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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01:25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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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


2001-07-17

卫科教发[2001]212号


  为适应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推动医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使医学教育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我国卫生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制定了《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新世纪初我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医学教育进行规模、布局、层次、结构调整的依据。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两部。

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2001年至2015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为了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精神,使医学教育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纲要。

  一、医学教育面临的形势



  (一)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的医学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实践逐步探索出医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形成了医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了包括学校基础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的连续统一的医学教育体系。医学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有了明显提高。高等医学院校数量和在校生由建国初期的44所、l.52万人,发展到2000年的177所、71.48万人。普通中等卫生学校由1949年的181所发展到2000年的489所。医学教育师资队伍不断加强,教学条件逐步改善。

  50年来,医学教育为我国卫生事业输送了一大批合格的医药卫生人才,2000年卫生队伍总量已超过559万人,其中卫技人员449万人,医生207.6万人(医师160.3万人)、护士126.7万人。每千人口医师数从建国初期的0.1上升到1.30,接近世界的平均水平。这支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高等医学教育一系列改革计划的实施,对医学教育专业口径过窄、素质教育薄弱、教学模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过死等状况进行了有效的改革,注重医学生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促进了医学生在知识、能力、综合素质和创新思维等方面的发展,使医学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尽管我国医学教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与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卫生事业改革的需要仍不相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医学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特殊规律认识不足;医学教育的结构不合理,层次偏低,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医学教育现有办学条件与发展规模不符。



  (二)当前医学教育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将促使教育进行深层次改革。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适应市场经济的程度,取决于学校本身办学的质量和效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卫生改革,也为医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要求教育要有跨越式的发展,这对医学教育规模、结构、布局的调整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世界经济全球化导致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特别是中国即将加入WTO,将促进医学教育在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从而加快医学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21世纪将是生命科学的世纪,人类基因组研究的突破预示着医学新一轮的革命。科学技术特别是生命科学迅猛发展,将促使医学教育作前瞻性的思考,推动医学教育各方面的改革。

  ——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服务模式的深刻变革,医学模式的转变,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人口数量增长和老龄化的趋势,生态环境失衡等问题的出现,都将对医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党的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根据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需求,顺应医学科学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推动医学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质量的医药卫生人才。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必须突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并完善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科技、卫生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更好地为我国卫生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是:优化结构,深化改革,稳步发展,提高质量。

  优化结构——优化医学教育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布局结构,以更好地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深化改革——根据21世纪科技发展和卫生服务模式,深化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各类医学教育,改革医学教育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稳步发展——调整医学教育总体规模,扩大高等医学教育,压缩中等医学教育,使其与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人力发展需要相适应;

  提高质量——根据医学的特点,加强医学生全面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并完善毕业后教育与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一)2005年目标



  ——进一步完善包括学校基础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连续统一的医学教育体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21世纪需要的医学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普通医学教育年招生总量相对稳定;研究生和本专科招生数大幅度增长,中等教育招生数量大幅度压缩,各层次医学教育招生数所占比例:本专科教育(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1999年的35%提高到52%,研究生教育由1999年的近3%提高到8%,中等教育由1999年的62%减少到40%。

  ——进一步调整和减少医学类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取消中等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医学类专业;积极开展通过毕业后教育培养公共卫生人才的实践。

  ——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医学教育布局,使西部地区医学教育有较快的发展,使农村卫生人力的数量和质量有明显提高。

  ——根据我国卫生服务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高等医学教育在坚持现行学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长学制教育,并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学制。

  ——通过高等医学院校与其它科类大学联合办学或合并等形式,形成综合性大学医学院与独立设置的医学院校并存的管理与办学体制。

  ——通过探索初步形成适应21世纪医学科学发展和卫生服务模式转变需要的文、理、医结合的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

  ——建立各级各类医学教育专业设置标准,逐步完善教育评估制度,形成医学教育质量评价监控体系。

  ——建立并逐步完善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专业学位制度,形成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并存的医学学位体系。

  ——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立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立和完善全科医师培训制度。

