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决定,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后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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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政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
落实,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
工作),结合我市督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
责,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工作部署落
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
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强化督促
检查职能,切实抓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
级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办公室及其督查工
作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
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应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调动
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
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认真
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职能
部门应协同动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政府都要设立督查工作机构,建立
健全督查工作机构体系。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必须确定
专(兼)职人员负责督查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根据工作需要,各
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冠称“×××政府督察室”。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
证党委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
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工作目标
责任制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要文件、
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其它需要督查事项的落实。
  (六)对下级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呈报立项。对开展的督查工作,要立项登记,提
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办理要求、承办人
等内容,送主管领导审批。
  (二)下达任务。根据主管领导批示,督查部门拟定具
体工作方案并填写督查通知单,及时下达给承办单位,急件
应先用电话或传真告知。
  (三)督促催办。任务下达后,应随时了解情况,掌握
办理进度,对逾期未办结的要及时催办,必要时可派人进行
实地督办。
  (四)参与协调。对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
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
领导报告。
  (五)督查反馈。督查事项结束后,督查工作机构要及
时将办理结果报送交办机关或交办领导。对难度大、办理周
期长的督查事项,可口头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六)督查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督查工作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
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
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
展。
  (二)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对督查事项
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对重大决策和重
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一般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由政府或
部门领导负责,政府办公室及其督查工作机构实施督
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督查。
  (三)调研制度。把督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发
现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领导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四)报告制度。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工作的实施及
督查结果的反馈,必须有严格的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要
及时逐级报告。
  (五)通报制度。要建立政府系统督查通报制度,及时
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六)保密制度。对督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七)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区、
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督查
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力、没
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
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八)交流与培训制度。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应适时
召开督查工作情况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采
取多种形式对督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督查工作岗位重要、责任重大。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强理论、政策、法律、现代科学知识和业务学习,自觉地维护政府形象,
坚持依法行政,探索督查工作规律,在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
创造性地开展督查工作,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
则,公道正派,敢于讲真话,敢于揭露问题,敢于抵制各种
歪风邪气。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选配具有实践经
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
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便于
开展工作,保持督查工作的连续性,专职从事督查工作人员
的职务级别可适当高配,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
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
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证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
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
网络,形成快捷便利的联系渠道,有条件的应建立数据资料
库,以保证决策的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工
作机构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


广委办发[2004]13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6日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03〕9号)和全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奖惩。
  3.各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市政府当年年初下达;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任务,由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对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考核,在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按照本办法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局审定。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
  4.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发展中小企业目标任务,实行100分制考核,即:当年新培育上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产值,标准分值:20分;中小企业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标准分值:15分;完成当年新增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小企业工业产值、中小企业实交税金三项指标,标准分值:25分。

  5.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中小企业营业收入,标准分值:15分;工业产值,标准分值:15分;入库税金,标准分值:1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分值:15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标准分值:15分;新培育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标准分值:15分;招商引资,标准分值:10分。

  三、考核计分
  6.考核实行100分制,完成目标任务110%以内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按110%计分。

  四、奖励与处罚
  7.凡综合考核得分100分以上为发展中小企业先进单位;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8.对考核为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金各二万元;对考核为合格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

  9.在目标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0.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结果,除给予表彰奖励之外,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开发区及重点乡镇和示范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1.重点乡镇和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第一年不合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合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法按程序予以免职。

  六、附则
  12.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