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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2:27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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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


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3月14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机械产品实行质量分等及等级评定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它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有利于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政策,有利于产品质量的考核。为了搞好产品质量分等和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产品质量等级根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 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对尚无经部批准的《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和相应的质量指标检测方法、 抽样办法及等级判定办法的产品,不得进行等级评定(合格品除外,以下同), 未经等级评定并取得证书的产品,不得使用等级标记。
第三条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 是对企业所申请等级产品的质量水平、稳定生产能力的综合审查评定工作。评定为一等品和优等品的产品, 企业可按规定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二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条件
第四条 优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按优等品标准组织生产, 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优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质量可与国际同类先进产品媲美, 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优等品的工厂条件, 日常生产的成品优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一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一等品标准组织生产, 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一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安全可靠,好用、耐用,外型美观大方;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一等品的工厂条件, 日常生产的成品一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合格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合格品标准组织生产, 出厂产品质量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合格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符合使用要求,安全、可靠、外观良好;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品的工厂条件。
第七条 成品等级品率的规定:
(一)标准中对等级品率有明确规定的产品,按标准执行。
(二)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逐台检验出厂的产品等级品率应达到 70%及以上,按批检验出厂的产品等级品率应达到90%及以上。
第八条 申请企业必须贯彻GB/T103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工厂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验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标准中有可靠性指标和相应的考核规范的产品, 在申请定等前必须已通过考核并达到相应等级。 已定等产品如在有效期内标准中新补充可靠性考核要求的,应在限期内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同一系列中规格较多的产品(如轴承、小型电机等), 其中设计结构和工艺相近的某一尺寸段,应作为一个申报单元申请和评定, 检测单位在抽样检测时,只抽取代表规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第十—条 产品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 重新申请评定。

第三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优等品的申报和评定由部组织进行; 一等品的申报和评定由各省市主管厅局按本办法要求组织进行,部保留审核和否决权。
第十三条 优等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查符合要求后, 填写等级评定申报表向省市主管厅局申报;
(二)省市主管厅局将企业的申报表初审汇总后,报部质量安全司;
(三)部质量安全司组织审查并下达当年计划;
(四)各检测中心安排产品检测和工厂条件检查,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五)通过检测和检查达到要求的产品由企业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报省市主管厅局;
(六)主管厅局初审后集中报部质量安全司;
(七)部组织审查批准后,向企业颁发优等品证书,并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一等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查符合要求后,填写等级评定申报表, 向省市主管厅局申报;
(二)各省市主管厅局审查后,下达当年计划并报部质量安全司备案;
(三)产品检测由经部认可的省市检测站或有关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四)工厂条件由省市主管厅局组织检查;
(五)检查合格后,企业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 报主管厅局;
(六)主管厅局审查合格后,向企业颁发一等品证书;
(七)年底主管厅局向部报《一等品名单》,由部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合格品的评定由企业自行检查评定。

第四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质量等级评定的产品,企业要加强日常质量检查, 保证出厂产品达到所定等级要求,并在出厂时标上等级标记。
第十七条 各省市主管厅局负责企业定等产品的日常监督, 包括对定等产品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定等产品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优等品由部编制计划, 各检测中心实施;一等品原则上由省市厅局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部保留监督权。
第十九条 在检查中降等的产品,由主管厅局负责限期整顿。 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原等级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评定等级并已出厂的产品, 用户有权要求制造厂或经销单位按《机械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产品和暂未制订出分等标准的产品, 企业若需申报一等品或优等品评定, 可将申报产品的企业标准报标准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水平评价,并经部有关专业司批准后,按本办法申请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尽可能与行业产品质量考评工作、许可证和认证等工作结合进行。 产品质量及工厂条件的检测数据和结论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检测单位对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和监督检查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评审单位酌收评审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机电质〔1988〕1485 号文发布的《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

