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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3:31:48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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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部、国


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制定
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计综合[2002]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历史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国家在保证粮食安全、确保军需民食和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要继续依靠和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作用。当前,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固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 号)要求,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总体改革目标是:从不同地区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根据粮食产销区的特点,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实行减员增效;积极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通过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粮食主销区,要根据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特点,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合理调整企业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积极引导和培育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参与地方粮食流通,为搞好地方粮食流通服务。粮食主产区要把实行政企分开、减员增效和加快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作为改革的重点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
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外的粮食产销平衡地区可以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结合主产区或主销区粮食企业改革的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措施和办法。
(二)中央和地方所属的储备粮公司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率,降低粮食储备管理成本,使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的市场主体。
二、实行政企分开,加快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步伐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四)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确定适合于走向市场的企业组织形式,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目前还没有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
(五)按照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1)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要求,在全国以国有独资形式直接掌握一批中央储备粮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轮换,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掌握一批承担地方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在布局上与中央储备粮库互为补充,为地方粮食宏观调控服务。(2)粮食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地区要掌握和扶持一批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为农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3)大中城市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掌握必要的一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连锁零售企业,确保城镇粮食的供应及质量。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要适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粮食主产区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地方县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并一部分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或小杂粮产区以及山区、边远地区等网点分散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兼并、租赁和拍卖。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粮食主销区,对不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业务,同时在粮食流通中没有竞争力,不能很好发挥骨干作用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七)已经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离出的附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可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步伐。粮食加工、饲料、零售等企业,要通过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确保社会稳定。
四、通过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企业综合竞争水平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按县(市、区)或经济区域,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对规模较小和不宜作为一级法人的小型购销企业,可以作为购销公司的报账单位。对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素质较好、规模较大的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粮食主销区和执行销区政策的产销平衡地区,要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组改造步伐,在理顺粮食价格机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历史包袱,鼓励购销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和实行跨地区重组。
(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搞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范围,改变购销企业"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十)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提高粮食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可以授权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 号)文件要求,为提高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五、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和正常的盈利水平,合理定员定岗,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合理调整企业内部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减管理人员。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工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人员。
(十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要执行所在地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确保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采取多种措施,统筹安排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所需资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十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行库(站)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六、加强企业管理,健全经营管理机制
(十四)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使管理挖潜成为企业应对市场环境变化、实现增效的重要手段。要把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 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帐、坏帐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
(十五)切实做好企业库存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中央储备粮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部门下发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办法(试行)》 (国粮调〔2001〕209号)的规定,适时轮换,确保中央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地方储备粮油要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办法, 明确储存年限、品质要求、轮换的责任和审批权限,并落实相关费用。对地方商品周转粮要建立有效的推陈储新机制,(1)提高对粮食推陈储新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企业推陈储新的积极性,防止出项新的粮食陈化,确保库存粮食的品质;(2)要合理有效地使用粮手风险基金,鼓励粮食企业扩大销售;(3)要抓住有利时机,扩大粮食出口,开拓国际市场;(4)鼓励粮食加工转化,地方要在税收和资金上给予政策扶持;(5)对退耕还林(草)地区的饲料用粮供应,可以销售库存陈粮,但是严禁回流到口粮市场。对现有库存中的陈化粮要有计划地进行处理,经国务院批准后,通过指定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卖的方式,实行定向销售。
(十六)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国有大型粮食储备企业和购销企业要率先实行企业各业务环节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国内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七、加强领导,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企业的改革和 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七)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发〔2001〕28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制定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
(十八)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即收购新粮暂不销售,先销高价位老库存粮,新老粮源等量对冲,防止陈化,原库存成本价可先搁置帐上,待市场粮价回升能顺价销售时,及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在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归还本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用包干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由地方和中央按粮食风险基金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十九)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价粮食,要继续按保护价及时发放收购贷款,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的资金需要;对非保护价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开户和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可试行粮食订单收购贷款,具体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前提下,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为缓解当前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纳库严重不足的困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并由地方(省级)财政统一贴息。
(二十)积极落实有关粮油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消、合并、改制等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规定执行。
(二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促进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和各种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使合法购销活动得到保护。
(二十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各地要按照粮食企业的特点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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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矿资源税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041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2.冶金独立矿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独立矿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10号)中列举的六家矿铁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产的冶金独立矿山。对1993年12月
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为独立矿山的,不得按财税字〔1994〕041号及本通知规定减征资源税。
3.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4.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




