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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5:14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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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



最近,国务院在石家庄市召开了七省粮食工作座谈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分析了自去年4月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
显成效。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基本得到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力度加大,经营状况好转,亏损减少;粮食收购资金基本实现封闭运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避免了粮价大起大落,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必须看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展还不平衡,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主要是,有的地方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
民余粮,甚至把优质优价变成压级压价,限收拒收;有的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粮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其他地区顺价销售;粮食市场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人员多、费用高、竞争力低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因此,必须按照“三项政
策、一项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是在总结多年来粮食歉收和丰收两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实践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实践证明,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进一步管好粮食收购市场,
才能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这也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握粮源、实现顺价销售的基础。尤其是在当前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粮食库存增加、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如果放松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势必会使市场粮价大幅度降低,不仅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还会导致粮食购销企业难以顺价销售,加大亏损,对扩大内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只有认真贯彻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低价亏本销售,才能确保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防止产生新的亏损,逐步摆脱经营困境。只有实
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才能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不向农民“打白条”,又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只有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实行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建立健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多、费
用高、效益低的问题,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一年多的实践证明,中央制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针对当前我国人民消费水平低、粮食转化程度不高和粮食总量阶段性供过于求带来的粮食流通中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必须在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
(一)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力度,以改善生态环境,缓解粮食供求总量矛盾。同时,通过“以粮代赈”方式,帮助解决贫困地区人口的口粮问题,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减少普通粮食品种生产,扩大专用和优质粮食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适当改革耕作制度。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配套措施,重点在品种科学选优、区域种植结构调整、技术服务推广和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
加大工作力度。
(三)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发展粮食深加工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大力促进粮食转化。
(四)在充分考虑全国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调整粮食区域种植结构,东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注重发挥地区比较优势,结合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发展国内外市场需要的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提高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对这些地区的粮食定购任务,可由省级政府作相应调整。有关部
门要加强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的信息指导。
(五)在国家统一协调下,采取必要的鼓励措施,积极扩大粮食出口,以缓解国内市场粮食供过于求的压力。
三、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当然,也不能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那些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
(二)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关于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精神。非主产区的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品种,如需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必须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
粮食品种,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同时在严格市场管理和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前提下,允许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直接收购,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实行按保护
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应拉开等级差价,但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要继续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交售粮食,以保证储存粮食质量。
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确定的粮食顺价销售原则,制止低价亏本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管,对于低价亏本销售的,要依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制定鼓励粮食销
售的措施,但不得将粮食超储补贴用于企业降价销售的价差补贴。
(二)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是实现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着力抓好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同时要建立销售激励机制,改善服务,加快粮食顺
价销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规定的作价办法顺价销售。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
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妥善处理陈化粮,防止处理时间过于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宽陈化粮的认定标准,变
相低价销售。处理陈化粮要稳步进行,不能冲击市场粮价。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并严格执行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五)由于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
五、合理安排今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水平,拉开品种质量差价、季节差价
(一)保护价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保护农民收益,也要考虑市场供求,以利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在当前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结合粮食生产成本收益率的实际情况,在保持今年秋粮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可在主产省充分协商、协调一致
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玉米收购价格,同时要注意价格的调整幅度不要过大。
(二)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要切实拉开粮食质量差价,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尽快制定下达粮食优质品种的具体质量标准。
(三)进一步拉开季节差价,特别是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等高水分粮较多的地区,要根据烘干能力,合理安排收购进度,拉开季节差价,鼓励农民自行降低水分,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储压力和增加农民收入。
(四)各省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毗邻地区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必须执行共同协商的收购价格,防止因价格水平差距过大,造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平等竞争。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压价收购、低价销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对违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粮源。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近期要集中力量对粮食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农村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要防止审批标准掌握过宽、审批不严的现象。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具备条件的,可进农村收购用于出口的粮食。同时,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粮食收购活动和台帐的监管。
(三)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地方已经采取的一些好的做法,如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协管员等,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各级政府对监管粮食收购市场所必需的经费
、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粮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七、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落实粮改政策的重要保证。中央对地方已经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实际情况,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和正常经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由地方
承担的配套资金原则上应由省级财政安排,不得实行层层递减包干,如确需由市县承担,必须保证落实;市县承担资金不落实的,仍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补贴包干。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坚持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的一些好的做法,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
增加必需的简易建仓贷款,人民银行要相应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计划,地方财政要对这项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在资金管理上要根据市场情况,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要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营销自主权,以支持其进一步扩大顺价销售。