附件 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制定的《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企业的职责
(1)企业要对定等产品按行业制定的有关质量分等标准中相应的等级标准或内控标准组织生产,进行实物检查(连续两年达到申报等级品要求)和工厂条件的自查(按《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 达到要求。出厂产品要进行分等判定。
(2)在自查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报表》(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于每年11月底向所在省、 市主管厅局申报计划,其中申报优等品的《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报表》抄报检测中心。
(3)优等品定等检测和检查由有关行业检测中心进行,一等品的定等产品检测由省市主管厅局下达到经认可的省市质检站或委托有关检测中心进行。企业要协助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4)检查合格后,企业要尽快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报省市主管厅局(申报优等品的需一式二份、申报一等品的需一式一份)。
(5)定等产品的日常管理:已定等产品在出厂检验时,要进行分等判定和存放,并有等级标记。
二、省市主管厅局职责
(1)对企业的优等品申报情况初审汇总后,填写《优等品评定计划申报汇总表》连同企业填写的申报表于每年12月10日~20日报部质量安全司。
(2)优等品的检查和检测结束后,审查企业上报的优等品申请书,并于每年11月15日~20日统一报部质量安全司。
(3)根据企业的一等品申报情况编制下达一等品评定计划,同时将一等品评定计划抄报部质量安全司。
(4)一等品的产品检测要下达到经认可的有关质检站进行,本省市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产品,要负责委托行业有关检测中心检测。
(5)组织一等品评定的工厂条件验收(包括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和出厂分等判定情况的检查), 验收结束后向企业出具《工厂必备条件检查验收结论》和《定等产品日常生产成品等级品率情况表》。收集汇总申报一等品评定产品的用户意见。
(6)一等品的评定根据检查结果及企业上报的《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组织审查、批准及下发“一等品证书”。并于当年12月15日以前将所批准的一等品名单汇总报部质量安全司。
(7)组织对本省、市定等产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检测单位职责
(1)有关检测单位在接到部下达的当年优等品评定计划及省市的一等品评定检测委托书后,尽快安排检测计划并进行突击抽样检测。
(2)检测单位到达企业后要尽可能通知有关主管厅局。
(3)检测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出具检测报告,优等品检测结果报部和主管省市厅局;一等品检测结果只报主管省、市厅局。
(4)检测中心对申报优等品企业进行工厂条件验收,应包括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 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和出厂产品分等判定情况的检查。 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出具《工厂必备条件检查验收结论》(附表四)和“定等产品日常生产应品等级品率情况表”(附表五)。
(5)检测中心对申报优等品的产品检测检查全部结束后,于11月15日前将《优等品检测名单及结果》(附表六)报部质量安全司, 并抄报有关省市主管厅局。与此同时, 将达到优等品条件的产品填写优等品证书报部质量安全司。
四、部质量安全司(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职责
(1)根据各省市主管厅局上报的优等品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并下达当年的优等品评定计划。
(2)组织收集汇总申报优等品定等产品的用户意见。
(3)指导、协调、监督各省、市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工作。
(4)审查、批准优等品产品,并颁发证书。
(5)发布批准的优等品、一等品名单。
(6)组织定等产品的日常监督。
五、可靠性
对申报定等的产品,若已按规定通过可靠性试验, 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定等检测时可免做此项试验。
六、 工厂条件检查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验收。一等品需达到400分以上,优等品需达到450分以上。 获国家和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及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工厂条件免检。 但仍要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进行检查并填写附表五。
七、等级评定的证书格式
优等品证书和一等品证书由部机械产品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印制, 其中优等品证书由有关检测中心按要求填写、盖章后报部质量安全司, 由部统一签发;一等品证书发放程序由各省市厅局规定。 等级评定证书填写要求如下:
(1)等级品标记分红底金字和红底银字两种。红底金字表示优等品,红底银字表示一等品。
(2)“标准代号”是指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检测单位要写明检测中心的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成立的检测中心可由归口研究所代章)。
(3)“证书号”的编写方法为
a.优等品:
(××) ZP—×××·××-×××
━┳ ┳━ ━┳━━ ━┳
┃ ┃ ┃ ┗━证书序号
┃ ┃ ┗━按JB3750—84标准规定的大类、小类号
┃ ┗━质量评定
┗━评定年份
例如:电工仪器仪表(大类号为107)中的安装式电度表(小类号为03),1991年评定第9号,证书编号为:(91)ZP一107.03一009
b.一等品:
一个证书只写一种产品(或同一系列、同一规格),编写方法为:
(XX)ZP一XX—XXX
┳━ ┳ ┳ ┳━
┃ ┃ ┃ ┃
┃ ┃ ┃ ┗━证书编号(由省厅局统一编制)
┃ ┃ ┗━━各省市厅局代码(见附件2)
┃ ┗━质量评定
┗━评定年份
例如:北京市仪器仪表公司1991年评定的某产品第38号, 证书编号为(91)ZP一02—038
(4)有效期按每年10月1日到5年后的9月30填写。如1991年评定的一等品,有效期为1991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
八、附则
(1)等级评定证书由部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省市可提前向部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订购。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机质(1990)104号文《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解释权属机电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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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为了加快用工制度的改革,搞活劳动力计划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完善劳务市场,使用工制度进一步适应商品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在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全面实行企业增加职工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企业增人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一律按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核增。挂钩比例如下:
