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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劳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3:00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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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劳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机电部


直属单位劳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1992年1月13日,机电部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我部自1989 年起对直属各单位的劳动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办法对推动直属单位的劳动统计工作, 杜绝虚报、瞒报、漏报现象;保证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劳动统计任务;鼓励劳动统计人员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提高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直属各单位的欢迎。 为了进一步强化劳动统计工作,推动劳动统计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加强劳动统计分析工作, 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了修改。
今年, 我们将依照新的考核评比办法对直属各单位的劳动统计工作进行评比, 具体办法如下:
—、考核评比
劳动统计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年报和定期报表。考核情况半年通报一次,评比结果一年公布一次。
(1)考核评比按满分500分计算。其中年报200分,季报各100分(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2)凡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及统计分析材料的给予满分。另外提供统计分析文章, 并且有一定参考价值的,酌情加分,优秀的推荐在有关杂志上发表。
(3)统计报表中出现问题按下列标准扣分:
①报送日期以邮戳为准,迟报一天扣5分;
②报盘出现病毒,一张盘扣20分;
③报盘未经数据检查,或自行删改某些限制条件的, 出现一处错误扣10分;
④报表不完整,缺一张表扣10分;
⑤报表不附加文字说明者,扣减该项得分;
⑥不按规定报送软盘的,扣减20分。
二、表扬和奖励
评比结果以累计分数为依据一年公布一次。 评优分为优秀统计工作者和通报表扬两种。
(1)全年累计考核分数在48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统计工作者;
(2)全年累计考核分数在450分以上者通报表扬。
为了鼓励统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搞好本职工作, 对于获得优秀统计工作者和通报表扬者除给予荣誉证书外建议各单位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三、批评和通报批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1)凡违反《统计法》虚报、瞒报或不报劳动统计资料的;
(2)一年内无故迟报统计报表两次以上的;
(3)报盘不经数据检查和病毒检查,提醒后仍不注意改进的。
通报批评一年公布一次;批评仅限于对个人,不受时间限制。
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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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及时性│准确性│完整型│文字说明│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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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500 │ 90 │ 120 │ 100 │ 10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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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表 │200 │ 30 │ 60 │ 40 │ 4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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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季度│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定┝━━━┿━━┿━━━┿━━━┿━━━┿━━━━┿━━┥
│期│二季度│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表┝━━━┿━━┿━━━┿━━━┿━━━┿━━━━┿━━┥
│ │三季度│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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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税发(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七、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电脑票、手工票各一套)(略)


2001年7月23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2]57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依据《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2008]19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根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储备物资的实物采购、仓储、养护、检测、运输、销毁以及基本生产能力保障。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任务并占用储备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以及与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四条 医药储备物资实行“保值轮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储备资金的来源:

⑴ 财政拨款;

  ⑵ 储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⑶ 社会捐款及其他来源。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储备资金的安排。市药监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在每年年度末结合储备任务编制下年度支出计划,经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联席小组会议(以下简称联席小组会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安排落实医药物资储备资金。

第七条 储备资金的申请。储备单位根据下达的储备计划,按照储备物资的实际采购价格,并结合储备资金结余情况,向市药监局提出书面资金申请。

第八条 储备资金的审核。市药监局对储备单位上报的申请,从品种、数量、规格、金额等情况严格把关审核,结合本部门储备资金结存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第九条 储备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药监局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将储备资金下达市药监局。市药监局向储备单位下达正式通知,并拨付储备资金。

第十条 储备资金的调整。因储备计划调整或其它因素影响,对储备单位的医药储备品种数量进行调整时,经联席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对储备单位占用的储备资金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增加储备规模计划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储备资金结余情况,安排落实储备资金,由市药监局向储备单位下达书面资金调整通知;调整减少储备规模计划的,储备单位应将已轮转销售并收回的资金于年度内交回市药监局,统筹用于完成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储备任务。

第十一条 医药储备物资按规定调用后,储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接收单位进行结算收回货款,结算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储备成本价格。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市药监局及储备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储备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 储备单位应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工作,并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

第十四条 储备单位应对拨入的储备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准确反映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对储备物资品种、数量单独设立实物台帐,做好储备物资入库、调用、轮转、报损核销等详细记录,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储备资金在储备单位内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相应冲抵储备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发生的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保值轮储品种的储备资金由储备单位保值使用。储备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所发生的仓储、养护、运输、检测等全部费用由储备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核销报损品种的储备资金由财政拨款安排落实。储备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所发生的仓储、养护、运输、检测、销毁等相关费用,经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按照评审结果由财政安排落实相关储备资金。

第十八条 储备单位每年将储备资金收支情况按财政要求填报年度决算报表。年度终了,由市药监局将储备资金决算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审计局备查,通报联席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 经联席小组会议通过可报损核销的储备物资,由储备单位在储备物资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按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向市药监局申请采购资金。为保证储备物资及时储备到位,市财政局根据市药监局报送的相关情况,提前安排储备单位采购资金。

第二十条 关于报损核销的储备物资,储备单位应根据储备物资有效期届满当月盘库实际情况,按照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每半年向市药监局上报核销报告。申请报损核销的储备物资应与前期申请追加采购资金的核销物资内容相符。市药监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报损核销处置。

第二十一条 储备单位因不可抗力和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重大调整造成的储备物资损失,应及时根据核实的损失情况,按照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市药监局上报核销报告,市药监局审核并经联席小组会议讨论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报损核销处置,经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后办理核销。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储备单位每年度对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药监局备案。市药监局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联席小组会议上进行通报。资金检查情况作为确立储备单位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为客观反映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药监局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储备单位进行年度储备资金的清算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联席会议并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要按规定管好用好医药物资储备资金,对于虚报、冒领、截用、挪用、挤占储备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2008]19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