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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区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59:14  浏览:9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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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区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市区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18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市区水库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市区水库水源的方针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协力,净化水体。

  第三条水库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体污染的义务。

  第四条 下三台水库流域和引邻工程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游淹没线界桩二百一十四米六高程以下包围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注游淹没线高程二百一十四米六以上,高程二百一十八米五以下的部分,引邻工程流域拦河闸以上高程二百一十五米五以下的水域和陆域部分,引水渠道中心线两侧各宽二十米的范围。
  准保护区范围:水库引邻工程流域一、二保护区以外的流域面积。
  
  第五条 山门水库流域划分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游淹没高程一百二十二米二高程以上,一百二十六米五高程以下部分。龙王河、虫王河河道中心线两侧各宽二十米的范围。
  准保护区范围: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面积。

  第六条 对一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第七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
  (三)储存、堆放污染物或废弃物;
  (四)毒鱼和炸鱼;
  (五)从事种植,放养禽畜;
  (六)在库岸和河道内挖沙取土,破坏水土保持;
  (七)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水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九条 在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向水库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经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是下三台水库水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市城建局是山门水库水源保护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是水源保护的监督部门,共同负责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卫生、土地、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组织、监督和协调保护区内各单位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保护区内水源保护的科研、监测和资料交流。
  
  第十三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源和防治水质污染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水库水源保护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三项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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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1985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履行对各金融机构业务工作进行稽核的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为了保证金融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各级人民银行对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稽核。
第三条 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稽核:
一、执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央银行的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外汇计划和财务计划的情况;
四、资金营运及经济效益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进行稽核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稽核或专项稽核。
第五条 为了行使稽核职能,各级人民银行均需设立稽核机构,配备不同级别的稽核人员,在各级行行长领导下进行稽核工作。
总行设稽核司,配备若干司局级、处级稽核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稽核处,配备若干处级、科级稽核员;
各地、市、州、盟分行设稽核科,配备若干科级稽核员;
各县(市)支行设稽核股,配备若干股级稽核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设副行长级总稽核。
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稽核人员,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颁发由总行统一印制的稽核证。
第七条 人民银行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时有如下职权:
一、查阅被稽核单位的各种凭证、帐簿和报表等资料;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业务库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代理发行库的发行基金,必要时可先封后查;
三、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四、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配合稽核工作;建议有关单位对阻挠、拒绝和破坏稽核工作的人员追究责任;
五、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被稽核单位不正当业务活动的意见。
第八条 进行稽核工作时,应确定稽核对象和内容,拟定稽核方案,指定负责人,经有关领导批准。稽核人员应向被稽核单位出示介绍信和稽核证。
必要时可吸收被稽核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稽核人员参加。
第九条 每次稽核工作终结时要写出报告。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建议。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需要采取停止贷款、收回贷款、冻结存款等经济制裁的,应报派出行批准。对于情节严重必须勒令其停业的,应逐级上报总行批准。同时,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通过派出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被稽核单位对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提请上级人民银行裁决。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稽核人员,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对于稽核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泄露国家机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应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为便于稽核工作,各级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业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报送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外汇计划、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以及有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对同级各金融机构的稽核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对本系统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稽核。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49 号局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6月1日正式颁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它的颁布施行必将对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为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入学习,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精神,积极宣传普及,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培训工作。网络商品交易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新型交易和流通方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快速发展,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初步形成,网络消费正成为我国市场上重要的消费形态。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促进其发展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不断更新“四个理念”、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和实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内需有效扩大的高度,深刻领会《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办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1. 全力服务科学发展,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原则。

  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科学发展、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总局党组提出,《办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要始终坚持“两个促进、两个维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网络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拉动居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创业和就业的重要途径。发展是硬道理,特别是我国网络经济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只有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网络监管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经营者是网络市场发展的主体,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是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要求。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时要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的中心思想和原则,将“两促进、两维护”思想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在促进当地网络经济发展、服务消费者、服务经营者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2.以网管网,努力实现网络信息化监管。

  “以网管网”是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网络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实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标的总体思路和手段。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因此,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和手段,实现“以网管网”。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无地域限制,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因此,以网管网的另一层重要含义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不是分散型监管,而是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目前,总局正在深入研究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即将出台具体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指导意见。总的思路是“两统一”,即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各地在总局指导意见出台后,要下大力气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总的目标是,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市场交易的本身是信用交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诚信守约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办法》将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一是规定诚实信用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二是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三是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四是将信用监管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因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应当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信用监管为统领,不断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和体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思想,并将其贯彻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始终。

