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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2:37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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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4〕 12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市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基本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符合合理、准确、公开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各类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将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结合起来统一编制。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
  第六条 市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工资性支出按实核定,定额公用支出按定员定额核定,超编人员不供给。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单位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个人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凡涉及调整部门、单位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市直有关部门必须会商市财政局、编办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及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1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2、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3、5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临时预算,上半年原则上不研究,下半年每季度汇总研究一次。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财政局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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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文号:深甘〔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深甘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

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是根据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求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深圳对口支援的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深圳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按照甘肃省委、省政府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央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决定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机制、体制和工作方法;

(二)制定深圳—甘肃两地联合监督检查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案件协调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三)研究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的重要批示,决定开展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互相通报资金物资监督检查情况,就两地监督检查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五)向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报告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经双方组长认可即可召开。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会议纪要由双方组长共同签发。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会议通知、场地安排、记录、会议纪要的印发、有关材料归档。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跟踪、督办工作,并负责向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专题报告。



关于发布《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厅(局),有关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为加强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规范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维护国家声誉,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附件: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规范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维护国家声誉,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餐饮业、旅馆业、摄影及扩印业、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沐浴业、洗染业、日用品修理业、印章刻字业、家庭服务业及其他居民服务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举办冠名“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名称的饮食服务业的各种专业性技术竞赛(包括各种展示、展销活动中的技术竞赛);以中国队或中国国家队名义参加国际性的饮食服务业技术交流、竞赛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举办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国内贸易部是国家饮食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的审批、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 举办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举办活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有与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健全的筹备机构和组织,并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四)熟悉饮食服务行业,具备组织该活动的能力,能保证整个活动严谨有序,编排合理;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饮食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正确引导积极推动作用;
(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
(七)具有健全的评判机构,各行业专项评判组由七人以上组成,评判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级评委资格(国家级评委资格由国内贸易部另行规定);
(八)参赛地区原则上应当达到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数的一半以上,参赛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七条 参赛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赛选手由地方选拔产生;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三)在工作岗位上起业务骨干作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服从活动组织机构领导,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竞赛制度;
(五)具备竞赛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和参赛资格。
第八条 以国家队名义参加国际性技术交流、竞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建国家队的必要性和国家队的组建方案须由国内贸易部审定。国家队队员一般应当由公开比赛选拔产生,特殊情况下,由国内贸易部指定组团;
(二)国家队领导包括正副团长、领队、主教练等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
(三)团队队员的构成要与出国任务相符合,竞赛选手的技艺应能代表我国的先进水平;
(四)国家队出国前,须进行必要的集训,加强外事教育,具有强烈的为国争光,提高技艺的责任感。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办方须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下年度举办活动的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报国内贸易部审核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对活动另有规定的,须经国内贸易部审批后,再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条 因其他原因未提前预报的申办方最迟应当在实施六个月前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申办方在筹办过程中,需对已批准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批准单位并获准。必要时,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同行业同性质的活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二次。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排要认真设计,科学管理,确保赛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各项成绩要真实、可靠,严防虚伪和作弊行为。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各种事故。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对以竞赛活动为名,行违法乱纪之实的人和事要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举办或不按预先批准方案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名称,不得打“中国队”或“国家队”的旗号。对擅自举办的活动,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对该活动有权制止,有权宣布评选、竞赛成绩无效。对该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全部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并在一个月内将活动总结以书面形式(专业技术竞赛包括成绩册)报国内贸易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