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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55:12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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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199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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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津档〔2004〕35号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加强档案馆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是指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企业、事业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本企业、事业及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第三条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存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服务;(四)综合档案馆负责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根据需要适当建立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逐步建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具有安全保管与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能力、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的档案馆网体系。(一)市和区、县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科技等专门档案馆;(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四)区、县以下不设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五)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企业、事业档案馆。第六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立,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档案馆的设立,由设置单位按照档案馆设立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设立。经批准成立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档案局申请档案馆名称代码。档案馆的变更或者撤销,按照设置程序办理。第七条申请设立档案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立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档案藏量应达到50000卷(盒、册);设立部门档案馆档案藏量应达到20000卷(盒、册);设立企业、事业档案馆档案藏量应达到10000卷(盒、册);(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工作用房和阅览室。设立综合档案馆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m2;设立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0m2;设立企业、事业档案馆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m2;(三)有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四)有经过培训的档案专职工作人员及符合档案专业职称结构比例的中、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置档案馆的申请书;(二)档案馆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三)档案资料、设备数量统计表;(四)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五)档案馆业务经费来源及预算;(六)档案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七)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简况及资质证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设置档案馆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条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档案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设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渍、防光、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第十三条部门档案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进行登记造册,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并征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销毁。未经鉴定、批准和同意的,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第十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编制开放档案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馆应当设立阅览室,积极改善阅览条件,简化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第十五条区、县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档案馆应当每年在6月30日前,向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电子目录。部门档案馆所保存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本部门档案馆保存50年后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按规定20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企业、事业档案馆所保存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流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对于擅自设立的档案馆,由有管辖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6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3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指导各地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写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难度大,综合性强。各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牵头,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组织得力的规划编制人员及专家开展工作。
  二、确保工作进度
  循环经济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时间协调一致,要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做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加强规划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做好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时应充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体现本地特色,在形式、目标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各地可将规划编制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28/001e3741a2cc0eac618a01.pdf



附件: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1



(一)背景 ..........................................1



(二)总体要求 ......................................2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4



(一)前言 ..........................................4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4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5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6



(五)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 ........................7



(六)空间布局 .....................................10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及关键技术与装备 ..10

(七)



(八)实施效果分析 .................................12



(九)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 .......................12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我国生态文明水平,按照《循环经济



促进法》的明确要求,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加强对各地编制《规划》的宏观指导,提高编制水平,制定《循



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



规划时应充分体现本地特色,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



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资源



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大。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



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资源和环境形势将更加严峻。循环经济是对“大



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最



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



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纲要把



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05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循环经济的纲领性文件。党



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使“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要求。《循环经济



促进法》2009 年 1 月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进入法制



化轨道,该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



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



法律法规,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



节循环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规划》,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



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



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政策



体系和制度创新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初步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



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凝炼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推进循环经



济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综合协调各方



面的因素,必须通过规划加以引导规范,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制



定和实施《规划》,是理清循环经济发展方向,明确工作重点,为循



环经济尽快形成较大规模指明方向和提供保障的有效措施。



(二)总体要求



《规划》编制要落实十七大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宏观性、战



略性和全局性。循环经济发展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遵循自然规



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将发展循环经济与发挥地区比较优



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



促进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是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宏伟



蓝图和行动纲领。



《规划》编制要遵循法律要求,体现一致性。《规划》编制要充



分体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坚持技术



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开展减量化,



再利用及资源化等各项活动都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源减量的基础上。



《规划》编制要结合本地优势特色,坚持创新性。《规划》要体



现各地资源、环境以及产业特点,在经济发达、科技力量较强的地



区,应加强科技对循环经济的支撑作用;在大宗废弃物产生较多的



地区,就应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上有大的突破;在资源型城市和地



区,要满足产业转型需要。不同区域和层次的规划,重点也应各有



侧重。大中城市的《规划》,可在构建循环型城市方面有所侧重,如



循环经济基础设施体系、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人文生态及社



会消费等;省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在整



体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等



方面形成特色。



《规划》编制要深入调研,具有操作性。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各种调节手段。



制定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



布局,提出切实可行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领域。必要时可



考虑编制从属于循环经济规划的相关的专项规划,例如:“三废”综




合利用规划、共伴生矿综合利用规划、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



节水规划等;以及专门针对某种废弃物的专项规划,如脱硫石膏综



合利用规划、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等;还可以开展重点区域(工业



带、农业区、矿区等)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及专项规划等。



《规划》编制要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保持协调性。《规划》要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主体



功能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紧密衔接。目前,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



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在国家规划正式发布前,建议各地在制定《规



划》时留有一定可调的空间,如在制定某些预期性指标时,可提出



指标范围,以便在与国家规划衔接时进行适当调整确定。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



(一)前言



简述编制规划的背景、必要性、适用范围、规划期限、编制依



据、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及组织工作等。规划期可按五年考虑,以



便与国家五年规划相结合和衔接。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1.规划区域概况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地理特点、气候条件等。



2.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1)总体经济发展情况;



产业结构情况:一、二、三产业结构情况,支柱产业和重

(2)



点产业情况;




(3)产业布局情况: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情况,园区和产业集群;



(4)社会发展情况:人口、科教文卫等情况。



3.规划区域资源环境基本情况



资源情况主要包括:土地、水、能源、矿产、森林等主要资源



的品种、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等。



环境情况主要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各



种废弃物的排放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应对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效



各地区应对本地“十一五”期间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及预期目标



的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



2.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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