  (二)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抓好五个落实。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打好基础至关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设备装备、监管经费保障、监管内外协调机制建立五个环节的落实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目标任务,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培训,准确掌握《办法》规定。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是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在网上的延伸和拓展,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它既具有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一般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不同于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特征。《办法》是以国家现行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为依据,针对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特殊性而制定的调整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关系的全新规范。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规范是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发展的基本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法》的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领导和网络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全面理解掌握《办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原则,全面准确掌握《办法》规范的主体、规范的行为、规范的内容、规范的方式和方法、规范的职责和任务,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为实现“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培养高素质网络监管人才。

  (四)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切身利益,关系到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切身利益,关系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大局。《办法》从起草调研阶段开始,就一直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要向广大网络消费者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如何实现和维护网络消费合法权益,从而有力促进网络消费稳定持续增长;要向广大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特别要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网络经营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向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广泛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办法》支持和鼓励个人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实现创业就业的中心思想,了解和掌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促进社会就业再就业发挥职能作用;要向广大新闻宣传媒体单位宣传《办法》,使其充分了解《办法》的中心思想、主要内容,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深入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新的监管领域,任务艰巨,工作难度较大,现有监管组织机构、人员、技术、监管机制、方式和手段还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各地应当充分认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规划、抓住重点、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选准突破口,重点推进。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全新的监管职能,面临的任务多、难度大,各地应抓住重点、选准突破口,分层有序推进。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根据《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着重要管理责任:一是交易平台主体准入管理责任。对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中对审查合格且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还要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二是检查监控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三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四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住网络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要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大、交易频率高的网络交易平台,以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使《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普查,建立网络经济户口。

  建立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各地应当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其中,重点是要查清本地区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认真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网络市场监管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办法》的公布施行为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撑和保障,标志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也应清楚认识到,面对新兴产业,面对众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首部规范的《办法》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予以解决。特别是网络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能一刀切,需要因地制宜。因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各地应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切实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支撑上下功夫。要切实做好实施指导意见制定工作,深入研究、分析、总结本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现状、交易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等,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通过立法立规,完善规章制度,努力争取在法制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努力构建起比较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四)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机制。

   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加快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研究网络交易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当前,要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重点和突破口,积极研究和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将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有机地融合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之中,为规范、维护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方法。

  (五)建立健全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监管方式方法。

  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实现监管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网络信息化监管是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传统方式,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适应网络信息化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必然要求。各地应当认真做好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规划工作,明确建设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保障要求和措施,明确工作进程时间要求,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

  (六)建立健全网上维权体系。

  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途径的同时,也为利用网络购物特点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消费维权比传统消费维权更加复杂和艰难。各地应当积极探索和研究网络环境下有效维护消费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各地应积极指导和监督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自律工作。其中要重点抓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自律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建立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等级管理、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和建立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跨区域性特点,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社会监督范围,通过建立网上举报平台、设置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有效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相结合的网上监管体系。

  (八)加大网络市场预警力度。

  充分利用并通过网络及时发布网络市场预警信息是有效防控网上违法行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应及时将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行为、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发布网络交易警示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有效提高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能力。

  (九)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由于对传统有形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以及全社会防假意识的提高,目前出现了网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向网上转移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易逃避监管的特点,不断变换手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严重危害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应当把查处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品等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的重点,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健全网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保障案件查处技术装备和手段。

  要针对网络违法主体隐蔽性强、违法行为跨区域实施、违法主体认定难度大、违法证据易删除篡改且采集固定难的特点,积极探索和深入研究建立有效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科学合理界定网络违法案件管辖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案件查处信息平台,积极运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发现、收集、固定、保存、认定电子证据,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

  (十一)  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内部分工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全部职能;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看,涉及公安、电信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必须建立起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应在内部细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将各项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深入研究政府其他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建立日常协作配合机制,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立体系统。

  请各地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将本地贯彻落实《办法》情况总结报送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网络商品交易规范处。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网络发展与经营基本情况,《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意见出台情况,开展监管工作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网络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情况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