1、工业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实际增长7%以下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比上年平均人数增加0.3%;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5%;增长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
2、商业企业销售总额比上年增长在7%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3、交通运输企业货运周转量比上年增长10%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4、各县、区增加职工人数实行同综合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比例另行确定。
三、实行增人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企业厂长(经理)按规定比例自行确定当年需增加的职工人数,经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核准,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随地进行招工。当年不需增加职工的,增人指标允许在下年使用。本企业不使用的,经厂长(经理)同意,增人指
标可由上级部门调剂使用。
四、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业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安装企业,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在不突破挂钩比例和工资含量标准的前提下,增加职工不受劳动计划指标限制。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随时增人。
五、新建扩建企业需要增人的,按照设计定员人数,报请计划后,可根据需要另给增加劳动指标。
六、企业当年出现的自然减员指标,经核准后,原则上由企业自行使用,企业不提使用计划的,可由市统一调剂使用。
七、在发展完善市综合劳务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开放县、区劳务市场。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单一的或综合的劳务市场,结合自己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劳务交流活动。
八、改变过去单一的靠行政手段调配劳动力的做法,采取多渠道、多层次调配劳动力的办法,增加劳务市场的功能和容量。凡是需要招工用人的全民、集体、乡镇、中外合资、联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个体户、家庭用工、以及需要求职的待业青年、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待业职工

、社会闲散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一律进入劳务市场。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调配劳动力的作用,逐步实现劳动力管理社会化。
九、改变人才单位、部门所有的封闭式局面,为人才合理流动和开展智力技术交流搞好服务。鼓励企业富余职工、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技术人员,非在职的五大毕业生和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职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招聘、调转、借调、业余服务和离岗不离厂等多种形式进行合理流
动,并要把人才竞争机制引入劳务市场,根据社会和企业需要,建立人才信息网络,开展集中或单项的人才洽谈交流活动。
十、开辟多渠道、多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沟通人才培训需求信息。各类职业学校、就业培训班都可进入劳务市场,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同时,根据社会需要,以为城区和乡镇企业培训人才为重点,举办长期或短期,定向或非定向,委托代培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十一、扩大企业招工自主权、简化招工就业手续,进一步方便基层和群众。企业按计划用人招工,由企业自选用工形式,自定招工时间、条件和对象及其具体考核方式内容。用工单位的厂长(经理)同被招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办理录用手续。
十二、在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的同时,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范围。凡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备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试点。
十三、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劳动组合制,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搞活固定工制度。
十四、在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中,要进行劳动、工资、人事、保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对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合理的定额定员组织生产而被节省下来的人员,另行安排到独立核算的生产、生活服务公司等单位工作,自己创收开工资后,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可留给本企业使用。
2、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生产、生活等服务事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报请减免税照顾。
3、老、弱、病、残接近退休年令,企业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可提前1-3年退养。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可允许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进厂培训,同时办理培训达到上岗条件的子女录用手续。待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4、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差未被组合的人员,停发奖金,工资发原工资的70%,经教育仍无转变者,可按省政府〔1986〕137号文件规定处理。
5、企业的机构设置,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与本部门对口的机构。
6、在试点企业,干部可试行聘用(任)制度,未被聘用的干部,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正式干部可暂保留原干部身份,参加工人劳动组合。工资待遇,在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之前任职的干部,并达到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线的,可保留原工资待遇。以前任职并新
进了职务工资等级线的职务工资及以后任职的干部,其职务工资不保留(但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职务工资暂予保留,转业干部的原工资予以保留)。未被聘用的干部,重新分配工作后,按新工作岗位或工种评定工资。但考虑到新岗位需要一定时间的熟练期,其原工
资可保留半年。
