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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9:58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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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的需要,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以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的形式,对各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和发生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活动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由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海关、公安、科技、外经贸、医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届时派员组成。该组在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工作。为便于群众依法实
施监督和被侵权当事人的举报,联合检查组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人。
二、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工作部署,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地集中开展工作。各成员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和授权,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努力工作,搞好配合,积极完成任务。
三、联合检查组收到举报的案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对重大侵权案件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组对侵权活动进行检查后,要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提出报告,并且将有关材料和建议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城市应依照上述做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重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音像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和书刊著作权以及商标、专利等领域,组成专门检查小组,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其他有关
部门协助,进行重点检查。
五、对跨省市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查处,有关省市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必要时,可将有关案情报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便进行协调。
六、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务必将此项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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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协[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方案》)相继出台。医改方案的出台,明确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对医改的总体策略与具体任务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医改方案的实施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方方面面,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鉴证和专业咨询服务提出了迫切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现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专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关系亿万人民健康和千家万户幸福的重要民生工程。当前形势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对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医改资金的使用监督、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的建立形成,以及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的规范完善等,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和相关咨询服务提出巨大需求。及时提供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也为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和实现未来长远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条件和市场空间。

  因此,全行业要积极服从和服务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深刻认识行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扎实做好服务医改的各项工作,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行业新的发展。

  二、积极参与医改资金的审计监督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方案》,为了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 2009—2011年各级政府将增加投入8500亿元的巨额资金。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医改资金投入与使用安全、规范、透明和有效的重要机制。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中有关“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的精神,积极参与医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医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医改投入能够真正转化为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医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的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的核定情况,以及政府核定的差额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政府购买医疗服务成本的核定情况。

  (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情况。

  三、大力支持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和医药企业收购整合

  《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其中包括,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等。

  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办医体制的逐步形成,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将日益增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收购整合也将不断涌现。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利用在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等专项服务中形成的专业优势和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和医药企业收购整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和咨询等服务。

  此外,适应各类投资主体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注册会计师应当积极为医疗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流程的规范等提供专业服务,并积极承办代编财务信息和税务代理等咨询服务,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

  四、扎实做好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加强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对于严格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医院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提升医院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在开展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把握医院的业务特性和流程特点,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大型公立医院运行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报表的质量。因而,应对医院信息系统设计的合理性、运行的有效性进行重点测试。

  (二)医院固定资产数量多、管理难度大,应当实施更为有效的实质性程序,对医院固定资产的存在性、价值的准确性、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的合理性、资本支出的合规性及真实性等进行重点验证。

  (三)医院收入的项目多、来源广、形式多样,应重点审计医院收入发生的真实性、确认的完整性、截止的正确性,以及药品加成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关注收费环节可能发生的错报,控制错报风险。

  (四)医院成本费用核算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应关注成本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归集和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与医疗服务收入的配比情况,确保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最终形成。

  五、抓紧开展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专业服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新型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抓紧开展与医改服务相关的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研究医院审计的新特点,以及医改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新需求及其变化趋势,密切关注和全面把握医药卫生行业会计制度的最新变化,加紧建立和完善医改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紧密建立与医药卫生等行业专家的专业合作机制,抓紧从事医改专业服务业务的人才引进和人员培训工作,为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与人才保障。

  六、密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所提出的各种专业服务需求,早谋划、早安排、早行动,切实增强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方协会要与当地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全面了解本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和最新动向,大力支持和推荐优质事务所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服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将密切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发布专业指引,为行业开展医改专业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项光荣使命,广大从业人员要始终牢记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本宗旨,坚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理念, 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水平的专业服务,为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 二○○二年七月八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各级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及合同签订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行政机关及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应经集体讨论,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订。行政机关应明确合同签订的报批程序、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
四、市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签订。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档案。
五、行政机关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前,应经法制机构确认无法律问题后签订。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签订。
六、行政机关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对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
(二)注意合同签订形式是否合法;
(三)查明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书面合同中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或诉讼。 行政机关不得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担保合同。
七、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机关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应遵守协作履行的原则。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与对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协作;
(三)应按合同约定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全面履行合同。
八、行政机关在合同变更、解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同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或合同尚未履行前,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可以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办理批准、变更手续的,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合同的解除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也可按法律规定解除。
九、其它规定
(一)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多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签订合同给行政机关造成损失的,追究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