19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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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5〕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乌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和退役义务兵。
第三条 市、区两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公室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管理机构。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
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含驻市企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经费来源由其所属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条 凡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不
再为其安置工作。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各级财政及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含驻市企业)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二)按规定向接收安置的单位收取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对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向批准安置地的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安置工作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人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
(三)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签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领取通知书》在30日内,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八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退役士兵服役年限确定。
具体标准为:
(一)城镇退役义务兵1.7万元;
(二)复员和转业士官分别为:一期复员士官2万元,二期复员士官25万元,三期以上转业士官3万元;
(三)伤病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七级起,每高一个伤病残等级增加2000元。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兴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凡我市出台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及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参照执行;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
(四)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或由本人通过其它渠道获取就业的,补助金不予收回,其军龄与就业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部队的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条 下列城镇退役士兵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为其安置工作的;
(二)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已为其安置工作,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三)申请暂缓安置本人要求保留安置权的;
(四)安置工作机构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9日)

深工商广字〔2005〕4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户外场地及建筑物或其他空间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分为三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户外招牌广告登记。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以下同)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路用地范围包括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户外招牌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建筑物或用地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分别按下列方式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申请登记: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其中: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该地上建筑物体设置的,申请人须先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凭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批文申请登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凭交通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凭气象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申请人须在深圳市政府制定的设置户外广告规划的范围内依其详细规划,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登记(设置地点属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还需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申请登记);
  (三)户外招牌广告,利用公共用地设置的,先按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取得场地使用权后申请登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申请人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人。
  2.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该地上建筑物体设置的,通过市政府规定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并取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有关文书及行政许可批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取得气象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
  3.申请登记的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规格和期限等符合场地使用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批文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广告发布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广告主可申请登记利用自有的场地及建筑物(指自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下同)设置本单位或本人商品或服务广告。
  2.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等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出台之前,要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暂定名,下同)》的要求)。
  3.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户外招牌广告
  1.申请人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等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出台之前,要符合《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3.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参照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一),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主自行发布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需提供),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在本实施办法所指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提交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其中属高速公路两侧80米范围内的,应当在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后15日内将原件交工商部门备案),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在其他公共用地场所设置的,提供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行政许可批文,原件1份;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提交市气象管理部门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1份。
  5.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不发布非广告信息的不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2张(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底片)、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一式两份、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自绘)1张。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等,个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主自行发布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于自有的,提交以下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① 购房合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② 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未能取得上述证明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③ 其他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场地属于租用的,提交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属转租(发布人需要变更)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即原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已经在本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可不提交原租合同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材料。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使用的场地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使用合同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同意设置书面材料交原件1份)。
  如提交的场地使用合同已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则前款所指的权属(房地产)证明文件不需同时提交。
  5.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不发布非广告信息的不提交),原件1份。
  6.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2张(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底片)、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一式两份、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自绘)1张。
  (三)户外招牌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等其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在非公共用地上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其中:
  (1)场地属于自有的,提交以下房产证明文件:
  ① 购房合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② 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未能取得上述证明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2)场地属于租用的,提交与房地产业主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业主房地产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即原场地使用合同)、业主房地产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已经在本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可不提交原租合同和业主房地产证明文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业主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业主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使用的场地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使用合同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同意设置书面材料交原件1份)。
  如提交的场地使用合同已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则前款所指的房地产证明文件不需同时提交。
  4.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批文(其中属高速公路两侧80米范围内的,应当在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后15日内将原件交工商部门备案),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在其他公共用地上的,提交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批文,原件1份;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在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非公共用地上的,提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2张(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底片)、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一式两份、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自绘)1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法规并参照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应当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一);申请变更《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事项的,填写《户外广告延期、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二)。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处和下属各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站(网址:www.szaic.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占用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由所属辖区工商分局登记、发证;
  (二)占用公共用地和占用非公共用地设置各类商业和公益户外广告的,特区内由市工商局登记、发证;特区外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登记、发证,其他的由辖区工商分局登记、发证:
  1.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80米内户外广告。
  2.一、二线口岸、深圳机场范围内和地铁车站内的户外广告。
  3.游动广告(包括车身广告、航空器广告、船舶广告和自带动力的广告物等)。
  (三)户外招牌广告属《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在各工商分局辖区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市工商局或下属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局或下属分局办理登记→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或下属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广告,申请人可在设置发布后15日内在辖区工商所办理户外招牌广告备案登记。
  十、行政许可时限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对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广告,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除有关部门批文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为1年。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延期,应当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并符合重新登记的条件。
  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以前,经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其有效期至原批准设置到期日止。到期后需延期的,需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对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广告,发给《户外招牌广告备案登记回执》。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广告,广告主可在设置后15日内申请办理户外招牌广告备案登记。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媒介)、规格、类别、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相对人在设置发布户外广告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交通、规划、市容、环保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一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受 理 号:                          户外广登字第    号
  受理日期:                     回复日期:       
  申请单位:                (盖章)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知事项