7、富余人员中的怀孕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可采取放长假的办法,放假期间的工资不得少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0%。
8、未被聘用或组合的职工,允许辞职或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也可在本系统内调剂交流,在市劳务市场进行跨行业交流。
9、因技术水平低、业务能力差,而未被组合的人员,企业可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在培训期间停发奖金,发放原工资的80%-90%,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10、在定员内被组合上的集体混岗工,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经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可改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也可保留集体工人身份,参加企业劳动组合。
十五、本规定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1月21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邢政办〔2008〕13号

邢台县、沙河市、内邱县、临城县、隆尧县、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统一标准,便于操作”的原则,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就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征地
(一)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安置补助费为不低于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具体综合补偿费用按市政府发布价格执行)
(二) 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不含取土用地)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费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未利用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3倍计算;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一年两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一年一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自占用之日起占一季补一季。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
(四)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永久性占地补偿年产值的计算标准,以县(市、区)统计部门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镇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为依据。
二、地上附着物拆迁
(一) 青苗
1.地上有青苗,补偿标准以该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依据,一年种植两季作物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5倍、一年种植一季作物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
2.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自土地被土地部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用后,在此土地继续投工、投料、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鱼塘
除征地费用外,正在养殖的鱼塘每亩水面按附标准表进行补偿,不符合养鱼条件、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再补偿。
(三)房屋建筑物
1.房屋建筑物分类
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二类七等,其分类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具体划分为:
第一类:平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或者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顶面为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砖混结构平房;
二等房为墙体为砖(石)墙,木房架,木檩条,瓦顶或空心板顶;
三等房为一般平房,墙体为砖墙,木或水泥混凝土檩条,顶面为灰渣顶或水渣顶;
四等房为简易平房,一般为砖(坯)墙或砖、石干砌墙,顶面为石棉瓦等简易房顶。
第二类:二层(含)以上民用楼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顶面和楼面结构为现浇混凝土的框架结构;
二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但必须带底圈梁),顶面或楼面为空心板的砖混结构;
三等房为至少有一层不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圈梁,楼面为灰渣、水渣或空心板,顶面为灰渣、水渣、空心板或瓦顶。
2.建筑物结构的拆迁补偿计算方法
(1)房屋高度以室内净高度(木结构量至远掾下方)计算。面积以房屋墙体外壁测量(与室内结构、地基无关),按标准高度2.8米,房屋标准墙体为24厘米。
(2)房屋墙体为37厘米时,补偿标准增加10%,部分墙体为37厘米时,不再计算。房屋墙体为50厘米里生外熟时,按标准房屋墙体(24厘米)计算。
(3)房屋按标准高度(2.8米)每增减10厘米,按本层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增减4元,不足10厘米,不计算。
(4)房屋拆迁补助费用包括装修、宅基土方以及取得宅基地证等相关费用。
(四)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拆迁
电杆、变压器拆迁补偿费含电力线路改造所有费用,新占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砍伐树木补助费等。
(五)农业水利设施拆迁
占压机井补偿费含井房、配套设施补偿费用。因客运专线建设造成原有农业灌溉系统破坏,确需补打机井的,在拆迁登记阶段进行调查核实,补打机井计入拆迁赔偿数量并详细说明。
(六)厂矿等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助费
1.需要拆迁的企业,如果其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则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如果其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拆迁损失自负,不予以经济补偿。
2.客运专线拆迁补偿费只对固定资产拆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其停产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原则上不予补偿。
3.企业固定资产拆迁应按照项目分类进行补偿:
(1)对于厂房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附表中房屋标准执行。
(2)对于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拆迁的,如果能够拆迁的,按照8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移动的设施其补偿费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三、其他
1.在拆迁过程中,如拆迁项目未包含在标准之列,应按照相似项目补偿标准计算;如没有相似的项目,按该项目现行市场价格并经扣除相应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2.对征地拆迁造成水渠、道路等设施损坏的,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附件:石武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