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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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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商建字[2005]7号
2005-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是商务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编制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发挥流通引导生产、拉动消费、服务群众的作用,促进“十一五”期间商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是全国性规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地方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扩大内需和拉动城乡消费,适应新型工业化、经济全球化和内外贸一体化要求,为商品流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国内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立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规划应体现通过内贸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宗旨,要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扩大消费、加强“三农”、增加就业等问题做出努力。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提出国内贸易发展的新思路。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将全面对外开放,要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关系。针对国内市场发展不平衡问题,要统筹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既要注重规模和速度,更要注重质量和效益。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划要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国内贸易发展的客观实际,当前和长远结合,积极稳妥地确定发展目标。
  (四)坚持突出重点。规划要围绕市场体系建设特别是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商业改革与发展、市场运行调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重点业务,以及影响国内贸易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
  (五)坚持市场化方向。国内贸易领域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划要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着力于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责,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凡是市场能够进行有效调节的领域不纳入规划范畴。
  (六)坚持科学化、民主化。要通过课题研究、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参与规划编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提高规划质量。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
  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系统总结“十五”期间国内贸易发展情况及经验,全面分析“十一五”期间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明确“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提出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制订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各地规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国内贸易 “十五”发展情况回顾及经验总结。
  (二)“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面临的新形势及环境。
  (三)“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发展战略及主要任务。
  (四)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编制工作要求
  (一)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二)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和吸收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划内容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四)2005年4月15日前将规划的基本思路报商务部,为编制全国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提供参考。规划编制完成并经批准后,抄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五)将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导本地区国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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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已经2003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顺生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政府、企业及社会各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改善自身的工作效率、生产水平和获取信息的能力而进行的各种信息网络、信息系统、信息工程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我市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方针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联合共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适度超前地实施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设立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机构。市信息产业局为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信息源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工程管理、信息应用培训、信息安全以及推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等信息化工作进行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推进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和本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人,并确定一名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联络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工作。
  市信息中心作为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技术管理和服务部门,技术上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公共资源的建设和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管。
  第二章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办审核并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检查政府各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信息产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当会同市经贸局等有关部门编制珠海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在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和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市政府就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
  第四章信息工程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后,由市信息办批准执行;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和市发展计划局审查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二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建立并完善信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监管。
  第五章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资源,是指本市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在履行职责、机构运行或者开展社会活动时及在社会生活中所产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具有一定社会应用价值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均归政府所有,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对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源实行部门垄断。
  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对各领域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宏观指导和监控。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对纳入全市范围内信息化服务的公共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必须提供共享接口,通过市信息资源及网络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数据交换,实现互联互通和办公自动化。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必须将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履行开发、更新信息资源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网上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无偿查询。
  第二十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确需收费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妨害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接入手续,并做好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息提供者和信息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网上发布信息,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网上信息内容实行发布单位领导负责制。涉密文件不得在网上运行,政府专网上运行的文件不得进入互联网。
  合法的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
  严禁发布和使用危害国家安全、内容淫秽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变更规划、或者不按总体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的,由市信息办提请市政府对违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建设的数据库和应用系统不提供共享接口,或者不将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源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或者不履行开发、更新信息资源义务的,由市信息产业局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对违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中其它条款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政府、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各区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区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09] 36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声、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金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商务厅(局):



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官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国务院批转的北京、天津、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对软件设计人员、科技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 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改进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要会同示范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省市上午主管部门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主动帮助解决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中遇到的问题。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 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搞好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时的岗位和职工人数的统计,于每年1月和7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合同及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