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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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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公   告
(第38号)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25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1日


(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的举报和反映,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八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上超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四)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
第九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需要开凿墙体或者楼地面、增设构筑物增大荷载、改变使用功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事先书面征询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二)已出售的商品房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事先书面征询售房单位的意见;
(三)使用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的,事先书面征询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
(四)使用其他房屋的,事先书面征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意见;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施工。
第十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自然灾害侵袭的;
(二)遭受爆炸、火灾等破坏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者抽查。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因施工、生产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
(三)房屋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施工设计资质,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必须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出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鉴定,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进行检测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现险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治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可观察使用;
(二)采取治理措施后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邻建筑的,停止使用;
(四)整幢危险的房屋,应当立即整体拆除。
第二十四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白蚁的防治管理。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发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机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可处鉴定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三)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房屋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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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2号)
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5 号

 
《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宏鸣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老街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全面传承历史的真实信息,整体保存传统空间风貌,延续社区生活,繁荣商业经济,促进文化资源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老街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街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统一领导、地方行政管理与专业管理、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老街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监督老街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和拟定老街保护管理措施;负责老街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议或审查。老街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老街办),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老街保护区的规划管理。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老街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市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法定程序将各自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屯溪区人民政府,并协助屯溪区人民政府抓好老街保护区日常保护管理,共同实施本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授权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老街保护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屯溪区人民政府设立老街保护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和老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老街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以及对老街保护管理进行综合执法。
第四条 老街保护区的保护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其具体范围是:
(一)核心保护区——东至老街照壁,西至镇海桥西头,老街两侧传统店铺、民居等完整建筑群体或院落所构成的范围;
(二)建设控制区——东起康乐路、南至滨江中、西路、西到西镇街、北至华山和西杨梅山山脚;
(三)环境协调区——东起江心洲和新安北路、西至小龙山、北到华山和西杨梅山、南至稽灵山。
第五条 老街保护区内建筑等级分为五类。
(一)一类建筑:完好的历史建筑;
(二)二类建筑:较完好的历史建筑;
(三)三类建筑:一般的历史建筑;
(四)四类建筑: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一般建筑物;
(五)五类建筑: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一般建筑物。
一、二、三类建筑均属保护建筑;四、五类建筑为整修和整治建筑。老街保护区管理范围和保护建筑由老街管委会公布,明确标志,挂牌保护。
第六条 《屯溪老街保护、整治、更新规划》(以下简称老街保护规划)由黄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老街保护区的专项和详细规划由老街管委会组织编制,报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屯溪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老街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建立老街保护专项资金,通过经营文化资源等渠道,筹措用于老街保护区的危房改造、基础设施改造和各项管理。
第八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老街保护区内的安全防火、建筑结构安全、基础设施状况等进行检查,并出具书面检查报告,报老街管委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老街保护区和遵守本办法的义务;有权查询、知悉老街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和保护要求;有权对破坏保护工作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对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老街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黄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老街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坚持保护、整治为主,适当更新的原则。对老街传统商业建筑、传统市镇风貌以及原有的山水环境加以保护,继承、维持传统的布局和格调。对老街保护区部分建筑质量、环境状况和基础设施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进行治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传统商业建筑、民居建筑,石板路面,街巷格局和空间特色;
(二)街、路、水协调的传统城市风貌;
(三)社会网络、徽州文化、民俗民风、百年老店、地方特产。
第十三条 核心保护区的规划保护要求:严格保护传统商业街区整体布局、建筑风貌、街巷空间、石板路面、传统商业和民俗文化,以及构成保护区传统风貌的各种组成要素。
第十四条 建筑控制区的规划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设,限制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整治不协调建筑,改善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十五条 环境协调区的规划协调要求:保护山水城市的原有风貌,限制高大建筑和巨大构筑物的新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环境尺度、比例应与老街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
第十六条 老街保护区内各类建筑的保护规划要求:
(一)一类建筑:严格保存。保持原有形式、使用功能、房屋结构、建筑材料,不得拆改建,可按原样使用相同材料维护、修理,修旧如初;
(二)二类建筑:保存。保持原有形式、使用功能、房屋结构、建筑材料,按传统徽派建筑风格维护、修复,对已改动的建筑部分应按变动前的原样修复;
(三)三类建筑:修缮。按传统徽派建筑风格翻修,在保留原有格局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改善内部生活设施条件;
(四)四类建筑:保留。可按传统徽派建筑风格进行重建或改建;
(五)五类建筑:整治。可按徽派传统风貌要求进行重建或改造。
第十七条 一、二类保护建筑以及其他保护设施,由老街管委会建立登记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移动,不得任意损坏和改变其原来形式、特征和使用功能。三、四、五类建筑和其他设施确需拆除的,应明确拆除的范围和界线,经老街管委会审查同意,领取老街管理处核发的拆除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条 老街管理处应将老街保护区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或受益人、使用人有责任进行维护,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风貌。老街管委会应当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产权人按规划进行维护、修缮。
第二十条 对未能进行必要维护、修缮,或者利用后会造成原有风貌破坏的保护建筑,老街管委会有权按照市场价进行收购,或者责成房屋所有人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老街保护区范围内大气环境执行国家二级标准,水环境执行国家水Ⅲ类标准,环境噪声执行相应的功能区划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内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老街保护规划要求,必须坚持维护历史遗存、完善原有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服从管理和监察。
