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44:58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的问题,我局曾于1988年专门发出过《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手续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88]第117号)。为了使手续更完善,在总结前几年实践的基础上,并考虑到与修改后的专利审批程序相衔接,我局决定对上述通知作以下修改:
一、在我局登记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印章或者地址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我局申报和办理名称、印章或者地址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名称、印章的,视为未在我局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地址的,我局只承认改变前的地址。
二、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变更申报书,写明变更前后的名称、地址或者清楚地盖上变更前后的印章。变更名称、印章的还应当附具所在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印章的函件,文件寄送我局法律部专利代理管理处。
三、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当一次性缴纳总的变更手续费100元。费用清汇付我局审查一部费用管理处,并注明代理机构变更费。
四、上述变更生效的,我局即通知办理该手续的专利代理机构,并从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局在编辑专利公报或发出的计算机打印的各种通知时,均使用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
五、对于仍在审查中间的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就该申请再单独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审查员手工发出的审查意见书将仍按专利申请请求书上所写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原名称或者地址发出。
六、专利代理机构对在审查中间的专利申请单独办理变更的,应当就每一件申请提交独立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申请一次办理名称、印章、地址变更的,除提交每个申请案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外,还应当提交文件清单。
七、多件申请一次办理变更手续的,变更手续费可以按照第一件10元,以后每件2元缴纳。
八、本规定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本身名称、印章、地址的变更,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1993年7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4月20日,国务院

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增收节支。现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今年可在部分大中型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行。全国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总额暂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先参照财政部报告提出的意见加以配备。

附件: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强财经纪律的检查和监督,对大、中型企业要尽快派驻财政驻厂员。从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来看,这是非常必要的。初步统计,一九八一年国营工业企业每百元资金利润率只有××元,比一九六五年的××元减少×元。虽然有原材料提价和产品结构变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经营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造成的。如果对企业认真进行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将资金利润率提高一元,一年即可增加收入约××亿元。近几年扩大企业财权以后,管理和监督工作没有跟上去,有些企业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截留上交利润,损害国家利益,亟需加强财政监督。回顾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央决定由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当时对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促进经济调整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个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批判为“管、卡、压”撤销了。近几年有些地区恢复了财政驻厂员制度,企业管理水平有提高,效果较为显著。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后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准备在一、二年内恢复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财政驻厂员的工作任务。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监察人员,它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资金和财产的管理;(2)通过财务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3)督促企业按时上缴利润,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二、财政驻厂员派驻对象和人员编制。全国现有的××户大中型工矿企业以及商业一、二级批发站,大型商店,铁路、交通、重要港口(站)等。都要派驻财政驻厂员。大型联合企业,要派财政驻厂员小组。中型企业一般派一至二人,大型企业派三至四人。地方小型企业是否派财政驻厂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报请党政领导自行决定。
三、财政驻厂员的条件、来源和领导关系。财政驻厂员要选派能坚持原则、熟悉生产管理和财会业务的财务处、科长或相当于会计师、经济师的干部担任。国务院各部直属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各主管部从本部在职干部或直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财政部任命和直接领导。地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从本部门在职干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任命和直接领导。财政驻厂员也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但不对外招收。有关财政驻厂员的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参照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市[20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确保农民用药安全,认真贯彻落实“三抓一加强”的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20号),明确了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以下简称“两网”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等,并选择了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

  各地区无论是否被列入试点,都能够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当地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的宗旨,在当地认真开展了“两网”建设工作的探索。

  通过各地的试点和探索工作,积累了经验,摸索了方法,研究了问题,为全面开展“两网”建设奠定了基础。

  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我局决定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两网”建设工作,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两网”建设工作的认识,依靠政府,加强协调,认真组织,切实推进。

  “两网”建设,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整体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对我们全面履行药品监督职责,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为宗旨,正确处理好“两网”建设工作中的各种关系,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在当地政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开展“两网”建设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两网”建设做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出本地区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依法推进。要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采取适合当地实际、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和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方式、方法,实现年内“两网”建设的工作目标。

  开展“两网”建设,要与整治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相结合,要把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的购进渠道作为“两网”建设的重点,狠抓落实;要通过“两网”建设工作,务必使对农村药品的监管有效、到位;使农村药品的购进达到渠道清晰和规范,责任明确和落实。

  要认真交流、学习、分析和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结合各地的实际,有发展地加以推广和实施。

  二、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管网络,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督。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县、乡、村的以药品监督部门为主,以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为辅的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对农村药品的监管到位。到2004年底,各省(区、市)要实现60%的县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的工作目标;北京、江西、陕西和四川的成都市试点地区要有90%以上的县基本完成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的建设。

  要结合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要求,认真开展对农村药品购销渠道的清理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购销行为,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规范合法和明晰;要继续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当人药使用清查的力度;要严厉打击农村中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取缔游医药贩兜售药品活动;要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取缔各种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要在推行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与监督。

  三、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药品连锁、配送向农村发展和延伸,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认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鼓励药品连锁和集中配送的政策措施,鼓励药品连锁和集中配送向农村延伸和发展。以连锁和集中配送手段来统一和规范农村药品的购进渠道。对县、乡和镇一级,要实现药品连锁进县到乡的工作目标。

  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要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的原则。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给予引导,通过政策措施给予鼓励和指导,引导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向农村发展和延伸,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

  要采取政策措施倡导和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对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药品,实现乡、村药品集中配送和规范农村药品购进渠道的工作目标。

  对已经进行“两网”试点工作的北京市、江西省、陕西省和四川省成都市,2004年底前要达到有不低于90%的县实现药品连锁、配送进县到乡;有不低于8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供应进村的工作目标。

  对“两网”建设试点工作中的重点联系地区黑龙江省、吉林省、福建省、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和甘肃省,2004年底前要达到有不低于80%的县实现药品连锁、配送进县到乡;有不低于5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供应进村的工作目标。

  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省(区、市)2004年底前要达到有不低于60%的县实现药品连锁、配送进县到乡;有不低于4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供应进村的工作目标。

  四、相关政策意见
  在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中,对农村中已有的卫生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从事药品销售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获得经营许可;对没有获得经营许可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在行政村中开办药店的准入条件,可由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发展的实际状况,在保证药品质量和有利于解决农村药品供应、有利于逐步改善和提高农村药品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予以确定。

  关于县以下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问题,我局将另行安排。

  为配合药品配送、连锁进县到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建立区域性药品配送站的研究和探索。在进行研究和探索过程中,鼓励将基层的药品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药品配送站。同时,各地在进行探索中,要依法加强监管,对借改制和建立区域性药品配送站之名从事违法药品经营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开展“两网”建设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监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方面,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监管,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使农民用药更加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