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2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摩洛哥王国派遣若干医疗队。医疗队的数量、专业构成、工作地点、组成,将根据摩洛哥卫生部的要求由双方共同确定。上述内容详见附件,并可由双方通过函信加以修改。
第二条 为帮助中国医疗队更好地组织其活动与生活,摩方同意接受中方派四名管理人员到摩洛哥。这个管理小组的旅费、生活费由中方负责。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将与摩方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工作,相互交流经验,并协助对摩方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将遵照摩洛哥卫生政策,遵守摩洛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除非摩方要求并经摩洛哥卫生部批准,中国医疗队不从事法医工作。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摩方保证每月提供津贴。该津贴金额见下表。津贴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医疗队员所属级别(专科医生、队长或其他人员)以及他们被派遣到摩洛哥根据法规所划分的A、B、C类地区的不同省份、大区。
地区类别 专科医生和队长 其他队员
A(+25%) 6250 3750
B(+15%) 5750 3450
C(+10%) 5500 3300
该津贴总额的50%根据现行摩洛哥法规可汇出。
第六条 上述第五条所指的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在拉巴特的摩洛哥银行开立的第2406200066-J的帐户上转帐。
第七条 摩方还保证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摩工作和离摩返回的往返旅费。摩方还无偿向其提供装备好的住房并负担水电费和交通。
第八条 摩方还将提供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和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关于针灸所需的器械由中方提供并由医疗队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中国器械和药品以及个人行李和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摩洛哥,摩方根据摩现行法规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手续和在摩境内的运输。
由中国运至摩洛哥为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个人行李及生活用品由摩方免除关税、捐税和税金。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将在与摩洛哥同行同等的条件下工作。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年享有一个月带津贴的休假,摩方提供中国医疗队每两年一次在摩洛哥境内度假的交通和卫生部所属的地方住宿。
第十一条 摩方承担中国医疗队队员在摩期间应缴的各种直接捐税和税金。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因工伤残、死亡,按摩方现行法律规定,享有由摩政府提供的抚恤金。抚恤金按上面第六条条款的方式由摩方向中方支付。
第十三条 在摩期间,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摩洛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取代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默示继续,本议定书将延长同样的期限,除非双方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终止。
本议定书于1998年4月22日在拉巴特签订,共六份,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各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均有同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穆 文 阿卜杜勒·乌海德·埃尔·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卫生大臣
驻摩洛哥王国大使
附件: 中国医疗队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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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队 名| 专 科 人 数 |进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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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达特队 |外科3五官1骨科1针灸1眼科1心内1 |1999年|
|(14人) |麻醉2妇产2翻译1厨师1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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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塞马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针灸1心内1麻醉2 |1998年|
|(17人) |妇产3皮肤1消化内1神外1神内1 | 10月 |
| |内分泌1翻译1厨师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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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队 |烧伤2烧伤护士2翻译1(马拉喀什队和沙|1998年|
|(4人) |菲队合用翻译)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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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菲队 |妇产2针灸2翻译1(沙菲队和马拉喀什队|1998年|
|(5人) |合用翻译)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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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西地亚队 |外科2五官1针灸1眼科2骨科2妇产2 |1998年|
|(13人) |泌尿外科1翻译1厨师1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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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罕默地亚队 |针灸2妇产1外科1麻醉1翻译1 |1998年|
|(6人) |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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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克内斯队 |烧伤2烧伤护士2骨科2针灸1整形1 |1999年|
|(10人) |翻译1厨师1 | 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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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扎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泌尿1针灸3麻醉1 |1999年|
|(13人) |妇产2眼科1翻译1厨师1 | 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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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齐拉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眼科1麻醉2妇产2 |1999年|
|(10人) |翻译1厨师1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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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温队 |外科1麻醉1骨科1针灸1妇产2儿科1 |1999年|
|(11人) |眼科1五官1翻译1厨师1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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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加迪尔队 |烧伤2烧伤护士2针灸2翻译1 |1999年|
|(7人) |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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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基格队 |外科1骨科1妇产1五官1眼科1翻译1 |1999年|
| (7人) |厨师1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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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117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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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信贷局、评审局、稽审局、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为适应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
一、增设“091待收利息”表外科目。本科目核算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时,经批准的被兼并企业债务实行停息挂帐政策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发生停息贷款利息收入时记入收方,企业归还或被批准核销利息时记入付方。本科目按单位设明细户。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表处科目及补充资料中表外科目栏的第14行,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栏中第四行。
二、借款人破产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
(一)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仍应在原帐户进行核算,继续结计利息积数及计收复利。
(二)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收到破产清算分得的收入时,应本着“先息后本”的原则,冲减贷款利息和本金。
(三)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利息经批准核销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已列“应收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冲减坏帐准备金和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坏帐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XX应收利息户
坏帐准备金不足核销贷款利息的,不足核销的部分直接列入营业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坏帐准备支出户
贷:应收利息 XX应收利息户
2.对超过三年而尚未收回的欠息,冲减坏帐准备金,同时冲减应收利息科目下的“核销利息户”,会计分录为:
借:坏帐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核销利息户
若坏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利息,不足部分比照上述1的方法处理。
3.收回已核销的利息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增加坏帐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XX科目 XX户
贷:坏帐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户
4.对已列“催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催收贷款利息
(四)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金经批准核销时,根据批准文件进行帐务处理:
1.正常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呆帐准备 呆帐准备金户
贷:XX贷款 XX贷款户
2.逾期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呆帐准备 呆帐准备金户
贷:逾期贷款 XX贷款户
3.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时,应增加呆帐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 XX户
贷:贷款呆帐准备 呆帐准备金户
三、借款人被兼并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
(一)原借款单位被兼并时,其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由兼并方承担,原贷款本金和利息核算帐户帐号不变,在帐首注明“自某年某月某日更改户名”,并根据新借款合同将原借款单位户名更改为新借款单位户名,同时更改存、贷款帐户的银行预留印鉴。
(二)原借款单位被兼并方兼并后,兼并方实行停息挂帐政策的,自兼并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息挂帐的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即:继续在表外结计利息及复利,被批准核销后,冲减表外科目“091待收利息”。如遇企业归还上述利息,分别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
1.若尚未核销,则应冲减表外科目“091待收利息”,同时作会计分录:
借:XX科目 XX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2.若已批准核销并冲减了表外科目,则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 XX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