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41:40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04-23
国税发[2002]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营业税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等,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中直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直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一、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宾馆、招待所
  1、北京和敬府宾馆(北京东城区张自忠路7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鸽赤路南侧)
  3、北京翠明庄宾馆(北京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号)
  4、北京万寿路招待所(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
  5、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怀柔分部(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5号)
  6、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烟台分部(山东烟台市莱山区石沟屯滨海北路139号)
  7、中国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中心苏州分部(江苏苏州市新区狮山路40号)
  8、北京万寿宾馆(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2号)
  9、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
  10、全国对台干部培训中心(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6号)
  11、北京竹园宾馆(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小石桥胡同24号)
  12、北京中宇饭店(北京西城区宏庙胡同9号)
  13、北京北总布招待所(北京东城区北总布胡同10号)
  14、北京西永招待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永祥西巷3号)
  15、中国职工之家(北京西城区冥武庙路1号)
  16、团中央全国青少年北戴河活动营地(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黑石路4号)
  17、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北京东城区建内大街19号)
  18、北京好园宾馆(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53号)
  19、全国妇联招待所(北京东城区柏树胡同7号)
  二、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汽车修理厂
  1、北京外联汽车修理部(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5号)
  2、北京市润达汽车维修检测中心(北京海淀区田村路10号)
  3、中宇汽车服务中心(北京西城区西兴盛胡同15号)
  4、北京华会汽车修理服务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5、北京崇文区华青汽车维修站(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2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海沧大桥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海沧大桥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2000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海沧大桥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海沧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好,保障海沧大桥的交通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沧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 海沧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通过海沧大桥的车辆驾乘人员、游客必须爱护大桥,服从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沧大桥的路政和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工作以及大桥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派驻海沧大桥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驻海沧大桥的武警部队负责守护大桥,保卫大桥的安全。
驻海沧大桥的公安治安检查站以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主,协助维护大桥的治安秩序。
驻海沧大桥的公安交警负责维护大桥的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安全畅通。
第六条 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大桥的养护维修和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工作,驻海沧大桥的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章 通 行
第七条 车辆过桥应当按照海沧大桥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行驶。
第八条 海沧大桥主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立交桥匝道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遇有交通标志、标识时,应按交通标志、标识上所示的限速行驶。
第九条 车辆在海沧大桥上不得擅自停车。车辆在桥上抛锚的,应尽量离开车行道,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在车后80米处设置紧急停车标志,不得在现场维修,应立即报告公安交警将故障车辆拖走。
第十条 禁止下列车辆从海沧大桥通过:
(一)非机动车辆;
(二)摩托车;
(三)运载石子、沙、煤、土、垃圾等未经集装化处理的车辆;
(四)装载机、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可能影响大桥结构安全的车辆;
(五)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
(六)超过限制载重标准的车辆。
前款规定的限制载重标准为汽车单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000千克,平板挂车单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20000千克。
第十一条 禁止行人在海沧大桥车行道通行。游客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具体规定由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海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桥桥下设计净空高度和船舶、设施高度,结合船舶吃水和当时潮位,控制船舶、设施从桥下安全通过。

第三章 通行收费
第十三条 海沧大桥实行车辆有偿通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按照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海沧大桥车辆通行费实行单向收费,由大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征收。通过大桥的车辆在海沧大桥收费站缴纳。
第十五条 通过海沧大桥的车辆,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减征、免征通行费的,予以减征、免征。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缴纳:
(一)收费站现金购票缴费;
(二)办理不停车缴费;
(三)购买月票按月缴费。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应接受交通、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
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养护、维修计划,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海沧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泄漏、散落的,由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在海沧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可能影响大桥安全的作业,建设单位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当事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海沧大桥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凡在海沧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等非交通标志的,设置单位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当事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海沧大桥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海沧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修造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海沧大桥旅游区的建设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进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海沧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锚泊、捕捞、养殖、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利用桥墩揽靠船舶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上桥通行的车辆上桥通行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人在大桥车行道通行或未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车辆未缴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其补缴,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海沧大桥的管理机构同意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海沧大桥的管理机构同意设置广告等非交通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捕捞、养殖、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利用桥墩揽靠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海沧大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大桥安全保护区域”是指大桥主桥、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6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立交桥、引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
“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大桥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4日

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库[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国库集中支付有效实施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利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国务院批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自2001年试点以来,已在中央和地方全面推行并不断深化,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财政资金的传统缴拨方式,建立起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要求的重要措施。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财政部于2002年开始探索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实施几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通过动态监控,发现并纠正了大量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资金的意识日益增强,违规金额和违规比例持续保持下降态势,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了预算执行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进程。一些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比照财政部的做法进行了试点,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实践表明,财政资金无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管理都是预算执行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前移财政监督关口、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机制保障。

  总体来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这不仅影响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而且也不适应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亟需认真对待和加快改变。财政部党组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监控工作,在2009年财政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建立各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各地财政部门要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二、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总体要求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求,紧紧围绕重大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资金活动监控为重点、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实时接收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信息,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着力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坚持有利于提高预算执行透明度、坚持有利于增强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责任主体意识、坚持有利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作用,统筹考虑,加快实施,争取2009年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2012年全面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三、建设完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工作平台和技术支撑,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控系统在预算执行监控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结合“金财工程”总体规划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特点,充分考虑系统建设的前瞻性和整体性,加快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全过程支付活动,保持并实时更新交易记录,确保实现预警高效和信息集成,达到系统实时动态、智能预警、综合分析、实用兼容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为加快推进监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可免费提供给地方财政部门安装和使用,软件的实施费用和服务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已建立监控系统的省市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加大推广改造力度。

  四、建立健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运作机制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完善操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通过监控系统全面跟踪财政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支付、清算及核算的操作流程,动态监控每一笔财政资金支付的详细交易记录,包括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等,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即时通报违规情况,并积极开展与预算管理及主管部门的联动协作,真正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纳入动态监控管理。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按规范要求实现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五、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各种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新情况、新动态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挖掘根源、提出对策、反馈情况,充分发挥监控信息集中优势,及时快捷地为领导提供监控有效信息和决策参考,向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控情况,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规范合理,调动主管部门参与预算执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六、健全财政国库内部控制制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国库内部控制管理,建立用款计划审批、资金审核支付、银行账户监管、财务会计核算、内部印章印鉴管理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分工明确的岗位制衡机制。财政国库机构内部资金审核岗位要与支付岗位相分离,资金支付岗位要与账务核算岗位相分离,监控岗位要与业务岗位相分离,会计岗位要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各个环节职责清晰,不得混岗串岗,不得擅减程序,完善财政国库内控管理,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七、扎实做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配套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队伍,完善机构建设,研究确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按照科学规范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加紧研究和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确保实现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工作目标。

  地方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内部、预算部门和单位、代理银行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大培训力度,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和培训,着力提高监控人员和代理银行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务操作能力。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在确保本级2009年初步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并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现场推广交流会、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下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财政部对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督促和考核,确保整体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