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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01:22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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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产发[2010]461号


江苏、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苏州、东莞海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江苏省、广东省在苏州市、东莞市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意义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继续发挥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快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积累工作经验,探索有效模式,对于促进加工贸易规模与结构、质量与效益的协调发展,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二、原则与目标

试点原则: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实现扶优扶强;二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先行先试相结合,探索具有地方特点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模式;三是加强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为转型升级提供指引和激励。四是实施充分就业的发展战略,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广开就业门路,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明显提高;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经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通过转型升级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就业权益;率先实现加工贸易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根据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试点地区要按照本省工作部署,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围绕以下试点任务,明确规划,制定政策,突出重点,力求突破,作出示范。

(一)确定加工贸易发展战略。把转型升级作为加工贸易发展的核心战略,制订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明确转型升级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探索转型升级的发展模式,不断完善转型升级的政策环境,开展先行先试,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完善信贷、保险等相关政策,加快建设转型升级的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

(二)加快加工贸易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完善加工贸易产业布局,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或部分加工环节有序转移,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技术溢出能力明显的骨干型项目,培育新兴产业,打造特色鲜明、配套齐全的主导产业集群。提高加工贸易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

(三)加快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模式转化。鼓励试点地区加工贸易向总部经济转型,引导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高端产业链环节;加快从加工制造为主向设计、研发、品牌、营销并举转型,延伸产业链,增强国内配套能力,提高内资企业占比;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相关检测维修、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

(四)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加工贸易管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政策优势,促进区内外加工贸易协调发展。

(五)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生产。积极推进试点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碳排放生产,指导企业建立与完善废水排放、废料处理、废物利用的科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标准。

(六)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推进加工贸易管理体系信息化进程,实现商务部门、海关及加工贸易企业三方联网审批和管理,根据需要逐步实现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多方联网。

(七)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吸纳就业。试点地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市场分析制度,建设就业信息交流网络,加强对企业的招用工服务;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对于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及时落实社保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于劳动者在加工贸易产业链上自主创业的,要及时提供场地安排、小额信贷、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八)加强人才培训与高端人才引进。鼓励试点地区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提升改造一批以高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岗位培训,提升员工技能水平,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大专院校、技工院校与试点地区的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建立并完善高端人才信息库,吸引高端人才和科研团队进驻。

(九)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稳步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和落实最低工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条件,防范伤亡事故。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大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

(十)培育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加强政策扶持,培育一批产品结构优化、带动效应强、技术溢出明显、环保水平高、企业文化和谐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并树立典型,加强宣传。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应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及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商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海关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并上报试点工作方案。

(二)建立评价与考核机制。加快建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标评价体系,实施考核机制,开展试点的监测评价。试点地区要把开展监测评价作为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三)加强试点工作交流与经验推广。建立与试点地区的统计分析、工作信息的定期交流通报及研讨制度。及时交流试点进展情况,研讨重点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将及时总结和推广。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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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财经管理,正确反映财务收支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各项收入,包括税收、利润、更改资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各种销售的所得收益、劳务收入、材料、产品(商品)盘盈后收入、其它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均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截留、挪用的必须如数追缴。违纪应交收入不计入各单位当年财政
包干指标,不提取留利,不参与分成。
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国营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必须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自行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违反规定虚转成本(费用)、乱列营业外支出以及企业长期挂帐不予处理虚盈实亏的,除按规定对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进
行纠正、处理外,违纪金额视同利润全数收缴,但不得计入包干指标,不提取留利,不参与分成。
三、企业各项专用基金、固定和流动资金、留利均应按国家核定数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并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多提的专项基金和留利,除尽数归回、分别按规定上交财政和由企业按指定用途使用外,挪用资金的银行利息从本企业正常留利或包干分成中支付。


四、对不按规定归还专项贷款的(包括小型技措贷款、中短期专项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等贷款项目)。没有建成投产或新建项目投产后经济效益差,挖企业原有利润或税款归还贷款的,一律由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并如数向财政补缴。
五、对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或擅自提高各种收费标准的,所得收入要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六、企业长期没有使用的专项拨款、无主帐款,经检查发现后,一律上缴财政。
七、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各项财务收支要严格划清预算内外、全民集体的界限,不准把预算内收入划作预算外,或把预算外支出列入预算内。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全民吃集体、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钱柜”等违纪金额,一律上缴财政或归回原资金渠道。
八、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立和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各种补助,私分产品(商品)和请客送礼等违纪开支,要尽数清退收回。
九、基本建设取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违反规定支付部分追回冲减投资。不按批准计划办事,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或乱拉资金搞基建的必须纠正,规还原资金渠道,并停止施工和拨款。
十、对检查发现的各种违纪问题,除在经济上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要根据违纪问题的性质、手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记律处分。
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执行。对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自查和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查出并及时作了纠正的,其增加的收入或节减的支出可按照规定,分别做为机关经费结余和参与企业正常留利及分成处理。



1984年6月11日

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的通知

中国烟科标


国烟科标[2004]80号

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并各编码分支机构:
  为妥善解决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GB12904-2003《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确定了《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立即转发所属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按照调整方案要求完成卷烟条码重新注册工作;各编码分支机构要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
  为规范烟草行业商品条码的应用,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原广州卷烟二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6901028已于2004年3月19日注销,各卷烟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按《卷烟生产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正在重组过程中的卷烟生产企业,此项工作可暂缓,但最迟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2、卷烟生产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前7位6901028加3位共10位,即:6901028***;产品项目代码为2位,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3、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提出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中相关内容的修改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对卷烟商品条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对卷烟条码应用情况实施监督。
  4、鉴于国家对烟草实施专卖的特殊情况,在向卷烟生产企业分配厂商识别代码时,编码中心商国家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后,分配6901028打头的10位厂商识别代码.
  5、各编码分支机构须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各卷烟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续展以及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参见附件2,各编码分支机构联系方法见附件3。
  6、各卷烟生产企业尽快清理本单位需要调整的包装材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衔接工作;条码需要调整的卷烟生产企业的包装材料的消化和条码调整工作务必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7、为防止因条码变动引起卷烟市场销售的波动,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并与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时沟通。
  8、卷烟生产企业在本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辜菊水联系,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件地址:gujs@tobacco.gov.cn。卷烟生产企业在办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编码中心管理部或当地编码分支机构联系,编码中心管理部联系人:陈洁,电话:(010)62017188。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 件:

  卷烟生产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3&pic_id=0
  卷烟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续展以及变更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3&pic_id=1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各分支机构联系方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3&pic_i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