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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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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月9日在广州市联合召开了2000年度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广州会议”)。会议总结了1999年度的全国增值税调查工作和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简称“税收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税收调查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
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应将其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的目标考核范围,并定员、定岗,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税收调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负责税收调查的部门。
税收调查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计算机操作和财务会计业务水平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并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由于这项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加上2000年度将原增值税调查和营业税调查合并成为统一的税收调查体系,工作任务有所增加,工作要求有所提高,因此,请各地务必提高认识,认真按照广州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税收调查的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以确保2000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相近的调查表并入到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中,消除重复劳动,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
二、关于调查数据范围
为保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并适当提高其代表性,2000年度税收调查纳税人的户数,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在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的基础上,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税务局: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0%;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0%;4.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资源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资源税入库数的70%;5.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200户,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500户以上,调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占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入库数的30%以上,并且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二)地方税务局: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3%;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30%;3.全部的营业税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5%以上;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户。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选定调查企业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某些较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为提高调查数据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鼓励各地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增加调查户数。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尤其确定调查企业时要加强协商,努力避免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的重复调查。为不影响各地对调查数据的应用,实现国税、地税对数据的共享,调查数据汇审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把调查数据以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标准建库,分别下发给各地国税、地税机关。
三、关于调查表内容
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封面
封面要填报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代码和填报责任人信息。
企业代码由14个部分、51位代码和18个以内的汉字组成,依次是:1.企业(单位)法人代码;2.企业名称;3.国民经济行业代码;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5.行政隶属关系代码;6.主管部门代码;7.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代码;8.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代码;9.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10.增值税缴纳方式代码;11.消费税缴纳方式代码;12.营业税缴纳方式代码;13.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代码;14.自定义代码。
填报责任人信息包括企业填表人及联系电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及联系电话、录入员等。
(二)企业表(01表)调查指标
企业表主要反映以企业为对象的税收、财务、会计信息,调查指标共由11个部分、198项组成,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指标;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指标;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指标;4.地方税、进出口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5.利润表指标;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指标;7.利润分配表指标;8.资产负债表指标;9.现金流量表指标;10.其他财务会计指标;11.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两个行业特别调查的指标。
(三)货物劳务表(02表)调查指标及货物劳务代码表
货物劳务表主要反映以货物劳务为对象的税收、财务、会计、统计信息。货物劳务的划分,全国统一规定并有相应的代码,各地不得自行增减,共分37大类、227个货物劳务代码。货物劳务表调查指标共由7个部分、27项组成,包括:1.货物劳务代码;2.产品产量、销量;3.增值税有关指标;4.消费税有关指标;5.营业税有关指标;6.资源税有关指标;7.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和成本指标。
四、填报要求
填报数据时,应严格按照“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填表说明”(简称“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客观经济现象十分繁杂且千变万化,调查参数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只是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对其不能盲从,只要是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填写,即使不符合公式而出现审核提示信息,也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是以书面说明形式层层上报。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转移到基层,加强对纳税人填报调查表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将调查软件SDMS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最基层。
各地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中特殊情况下调查企业的确定方法来选定调查企业,在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本部及其下属企业填报01表和02表的同时,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合并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下属企业的01表,并单独建库上报。
五、时间进度安排
2000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表,由于变化很大,各地税务要层层布置和培训,到基层时调查工作可安排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保证调查数据能全面填报。
各地区请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1年7月初举行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关于调查软件
根据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对调查软件作了进一步的升级。从今年起,停止使用DOS版税收调查软件SDMS,使用统一的基于Windows95/98的SDMS2.0版本。为保证调查软件的正常运行,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586以上档次的微机用于调查工作。
七、关于调查补助经费安排
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增加了用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拨付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下拨各地;各地地方税务局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请各地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局)联系划款事宜。此款应专项用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改善有关软、硬件环境,重点要解决基层在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出现的任何问题
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为负责税收调查工作
的处室或人员分别建立一个税务广域网和国际互联网的电子信箱,作为加强与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联系的主要渠道,请各地在3月10日以前上报开通的电子信箱地址
。为及时发布最新的调查信息,方便调查人员下载最新调查参数、调查软件,财政部
专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专用网页(http://docsvr.mof.gov.cn