  ——在医学教育资源相对缺乏的省区,试行高等医学院校举办分校或与当地中等卫生学校联合办学的形式,为农村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专科以上的高质量卫生人才,并加快制定有利于为农村培养卫生人才的各项政策。



  (二)2015年目标



  ——建立起层次和专业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开放的医学教育体系,实现医学教育现代化。

  ——普通医学院校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进一步扩大,中等医学教育规模大幅度压缩;各层次医学教育招生规模所占比例,本专科教育(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到60%,研究生教育提高到12%;中等教育减少到28%。

  ——进一步调整专业设置,普通本科主要设置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主要设置医学相关类专业。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普通专业教育与医学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分工明确,互相沟通,彼此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以及专科医师与全科医师同步发展的培训制度,继续深化医学教育改革,使医学教育质量有明显提高。



  四、调整规模和结构



  (一)目前我国平均每千人口医生数达1.65人,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医学教育年毕业生人数已超过卫技人员年需要量,因此,应对医学教育的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调整规模采取扩大高等医学教育规模与压缩中等医学教育规模同步实施的办法。到2005年,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年招生总量较1999年增长50%以上。2005年以后,高等医学教育的招生规模稳中有进,中等医学教育的招生规模将继续压缩。



  (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医学教育层次结构不合理愈显突出,需要加以调整。调整层次结构的总体要求是:压缩中等教育,调整专科教育,积极发展本科教育,加速发展研究生教育。到2005年,本专科教育(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年招生总量占总体的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增长到70%以上。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卫生人力和医学教育现状差异很大,因此,各地在调整层次结构时,应根据本地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出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



  (三)建国以来,我国医学教育的专业设置虽几经调整,但仍存在专业结构不合理,专业口径偏窄,社会适应性不强等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调整专业结构,拓宽专业口径。

  调整专业结构,应总结历史经验,展望未来需要,借鉴国外趋势,适合我国国情。总的要求是:压缩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增强专业的社会适应性。到2005年,要进一步调整和减少医学类专业数量,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取消中等教育中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在保留本科预防医学专业的同时,积极开展通过毕业后教育培养公共卫生人才的实践。到2015年,进一步减少专业数量,普通本科教育主要设置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主要设置医学相关类专业。



  (四)发展西部医学教育,调整医学教育布局。西部地区医药院校数量较少,办学条件差,规模小,难于满足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同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极不适应。因此,必须调整医学教育的布局,以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需要。到2005年,使西部地区的医学教育有较快的发展,能适应本地区对各级各类卫生人才的需求;农村卫生人力的数量和质量有明显提高。到2015年形成适应我国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事业需要的医学教育布局。

  根据我国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需要逐步规范高等医学教育医学类专业的学制,在保持现有学制的基础上要逐步发展长学制,并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学制体系。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医学教育体系



  (一)深化医学教育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政府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根据我国国情,可采用多种体制办学,如与其他科类大学合作、联合、合并等,形成综合性大学医学院与独立设置的医学院校并存的管理与办学体制;既要充分发挥综合性、多科性大学的学科优势,形成文、理、医结合的模式,又要注意保持医学教育的特点。高等中医药院校以与其他科类院校合作、联合办学为办学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不宜作大范围的合并调整。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一部分通过合并或联合办学改制为本科院校,一部分仍保留现有格局,但应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压缩中等卫生学校规模的同时,应大力推进中等医学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建立与区域卫生规划相适应的学校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具备的条件,可保留部分中等卫生学校;一些条件较好的中等卫生学校可在并入高校或独立升格后,举办普通高等医学专科教育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中等卫生学校较多的地区,对办学规模较小、服务面窄的学校应做相应的撤、并调整。



  (二)国家或社会举办的各类医学教育,都必须根据政府有关的法规和医学教育的特点,规范办学。为确保医学教育教学质量,应建立各级各类医学教育专业设置标准,严格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医学教育评价制度,对医学教育单位的办学条件、教学工作及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和医药卫生人员准入标准,规范自学考试与成人教育。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位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专业学位制度,形成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并存的医学学位体系;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包括学校基础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医学教育体系。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完善全科医师培训制度。



