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我与贝宁共和国政府就贝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8:26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我与贝宁共和国政府就贝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贝宁


关于我与贝宁共和国政府就贝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3月6日)
国务院:
  我与贝宁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就“九七”后贝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副本)和贝方来照法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贝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贝宁共和国政府就贝
         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贝宁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贝宁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第022/ARB号来照,内容如下:
  “贝宁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贝宁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通过友好会谈,就贝宁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贝宁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贝宁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的同时将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2002年4月4日 嘉政办发[2002]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秀城区、秀洲区各街道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即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各相关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六)各种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从业者负责;
  (七)其他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辖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八)城乡结合部或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要求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落实卫生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具体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停车和乱堆放、乱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绿化带内无垃圾,树杆周围地坪清洁;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规划部门规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临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档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要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档围栏。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特制定了《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一、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明码标价。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
六、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制作。
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电信服务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八、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九、电信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
(二)价目表、资费手册;
(三)公用电话计价器;
(四)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
(五)语音播报;
(六)话费清单;
(七)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互联网查询或者语音播报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当在方便用户查询的地点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格查询服务。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当用户拨通信息台后,应当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话费之外另行收费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公布其服务项目和价格。
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服务,应当在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和价格,并应将公用电话计价器屏幕面向用户。
十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免费提供的紧急电话以及其他电话服务,应当标明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十四、遇有电信服务价格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并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十五、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六、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十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