/szs)专供财税系统使用,用户名和口令均为“SSDC”。同时,为加强调查工作
横向、纵向联系,同时方便企业填报人员直接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问题,财
政部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了两个专用电子信箱,对于调查工作的任何问题均可发邮件
到ssdc@mof.gov.cn,对于调查软件的问题也可以直接联系tsms@mo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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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在通过国际互联网联系时,要注意联系内容仅限于一般性事务,不能用于调查数据、数据分析资料等具有保密性要求的数据、资料的传送。
九、按时保质报送总结和分析材料
完成调查数据的上报后,各地要对2000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数据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尤其要对调查数据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附有关测算分析材料,除完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分析任务外,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各具特色的测算分析,促进调查工作与税政、征管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调查数据的利用率,为领导决策提供定量依据。各地要在2001年9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总结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对不上报总结和要求的测算分析材料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20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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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4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办好我市林业基地,推进优质高产高效林业的发展,实现农村兴林致富奔小康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搞活山地流转机制,建设高效林业基地
1、坚持高起点,大规模,高效益,力争到2010年全市建成90万亩高标准的林业基地(其中干鲜果林20万亩,杉、竹丰产林20万亩,油茶丰产林20万亩,用材与采脂两用松林30万亩),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
2、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地适树的原则。要以乡镇为单位作出基地建设规划,报市、县林业部门审查,做到“三个效益”一起抓,防止毁林造林或个别地方藉口丘岗开发而造成新的毁林开荒。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在稳定山权、林权的基础上,可实行山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放开使用权。提倡和组织集体、联户与专业户承包,包括外省外地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签订合同,长期不变。还可由基地组成联营公司实体,联合开发经营。
4、按照“谁投入,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山林权,允许采取租赁等有偿方式依法使用青山,搞活流转机制。
5、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挥各自优势,承包成片丘岗山地建立生产生活基地,从事开发性经营,纳入基地管理。
二、给予优惠政策,加快丘岗开发
6、新建的干鲜果基地,在挂果受益的头2-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7、新栽植的油茶林,垦覆的荒芜油茶山和竹林,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从有收入时起2-3年内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8、征收的油茶育林基金,大部分应作为发展油茶生产的扶植费。
9、支持和鼓励发展林产品加工产业,报请税务机关批准,由基地兴办的果品、楠竹、油茶加工,可免征2至3年增值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10、切实保护林农合法权益。除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农业特产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林农搞政策外收费集资摊派。
三、广辟资金渠道,扩大基地投入
11、广泛发动群众,多方筹措资金,把农民的闲散资金引向基地投入。特别是要利用农村富余劳力,组织农民进行丘岗山地开发,建设好林业基地。
12、乡村林场是办基地的骨干力量,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逐步办成独立的经营实体。上交乡村的利润,严格控制在税后利润的30%以内,以便有足够的资金扩大再生产,实现以林养林。
13、对更新改造任务大,经费不能自给的乡村林场,乡村应继续给予适当扶持,财政、林业等部门在安排资金时,也应重点扶持。
14、充分利用好国家开发项目资金,包括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山丘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牧专项发展资金,都应安排10%以上支持林业基地建设。世行贷款、油茶、楠竹低改和林业贴息贷款等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按1:1资金比例配套到位,及时发放到基地。
15、坚持“以地养地”和“以林养林”的原则,按照《森林法》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搞好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业“一金两费”的征收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林业基地建设。
16、各级财政部门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投入基地建设。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发展干鲜果专款,重点用于基地的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也要相应配套,并坚持谁上得快、效益高,就优先加以扶持。
17、银行、信用社应尽可能给予基地以贷款扶持。
四、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科技服务
18、为保证林业基地持续稳定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已确定为林业基地的乡镇,应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专管,有一个专业班子专抓,定期研究和解决办基地中的实际问题,并坚持领导办点示范,推动全面发展。
19、乡镇林业站属事业编制,是办好基地的基层组织,必须调整和充实力量,一般按每万亩配备林管员一名,并和农技站一样,保证基本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20、凡有乡林场的乡镇,可实行乡林场与林业站合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把林业站真正办成经济实体,增强服务功能。
21、鼓励林业科技人员下到基地、果场、农户实行有偿技术承包服务。长期驻村驻户承包服务的,由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资金和旅差费等在承包服务费中解决。利用节假日到基地服务的,所得合法收入归己。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奖励。同时,不影响本人晋升晋级。
22、依法治林。对破坏基地林木或偷盗果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加惩处。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5日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潭政发199535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提高水资源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仅限于供应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水的松华坝、云龙、柴河、大河、宝象河及沙朗河重点水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水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研究;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调水、补源、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技术研究、推广等。

第四条 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使用,各水源区按年原水实际供应量测算水资源费。松华坝水库由市级全额统筹;云龙水库按《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省政府41号令)中对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分成比例执行,即市本级统筹30%,返还自治县水源地70%;其他水源区市本级统筹50%,返还水源地县(区)50%。

第五条 水资源费统一由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后交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再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比例返还各水源地县(区)财政。

第六条 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源地县(区)水资源生态保护和治理项目;市级配套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并与县(区)资金同步到位。

(一)各水源地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源地水资源生态保护和治理投资计划,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纳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市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

(二)涉及需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2007〕5号)执行。市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由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完成规划、土地、环保和水保等相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返还县(区)水资源费的使用预算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县(区)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县(区)年度水利建设预算下达执行。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的监督指导。每年末,水源地所在县(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跨年度结转使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凡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依法予以追缴,两年内市级水资源费不予安排资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