  (五)为适应21世纪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必须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形成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医学特点的医学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并以此为先导,深化医学教育改革。



  (六)医学教育具有社会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特点,医学研究与服务的对象是人,在医学教育过程中必须加强文、理、医渗透和多学科交叉融合,把医德与医术的培养结合起来,加强综合素质培养;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医学教学中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医学院校教学、科研和医疗卫生服务的职能是相辅相成的,教育中应注重教师在服务中教,学生在服务中学,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与奉献精神。

  根据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医药科学的发展趋势与卫生服务的需求,积极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确立以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重点的教学内容,积极吸纳反映医学模式、卫生服务模式转变所必需的各种新概念、新知识、新技能,注重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加强教材建设,逐步实现医科教材多样化、个性化、现代化,形成具有层次、专业特点的高质量医学教材。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把校内教学与基地教学、社区教学相结合。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的学习、研究和应用,积极利用教育信息化提供的新的知识传播途径和方式,加强校园网或局域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各种音像手段,搞好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要结合实际形成各医学院校自身的特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促使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创新精神加强,个性得到发展。



  (七)高等医药院校要在国家创新工程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学研究为依托,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发展高新科技产业,推进产学研一体化,构建高等医药院校的科技创新体系,为经济建设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八)高等中医药教育,是我国高等医药教育的特色和优势,要充分认识高等中医药教育在我国高等医药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以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中医药教育特点的思想、观念,推动高等中医药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在深化高等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时,既要认真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又要善于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努力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造就一批新一代名中医,同时还应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对外教育,促进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为全人类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九)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素质,采用现代化教学管理手段,开展医学教学管理研究,形成具有医学教育特点的,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育评估制度,形成医学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医学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促进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办学效益的提高。学校后勤工作要加快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快为农村培养人才



  (一)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农村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药卫生人才,是我国医学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高等医学教育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输送专科以上的医药卫生人才,是我国“十五”期间医学教育工作的重点。在有需求又有条件的地区,将部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本科院校,为农村培养本科医学人才;在部分边远、贫困和高等医学教育资源贫乏的地区,重点发展专科层次的高等医学教育,鼓励本科医学院校建立面向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专门培训基地,可利用当地中等卫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举办分校或联合办班;在医学教育资源配置合理的前提下,允许少数具备条件的中等卫生学校改办为专科层次的高等院校,为农村培养人才。



  (二)促进各层次教育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构建有利于农村医学人才成长的教育体制。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可以面向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较灵活的学分制专业教育,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努力解决工学矛盾,以适应农村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需求。



  (三)高等医学院校要明确农村医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拓宽临床医学类专业口径,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预防医学和中医学内容的教学,强化能力培养,使毕业生掌握医学基本技能,能防能治,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的培养,到2005年,新补充的乡村医生均应至少具有中等卫生学校中专学历;到2015年,经济或教育发达地区的乡村医生应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经济或教育中等发达地区的部分乡村医生应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和教育。



  (五)培养农村医学人才原则上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国家级贫困县或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向银行贷款,或由学校通过奖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补助,学生在毕业后按规定到国家认可的贫困地区服务满一定期限,可视情况免还贷款。



  七、拓宽筹资渠道,改善办学条件



  (一)医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教育成本较高,各级政府必须增加对医学教育的投入。

  应拓宽医学教育筹资渠道,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以收取学生的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制度,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对教育成本分担的机制。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医学教育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临床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有足够的临床教师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更新教学设备,提高教育技术手段。加强实验室建设,改革实验教学的组织、内容和方法。加强教材和图书建设,为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自学能力创造条件。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一批相对稳定、形式多样、水平较高的教学基地,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认可制度。各高等医学院校的经费,应优先保证人才培养工作,尤其是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基本建设需要。

  

  八、加强党和政府对医学教育的领导

 

