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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7:14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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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6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分类标准”)已正式颁布,这是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的一次重要改革。为全面实施新分类标准,推进我国油气勘查、开发及储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分类标准培训工作


今年9月底前,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两期培训,培训对象分别为各油田股份公司、油田分(子)公司主管储量的处级(含)以上领导及石油天然气储量评估师;10月底前,各石油公司应完成油气储量套改试点油田的储量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培训;年底前,各石油公司应完成对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保证从事油气勘查、开发、油气储量套改和储量报告编写等人员正确理解、掌握和应用新分类标准。


二、清理、修订或制订与新分类标准配套的技术标准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分类标准,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人员,对原有各类储量报告编写要求、经济评价规范等进行清理,根据需要修订或制订与新分类标准配套的技术标准。各石油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全面推进新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开展全国油气储量套改工作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进一步厘清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家底,国土资源部将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套改工作。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套改工作将于8月份展开,于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石油公司要对本公司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探明储量进行全面套改。


四、按照新分类标准进行油气储量报告编写和评审备案工作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油气资源储量勘探、开发评价及报告编写工作应采用新标准,2005年4月1日后提交的油气资源储量报告,应按新分类标准编写,并按新分类标准评审备案。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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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财政部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
(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
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
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
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
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钓鱼杆除外)购置费;
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二)除以上明确规定由公家报销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具体包括:
1.个人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太阳镜、拖鞋、毛巾、肥皂、洗衣粉、降温茶等开支;
2.夜餐、误餐开支;
3.宿舍内的录像机、收录机、闹钟购置费;
4.办理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和签证的照像费;
5.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6.租用礼服的费用;
7.办理国际驾驶执照的费用;
8.购置个人起伙所需的微波炉、电饭煲、电烤箱、烧水壶、锅、碗、盆、盘、勺、刀、菜板等炊、餐具费用;
9.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信件邮资;
10.行李托运、搬运费;
11.卧具、服装等洗涤费;
12.宿舍内的清洁卫生用品(包括卫生纸)、用具开支;
13.宿舍内的电熨斗、衣架、卧具(包括蚊帐、凉席等)购置费;
14.个人饮用矿泉水(包括各种瓶、罐装饮用水)开支;
15.个人参观游览、文化娱乐及其交通、门票、饮料费等;
16.个人支付的各种小费;
17.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费、采购私人物品的运杂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18.经代表处领导批准学习驾驶汽车和考车的费用,第一次全额报销;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第二次报销80%;再进行学习和考车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19.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水电燃料费管理办法
(一)个人生活用的水、电、燃料费用全部自理。其范围包括:
水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日常生活用水、种菜用水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水费;
电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宿舍照明、制冷、取暖、做饭、家用电器电费,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电费;
燃料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做饭、取暖用燃料油、燃气、煤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燃料费。
(二)对于宿舍已安装水表、电表、燃料表的代表处,水、电、燃料费可直接与驻在国有关部门结算,由个人自行交款;不能直接与驻在国结算的,由代表处按实际用量和价格收费。个人生活用的罐装燃气,自费购买。
宿舍相对集中并安装总计量表的,采取费用由住户分摊的办法:
1.电费按电灯、电器的数量及瓦数分摊。使用空调器的,按空调器的数量、瓦数和使用时间分摊;
2.水费和燃料费按人数分摊。
(三)对于办公室和宿舍在一起,办公室和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如能区分开,应积极创造条件装表;目前不具备装表条件以及公私用量难以划清的,按以下办法计收水、电、燃料费:
1.水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水费收费标准=6吨(立方米)×每吨(立方米)水价格
2.电费根据工作人员宿舍使用电灯和电器情况计收,非常年使用的电器根据季节和实际使用情况按月计算费用。
(1)做饭炉灶用电每日单身按不低于1小时计算,夫妇按不低于1.5小时计算;
(2)照明用电每日1间房按不低于80瓦、2间房不低于120瓦、3间房不低于150瓦、3小时计算;
(3)夏季用空调(或电扇)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4)冬季取暖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5)冰箱每日按不低于8小时计算;
(6)电视机每日按不低于2小时计算;
(7)所有电器按实际功率计算;
3.燃料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燃料费收费标准=10(立方米)×每立方米燃料价格
4.集体伙食每人每月另加收水电燃料费5美元。
5.当地水电费按高、低峰价格计算无法确定实际单价的,可按上年度代表处开支总额和用量总数平均计算;在代表处不足全月的,按当月实际天数平均计算日收费标准,按工作人员实际在代表处天数计收费用;配偶随任、探亲期间在代表处居住的,水电燃料费按以上办法计收。
6.同一代表处既有按表用量交费,也有按上述办法计算收费的,若后者计算的收费标准低于前者的交费平均水平,则应按前者的平均交费标准收费。

四、因私用车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因私用车自行解决,代表处原则上不提供个人因私用车。特殊情况或因当地公共交通条件所限,个人因私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须经领导批准,并按行驶里程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不得低于0.2美元。工作人员集体采购、集体郊游用车,每公里收费0.2美元。
(二)居住代表处人员上、下班交通原则上自理,确因当地公共交通不便,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应按车收费,按人分摊。原则上小车每辆、月20美元,小面包车每辆、月30美元。
(三)建立个人因私用车登记制度。个人因私用车必须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制“因私用车费用结算单”,用车人签字,每月集中收费。
(四)因私用车的存车费、过桥费、隧道费、高速公路费、罚款和小费等均由用车人负担。驾车发生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因私擅自动用公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或丢失车辆的,由个人负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一)工作人员国外职务工资及津贴发放办法、医药费管理报销办法、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费用分摊办法均比照外发〔1994〕20号《外交部、财政部颁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等文件的通知》和外交部外发〔1995〕12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各驻外代表处可比照外交部外财函〔1995〕10号印发的《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提取“馆务基金”。
(三)各驻外代表处必须严格公私划分,不得擅自扩大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发放规定以外的任何补贴、奖金和劳务费等,凡违反本规定的,将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个人水电燃料费、因私用车等收费是公私划分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财务检查的重点之一。各驻外代表处应严格按规定收回自1994年7月1日以来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个人收取的费用须全额冲销相应的开支,并在决算中注明各项冲销金额。
(五)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4/t20120401_640520.html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8523.4100 --未录制
--其他:
8523.4090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