第二十三条 在老街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建设行为:
(一)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开发建设;
(二)损坏和拆毁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以可能构成火灾等严重隐患等不当方式装饰和使用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标牌广告等其他设施;
(四)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老街保护区内新建产生烟尘、噪声、异味、废水等污染物、以及与老街整体环境不相协调的生产项目;
(五)其他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老街保护区内房屋转让,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须经老街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老街保护区内建筑的维修、改造,其沿街(巷)建筑的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一律按徽派建筑的传统手法设计;沿老街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为1∶1,层数为2层,原有3层建筑予以保留,第一层层高3.3米左右,第二层层高2.5米至2.8米;沿巷民居建筑要保持巷道的延续性,不得随意开设门窗;建筑材料以砖木为主,需要用现代结构和保护技术加固的,必须符合传统的砖木结构做法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改造保持传统开间、高度,确需调整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第二十六条 老街保护区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必须保持徽派建筑的色彩,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沿街(巷)建筑表层的:门、窗为木制,油漆为赭色,玻璃为白色;屋面为小青瓦,墙体白粉马头墙;户栏和店堂招牌、字号应按传统做法用木质材料,临街广告、招牌的制作和悬挂须考虑与老街的传统风貌相协调;踏步和门槛为麻石;工艺上采用徽派的砖雕、木雕、石雕。
第二十七条 老街保护区管理范围内所有建筑的修缮、翻建、改建,外立面装饰、室内装潢、装修须先经过老街管理处审查同意,并视情分别征求房管、建设、消防、文化、环保等部门意见,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做出建筑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完成施工图设计,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老街保护区管理范围内上、下水,电力、电信、街巷路面等基础设施改造由屯溪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老街核心保护区内新设或改建的各类工程管线线路一律入地敷设。
第二十九条 老街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必须具备古建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老街保护区的建设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条 老街核心保护区的建设实行规划保证金制度,建设方与施工方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建筑竣工经规划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老街保护核心区进行维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四章 市场、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内市场经营应以旅游购物、宣传徽州文化为主,鼓励建设、经营、展示徽州地方文化的项目。对能体现当地民俗文化的项目和有特殊才能的民间艺人,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进。
第三十三条 凡在老街保护区内经营商业和进行文化活动,必须告知老街管理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老街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经营石油液化气、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化肥、农药等污染环境的商品;设置遮阳棚和现代灯箱广告、招牌、卷闸门外置;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行驶;商店外摆摊设点或陈列商品;在保护区内的房顶上设置非建筑附属物。

第五章 社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老街保护区社会治安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联防联治”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 老街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老街管理处、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
第三十七条 老街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装饰装修必须通过消防审查,完善电气线路、设置防雷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老街保护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各商店和住户应按“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要求,自觉保持清洁卫生。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城市规划法》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老街保护区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的;
(二)导致传统风貌破坏的;
(三)损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保护设施的。
第四十条 在老街保护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老街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对辱骂、殴打和阻挠老街管理人员或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老街管理人员或监察人员应依法执行公务,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黄政〔1996〕1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川府发[200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国务院就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指导我国农村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决定》精神,现结合四川实际作出如下决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落实农村教育的战略地位
  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展农村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三个转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上来,切实落实农村教育在农村工作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分类指导,大力推进农村基础教育事业
  2.在20世纪末我省基本实现“两基”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将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划分为新的“三片”。
  尚未实现“普九”的民族地区县,要切实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委发〔2000〕53号,以下简称《十年行动计划》)的精神,加快“两基”攻坚进程。确保《十年行动计划》资金足额到位并对“两基”攻坚县进行重点支持。中央、省、州新增扶贫资金要增大对民族地区贫困乡村教育投入比重。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民族地区州、县政府要切实按照《十年行动计划》要求落实专项经费,精心组织实施,力争目标如期实现。到2010年前全省全面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女童和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已经实现“两基”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继续坚持“两基”复查督导制度。以农村初中建设为重点,大力改善农村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图书和现代教育技术的装备水平。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步伐。
  成都平原经济圈和其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市、区),要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
  3.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7年,成都平原经济圈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
  4.进一步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继续实施浙江省对口支援我省贫困县和我省大中城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两项工程,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对口支援面。支援地区、受援地区和有关学校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充分发挥支教教师的作用,切实解决支教教师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三、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强农村教育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5.大力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努力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到“十五”末,在农村建成一批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县职业教育中心)。根据我省农业产业化和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建设一批示范专业点。大力发展农村民办职业教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或参与举办农村职业学校,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
  6.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普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等各种农民培训。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
  7.高度重视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省级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教财〔2003〕6号)。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每所农村学校都要有劳动实践场所。对没有条件单独建成劳动实践场所的,要以县或镇(乡)为单位集中建设。
  8.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因地制宜地设置农村中小学地方课程。在农村普通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9.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0.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全面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撤销农村乡镇教育办公室,建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新的运行机制。