  发展医学教育,提高我国医学科学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需求、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专业卫生队伍,使卫生事业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既涉及到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并为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应科学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医学院校设置,并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多种方法,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医学教育,建立学校面向社会、社会参与教育的机制,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落实本《纲要》,是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及各类医学院校的重要任务。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落实本《纲要》精神,并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对《纲要》实施进展情况要加强监督,经常检查,定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对策。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督促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在医学教育规模、结构调整工作中注重其特殊规律,给予政策扶持,使本《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能落在实处。要完善卫生从业人员准入法规,准确提供卫生技术队伍人才需求信息,保障卫生技术队伍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及时制定为农村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相关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的素质。医学院校要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提高我国医学科学水平和全民族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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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9月10日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各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贸委:
为了打击各种盗窃国家电能和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
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
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盗窃案件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关于
严禁窃电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
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
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
应与使用条例》,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原电力部发布的《供电营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窃电是一种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或其他手段
不计量或少计量电能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
电的;
(四)故意毁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第三条 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窃电案件,对窃电设备容量、
日窃电时间、窃电日数和窃电金额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凡实施窃电行为所用的电气设备均确认为窃电设备。窃电设备容量按设
备铭牌标定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确定;对无铭牌的设备容量按实际测定
确认。
(二)日窃电时间按实际查明的日窃电时间确认。
(三)窃电日数以能够查明的实际窃电日数确认。
(四)窃电金额以窃电设备容量、日窃电时间、窃电日数及当地当时电力销售
价格和其它符合国家政策的费用分别计算后合并确认。
第四条 对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
零三条确认,窃电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
算;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
对上述确认有争议的,可申请发案地电力企业的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鉴定。
第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窃电行为除当场予以停电外,依据《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对窃电人予以经济处罚。因窃电造成供电设施
损坏或大面积停电的,还应赔偿修复费和停电损失费用。
经济处罚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窃电电量=窃电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日窃电时间×窃电日数
(二)窃电金额=窃电电量×(当地当时电力销售价格包括符合国家政策的其
它费用)
(三)罚款=窃电金额×(1至5)倍
(四)经济处罚=窃电金额+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
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教唆、指使、胁迫和协助他人窃电的;
(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
(三)为他人窃电提供窃电装置和便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没收非法产品和生产设备,
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或销售窃电装置的;
(二)生产或销售未经有关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节电器具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公安
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指使人、教唆人予以治
安处罚:
(一)窃电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二)以窃电为目的,故意毁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及查电人员进行侮辱漫骂、造谣中伤的;
(二)设置障碍,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破坏窃电现场的;
(五)阻碍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依法取证的;
(六)转移资金、改换账户逃避处罚的;
(七)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强词夺理、无理纠缠、拒
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戴的警械、器具的;推、打和
围攻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的;冲击、搅闹电力行政
执法机关,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九)欧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十条 有第八条、第九条情形之一,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并且符合劳动教
养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司
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电数额较大或多次窃电的;
认定窃电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按照我省司法机关关于盗窃有形财产的数额标
准执行。
(二)使用暴力殴打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三)因窃电造成供电设备严重损坏或导致大面积停电事故的;
(四)电力系统工作人员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或帮助,窃电数额较大,构成犯
罪的;
(五)电力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电归己使用,构成犯罪的。
第十二条 因窃电构成治安案件的,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因窃电构成犯罪的,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电力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电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 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
0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
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执罚部门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
的,执罚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
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上述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
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裁定、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理解我国专属管辖应当注意的问题

谢 斌


  专属管辖是指排除其他法院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仅有特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主要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丧失或影响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财产。例如山林、土地、房屋等引起的纠纷属于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专属管辖并不能排除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我国的专属管辖仅仅表现在排除其他法院或他国法院的诉讼管辖,排除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协议其他法院管辖。对于当事人协议仲裁或调解解决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2、遗产继承纠纷中,出现(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2)主要遗产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4)不动产数目多且所在地不一致等情形时该如何处理?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任一法院管辖。第二、三种情形,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中继承关系专属管辖的优先效力。对于第四种情形,原则上各法院均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可以此时可以明确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
  3、港口作业的专属管辖法院应当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4、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是否可以扩大。例如关于破产类案件。可以规定破产类案件的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样有利于调查取证,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诉讼成本。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