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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水电施工企业电工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0:10:17  浏览:8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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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水电施工企业电工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问题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水电施工企业电工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问题的通知

能源部

1991/09/04

能源安保(1991)796号



  

  最近收到闽江工程局《关于电工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请示报告》,希望明确水电施工企业电工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问题。

  根据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国家标准GB8838-88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电力系统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经研究,部决定水电施工企业电工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由各水电工程局(公司)负责。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培训要求开展培训工作。部主管部门将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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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市政府同意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皖政办〔200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为公众服务放在首位,提供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以在线办事为核心的互动服务。

  第四条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市政府政务信息,集中链接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网站,是企业、公众网上办事、与政府互动交流的统一入口。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为企业、公众提供本单位网上办事及互动交流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英文版内容更新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的日常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的界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按照统一规划,遵守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等。

  第八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及评估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内容和原则

  第九条 政府网站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概况类:市(区)情、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公民信访、领导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 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网站在线办事能力,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公布网上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

  (二)提供市民在线办事所需相关表格下载;

  (三)实现网上业务咨询和办事指南;

  (四)按照公众与企业等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实现在线申请受理,并提供实时办理状态查询,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要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查,确保安全”的原则,推进互动交流,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政府网站的建设应以便民为导向,注重与政府办公业务信息系统的结合,凡适合在网上办理的业务应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政府网站要通过“中国·合肥”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

  政府网站设置互动栏目遵循“谁设置,谁负责”原则,并须指定专人负责互动栏目的维护管理,保证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给予反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获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政府网站首页信息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章 域名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网站域名的管理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务员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由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邮箱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对各政府网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并发布检测结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县(区)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及乡(镇)网站的检测。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在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标志。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的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保证政府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三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须报经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违法内容要及时删除,并记录备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单位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与发展工作加强督查,建立长效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考评结果与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效能建设与政风评议工作考核挂钩。对考评成绩优秀的网站,给予适当物质与精神奖励。政府网站考评奖惩办法另行下发。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团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历史的经验和近几年来的实践,为了全面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组织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一)

  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校的大学生绝大多数是从高中直接升人大学的。他们对社会缺乏了解,缺乏实践知识和劳动锻炼。《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指出:“青年学生只有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更多地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才能树立起为社会主义祖国而献身的信念,逐步锻炼成为有用人才”。因此,今后高等学校除了要认真搞好已列入教学计划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外,还要把在假期和课外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

  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实际,向工农学习,向实践学习,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为社会服务。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加深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理解;更多地了解国情,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树立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而献身的信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脚踏实地的精神,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根据近几年的经验,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主要是开展各种社会考察和社会服务活动,例如,到革命老区和改革先进单位参观访问,为群众提供知识咨询服务,举办经济、管理、技术等各种培训班,为中小学短期培训师资,为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到经济落后地区智力扶贫,以及参加公益劳动、勤工助学等。各校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不同的要求。总之,要讲求实效,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忌形式主义。

 

(三)

  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实践活动,要有领导地进行。学校每年都要制定这方面的工作计划,组织学生集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同时要大力提倡学生利用假期分散地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自行组织和分散参加的活动,学校也应提出要求并加强指导。

  要把高等学校学生在假期和课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生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学习期间得到一定的实践锻炼。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利用假期和课外时间参加两次社会实践活动;其中文科学生总计不少于45天,理、工、农、医科学生不少于30天,专科学校学生不少于20天。研究生也应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要填写《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由活动的接受单位作出鉴定。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并可作为评定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的依据。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写出的优秀调查报告、科研论文,取得的科技成果,由有关教研室鉴定后可计入成绩档案。

 

(四)

  要逐步建立社会实践基地,这样可以使学生把平时和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学校可以把科研、生产基地作为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同时要广开渠道,在学生假期活动的基础上开辟一些社会实践基地。特别要着重与中小企业、落后贫困地区挂钩,使学生能与这些地方和单位经常联系,得到更加切实的锻炼和提高。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全局出发,积极为高等学校建立和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各级教育部门和地方共青团组织要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学校教师也应为社会实践基地提供一定的科技服务,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对学生提供的劳动和智力服务,受益单位可适当给予学校一定的报酬,或为学生在活动期间的食宿提供优惠。

 

(五)

  学校党政领导要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教学、科研、后勤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部门应共同组成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对这方面的活动做出统筹安排,制订必要的制度。学校应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要动员教师积极参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这不仅可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还可以促进教师与学生和社会的联系,改进教学。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应计入工作量。

  近几年来,高等学校共青团组织利用课余、假期组织学生走向社会,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作出了很大努力。各级共青团组织特别是高等学校团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主动性,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课余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学校团干部要亲自带领学生开展活动。要特别注意发挥团支部的作用,发挥学生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活动中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培养人才是全社会的任务,请各地人民政府热情关心、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地教育部门和共育团组织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各行各业、基层单位要欢迎大学生去开展活动,并帮助学生解决活动中遇到的一些困难。

  近几年来,各地虽然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如何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丰富内容,创造新的形式和方法,使之进一步完善。

  以上精神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成人学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