1997年1月29日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的任务,进一步推进全国社区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拓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自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的要求以来,教育部积极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2001年11月,我部召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明确了我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确定了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2003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到61个,基本覆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许多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分别确定了一批省级和市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各地认真贯彻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采取积极措施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目前,各实验区初步建立了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区教育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社区教育培训网络初步形成;创建了一大批学习型家庭、学习型企业等学习型组织;各类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社区居民参与学习的比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为提高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建设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社区教育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我国发展先进生产力对提高社会全体成员整体素质的迫切要求,适应了我国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迫切要求,适应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要求,促进了社区的稳定与发展,拓宽了教育服务社会的渠道和内容,有力地推动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进程。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发展社区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距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增强搞好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全国社区教育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要逐步建立起适应社区建设和居民学习需求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和教育培训模式,促进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把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贯穿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要通过社区教育,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使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要紧密围绕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与社区建设的各方面工作沟通和衔接,组织和实施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形成合力和有机整体;要加强社区各类教育文化资源的统筹,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社区现有教育资源,推动各类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加强社区学校和学习型组织的建设;要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服务,努力满足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需求;要实行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积极而扎实地推进社区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并把发展社区教育作为创建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3.推进我国社区教育工作的目标是:

  进一步扩大社区教育实验范围。到2007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扩展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级、市级实验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发展水平的省市级的社区教育实验区和普遍开展社区教育的城市;创建一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为学习型城市建设奠定扎实的基础;在经济教育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社区教育延伸到农村地区并取得初步经验。中部和西部地区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

  到2007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对全国社区教育工作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教育资源基本上都要向社区居民开放,面向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使社区居民年培训率逐步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具备社区教育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在中西部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教育资源60%以上都要向社区居民开放,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使社区居民年培训率逐步达到50%以上,初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一定的社区教育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较为完备的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对社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初步形成面向社区居民终身学习的资源平台。

  三、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1.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开展教育培训,是社区教育的基本工作。要始终重点抓好量大面广、受到社区居民普遍欢迎的各类短期培训活动,努力满足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老年人群社会文化活动、弱势人群提高生存技能培训、外来人群适应城区社会生活培训等各类人群的学习需求,积极抓好社区内的婴幼儿教育、青少年学生的校外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的德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社区建设的中心工作和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需求,确定相关的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的建设工作,拓展和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创新培训形式,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率,力争每年提高五个百分点以上,逐步实现有学习能力和学习要求的社区居民“人人皆学”的目标。

  2.进一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

  要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作为现阶段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根据社区内不同类型组织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学习型组织基本要求和标准,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街道、学习型居委会、学习型楼组、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积极开展评估促进工作,使学习型组织占社区内各类组织的比例逐年提高,2007年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3.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各类教育资源,形成社区教育培训网络。

  要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各类教育资源,横向联合,纵向沟通,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使现有教育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种文化体育设施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区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要依托社区内普通中小学和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面向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服务,使其成为开展社区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在整合、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基础上,形成以区(县)社区教育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为龙头,以街道(乡镇)社区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居委会(村)社区教育教学点等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播放教学光盘、收视卫星电视教育节目、计算机网络教学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有条件的街道(乡镇)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构筑起社区居民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平台。 

  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障社区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的领导,逐步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地要把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区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推动本地区社区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社区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2.加强社区教育队伍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教育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专职人员主要在现有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中统筹安排解决,街道要有专人分管社区教育工作。兼职人员要根据社区教育的实际需要确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内教师、专家、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积极性,建立表彰激励机制,使之成为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重要力量。

  要努力解决社区教育师资的待遇问题,在职务、职称、工资和进修等方面应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一视同仁。要制定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规范,开发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课程,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建立若干个社区教育工作者培训中心,把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保障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

  要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入的社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保障必要的社区教育经费,并列入到经常性财政开支。国家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应努力按照社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落实社区教育经费。经济发达地区,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社区内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关于职工工资总额1.5%-2.5%用于职工培训的规定,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对学习者个人回报率较高的培训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

  4.开展对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和咨询工作。

  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我部将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批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行检查评估,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给予肯定和表彰。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对地方社区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定期检查、评估和表彰奖励制度。要广泛吸收社区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成立社区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实验区社区教育实验指导工作。

  5.加强社区教育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的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发展社区教育的经验和做法,营造有利于社区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社区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开展社区教育的有益经验和成功的做法,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教育理论。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