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37:39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施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30日 旅管理发[200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现将《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并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OOO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以下简称创优)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优委),负责指导全国创优工作的开展。创优委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并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创优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省(区)、地级市应设立相应机构,并负责本辖区内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整体形象。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志物。标志物主体由长城烽火台、地球和中国旅游业标志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鼓励旅游城市参加创优工作。参加创优工作的县级市经上级旅游局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申报;地级市及副省级市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申报;直辖市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城市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市创优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申报城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旅游局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三)市创优工作方案;
(四)市创优机构设置及联络方式;
(五)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旅游局根据本辖区创优工作的总体安排及申报城市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国家旅游局报送参创城市名单。所报城市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后,列入全国参创城市名录。

第三章 创建
第十条 参创城市应按照《标准》,向本市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
为保证创建工作不走过场,自列入全国参创城市名录后,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参创城市应对创建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创优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 参创城市应做好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并与其它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

第四章 自检
第十三条 参创城市在实施创建计划后,应进行自检。
第十四条 自检工作由参创城市的创优机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对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
第十五条 自检范围应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所有单位和场所。自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后,参创城市可向上级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受理直辖市的初审申请。省级旅游局受理所辖副省级、地级市及县级市经上级旅游局转报的初审申请。

第五章 初审
第十七条 参创城市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该市创优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该市自检情况报告;
(三)该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四)该市自检情况打分表。
第十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审核参创城市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城市进行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初审组应对《标准》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省级旅游局应对初审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作出初审结论。对初审合格的城市,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在审核直辖市的初审申请材料后,可以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申请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进行验收的决定。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级旅游局初审报告;
(二)初审打分表;
(三)参创城市的自检工作报告及自检打分表;
(四)参创城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和地址。
第二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参创城市的创建及初审情况,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向国家旅游局提交验收报告和打分表。

第七章 批准和命名
第二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合格的城市,经商有关部门意见后,正式命名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颁发证书和标志物。
第二十八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不得擅自制做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志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第八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城市应保证创优工作的连续性,并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败计划,落实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复核工作。省级旅游局对所辖已命名的城市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复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每两年可组织一次。复核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以适当方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未通过复核或在创优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城市,将提出通报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标志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地区、州、盟、县等行政区划的创优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科技与数字[2010]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互联网出版单位、网络游戏企业:
  自2004年8月总署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以来,在全国网络游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进展顺利,已有五批108款优秀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作品入选并相继投入市场。多年来,中国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这些具有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原创网络游戏作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已连续5年占据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且其中许多优秀作品先后走出国门,畅销海外。
  “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开展,对增强网络游戏企业的创新能力,对提高中国民族网络游戏产业的竞争力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继续扩大民族网络游戏作品的积极影响,推动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总署决定继续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开展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评选工作(委托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承担本次申报相关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选题指导思想
  申报选题要符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精神,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指导,立足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提高中国网络游戏的自主创新能力,以有利于广大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准则,促进中国民族网络游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申报的选题要坚持民族性、科学性、艺术性、娱乐性的统一,寓教于乐、寓知于乐、寓学于乐。
  二、申报要求
  (一)已入选前五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的网络游戏不再受理申报(新版本除外)。
  (二)申报者为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的法人。
  (三)申报的网络游戏选题必须享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成时间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五)申请截止时间2010年10月31日。
  (六)申报单位填写《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连同有关申报材料特快专递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特快专递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9层1907室,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信封上应注明“民族网络游戏申报”字样),同时提供所申报选题的网络游戏客户端(光盘版)3个、测试账号3个。
  (七) 将《“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向辖区内网络游戏企业进行宣传,鼓励支持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选题申报。
  我司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选题进行评选,评选工作结束后公布第六批入选选题。

  联系单位: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郑南 电话:010-52656215;手机:13661273733;传真:010-52656216
      高勇 电话:010-83138716
      E-mail:amyunistar@yahoo.com.cn或cgigc@cgigc.com.cn



附件:“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810/128436661215735926.doc


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从诉讼费的减、缓、免看北安法院的司法救助

李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针对北安市人民法院2009-2010年度社会弱势群体进行诉讼费减、缓、免的情况,分析法院对“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司法理念的贯彻应用。
  2009年缓交案件26件,缓交金额20.9万元,2010年1月至10月缓交案件38件,缓交金额14.78万元。两件内无减交、免交案件。
  从诉讼费减、缓、免案件的类型看,无涉及农村乱摊派的行政案件;无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的行政案件;无申请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其中抚育、扶养、赡养案件1件;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3件;其他案件60件。
  从以上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一、北安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向而缓交金额却有减少,2009年26件,缓交金额20.9万元,2010年1月至10月38件,缓交金额14.78万元。这是由于一方面法院的整体收案在增多,另一方面,法院为当事人的提供司法救助涉及的案件当事人的也在增多。
  二、《交纳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的司法统计表中只列举了涉及农村乱摊派的行政案件;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的行政案件;申请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等8种情形,其余的都列入"其他"的行列,这样为了图省事表格设计并不科学,与该条的规定也不相符,导致司法统计不准确,分析也缺乏依据性.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制定出科学、规范的诉讼费减、免、缓情况的统计分析表。
  三、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由减交、免交、缓交的三种情形,逐渐变成现在只有缓交的一种情形,这反映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交纳办法》的规定执行,更多的是采取缓交的司法救助方式,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快速立案,让他们打得起官司,体现了法院对“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司法理念的贯彻应用。
  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的办案经费是有限制的,法院的诉讼费也要受到地方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调控,因此,随着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求的增多,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不得不进行"压缩"。对此,建议财政部门要加大法院经费的投入,另外社会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让全社会多来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司法救助是法律规定的制度,它牵涉到全社会的各个阶层。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为符合救助务件的困难群体缓、减、免收诉讼费,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不但关系到法院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还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之路任重而道远.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