  11.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省和市(州)政府要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帮助财政困难县增强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预算和执行情况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12.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明确比例,保证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13.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严格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制度并确保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落实市(州)长、县长负责制。中央和省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在年初由省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州)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优先用于教师工资发放。绝不允许出现教师工资拖欠的现象。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地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失业等保险经费中除个人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14.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切实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2〕297号),加大中小学危房改造的力度,在2005年底前消除现有中小学D级危房。地方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认真化解农村“普九”欠债,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予以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5.改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条件。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和交通条件的同时,要统筹考虑农村中小学环境的改善。在进行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时,要注意解决学生上学行路难的问题。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要优先解决学生饮水问题,保证用上清洁卫生的水。高度重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农村公共安全卫生防疫体系,建立卫生、安全应急机制,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6.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省要依据已制订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参考标准以及中小学杂费收取标准制订出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市(州)、县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并考虑发展需要,参照省制订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参考标准及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制订或修订本地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县级政府要依据该拨款标准,从2004年起将生均公用经费逐年纳入财政预算。除收取学生的学杂费全部纳入公用经费外,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内安排。对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省、市(州)对公用经费缺口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公用经费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统筹学杂费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抵顶生均公用经费财政预算拨款。
  17.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审计,提高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收取的代管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学校代为管理,严格结算制度;坚决禁止统筹、挪用、挤占、平调各种教育经费。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审计。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8.进一步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9.省财政继续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同中央助学金一起,重点扶持农村特困家庭学生就学。各级地方政府也要设立专项助学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特困家庭学生杂费、书本费,对民族地区和特困家庭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
  六、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农村学校教职工队伍素质
  20.依法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和人员结构管理,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学的需求。根据布局结构调整和学生生源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退代课人员。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必须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任)人员。
  21.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入口关。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的缺额,要优先吸收超编学校分流教师和乡镇教育办公室撤销后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以及师范院校培养的新师资。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农村教师来源渠道,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积极鼓励吸引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优秀人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22.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各地要加强教职工聘用(任)制实施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的聘用(任)工作。学校具体聘用(任)方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校长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任)合同。首次聘用(任)教职工和解聘(辞聘)教职工,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23.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师德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法制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建立和健全师德建设责任制度,对严重失职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要将教师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聘用(任)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24.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聘任(任命)和管理。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任期制、继续教育制度和交流回避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校长要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25.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服务期制度和定期交流轮换制度。从2004年起,在大中城市城区中小学任教2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一般要有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农村学校支教服务1至2年的经历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城镇教师向农村学校交流,可实行工资待遇和户粮关系不变。建立乡镇中心小学教师与村小教师轮换制度。各地要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中小学校任教。
  26.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和“农村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借助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培训为重点的农村教师全员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农村教师的学历水平和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新增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七、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信息化促进农村教育现代化
  27.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2005年,所有农村初中具备计算机教室,50%以上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70%以上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光盘;2007年,所有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光盘。农村高中和职业学校要完善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各地要在远程教育基本模式基础上利用省、市、县、校网络系统推进“校校通”工程,进一步强化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28.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远程教育工程的领导,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建立相应的投入机制,为工程建设、设备运行维护、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以及师资培训提供相应条件和经费保障。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征集、遴选、认证制度。加强省级远程教育中心建设,整合现有技术和资源,发挥电视媒体、卫星和计算机网络资源的整体功能。
  八、加强领导,保障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9.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教,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对下级政府的督导评估机制,把发展农村教育作为评估、考核下级政府的重要内容。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30.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省确定一批县(市、区)作为农村教育改革实验区,各市(州)、县(市、区)也要选择一批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努力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31.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
          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