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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59:43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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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

(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自198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遗物,应由物主在国内的继承人向海关申请并交验物主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经海关核准后,方可一次进口。这项申请,以物主死亡后一年为期,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条 遗物系指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日常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汽车、录像机),由国外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四件;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两件。
第三条 不属于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以及超出上述范围的遗物,予以退运。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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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487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天津航道局等单位修订的《水运工程测量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03-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1994年1月6日,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会上市公司部于1993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来函,询问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是否可以仿照发行H股的企业以境内、外会计师审计过的两个报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为利润分配标准。
证监会就此问题与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进行了磋商。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发行H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向境内、外投资人分别提供的两张利润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作为利润分配标准,B股上市公司也应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