  一、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单位)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规划、市容、环保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设置发布者自行承担。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户外广告登记,注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申请人(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户外广告登记,注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户外广告登记因上述原因被撤销所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由申请人(单位)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 申请人(单位) 应自行撤除或处置广告设施。 申请人(单位)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广告合同期限超过《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的,所引起的一切行政、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申请人(单位)在申请登记、设置发布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如果实际申请登记行为、设置发布行为与申请人(单位)做出的承诺不符的,视为以欺骗手段提出申请。


申请人(单位)承诺:
   一、本申请人(单位)确保本申请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规划、市容、环保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否则,本申请人(单位)愿意承担以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合法。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已经征得所有相关物业权属人的同意。本申请人(单位)向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的“物业权属人同意设置意见”的证明文件充分、合法、有效。
   四、如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申请人(单位)承担无条件予以拆除的责任。
   五、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本申请人(单位)自行撤除或处置广告设施。在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广告合同期限超过《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的,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本申请人(单位)自行承担。
  谨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表1

户外广告登记提交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申请人填写提交文件名称,按《户外广告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在对应栏内打“√”
受理人标注

文件、证件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有效期
页数
备注

1
申请人法定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 □ 成立批文 □ 身份证 □ 其他 □






2
广告合同






3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有关证明文件:

市城管局批文 □   交通管理部门批文 □

市气象局批文 □






4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 1 )建筑物或土地合法使用证明:

购房合同 □   房地产权利证书 □

预售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土地出让合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2 )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同意设置意见):










( 3 )物业管理企业同意设置意见(或使用合同):










( 4 )其他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5
政府有关部门对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的批文: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6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7
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          登记机关受理人签字:         
  受理备注:          

   表2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
(申请人填写)

单位名称

注册号


广告媒介分类
(1)霓虹灯 (2)灯箱 (3)射灯喷绘 (4)电脑喷绘 (5)立柱式

(6)三面翻 (7)其他落地式 (8)车身载体 (9)张贴栏 (10)显示屏

(11)条幅 (12)候车亭 (13)电话亭 (14)空中广告 (15)其他

规格
长:   米 × 宽:   米    块
广告媒介


长:   米 × 宽:   米   块


长:   米 × 宽:   米    块


其他:   平方米(立方米)


发布地点
①   区    路

②       公路

③其他地点:

类别
公共用地广告□    非公共用地广告□    招牌广告□

发布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初次备案事项

广告内容

广告发布时间


广告主名称


广告主联系人

电话



填写说明:
  1.请按“广告媒介分类”栏的内容在“广告媒介”栏对应框中注明。
  2.“规格”栏:使用一份申请表最多可在同一发布地点申请3块户外广告。如属特殊形状,请在“其他”栏中标明面积或体积。
  3.“发布地点”栏:①请填写清楚所在区、道路、建筑物、方位等内容;②属公路两侧范围的,请按交通或公路部门批准意见中标准表述填写;③如属于候车亭、车身载体、空中广告等难以填写设置地点的,请在“其他地点”栏中表述。
  4.“类别”栏:请分别在框中打“√”。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
(申请人加盖骑缝章)















填写说明:
  1.实景照片为两张,必须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有照片底片(数码照片不受理)。实景照片应反映设置地点的真实状况。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对本照片作技术处理。否则,视为申请人以欺骗手段申报。
  2.拍摄应当在保证清晰的同时,尽量反映出设置地点所在物业或道路的整体形象,以方便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判别设置的整体效果。
  3.应当在申请之日前15日内拍摄,并附有拍摄日期。
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
(申请人加盖骑缝章)















填写说明:
  1.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在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请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盖章;
  2.效果图的拍摄角度应与其中一张实景照片拍摄角度一致,并用箭头标注清楚所申报的广告位。
  3.本效果图一式两份。一份贴于上栏,一份另附于本申请表;如效果图中广告内容不清晰的,请另提交清晰的广告内容样件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样件与效果图一起贴于上栏。 
申请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












   表3

登记核准意见
(初审人填写)

单位名称


广告媒介


规格


发布地点


类别


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表4

登记机关审查意见

初审人意见
年  月   日

处(科)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分局)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表5

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情况

录入人
签字

核对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发证人
签字

存档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领证人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电话


备注



   附表二

户外广告延期、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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