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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55:10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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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 〔1985〕京高法字第82号
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示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
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
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当否,请批示。
198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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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领导组《关于加快全市煤炭贷款回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领导组《关于加快全市煤炭贷款回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8)60号
1998年6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煤炭领导组《关于加快全市煤炭贷款回收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

关于加快全市煤炭货款回收的试行办法

去年以来,全国煤炭市场持续疲软,煤炭销售不畅,竞争加剧,价格下滑,煤炭货款回收十分困难,拖欠有增无减,严重影响着全市煤炭生产企业乃至整个工业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控制煤炭外销价格下滑,加大全市煤炭货款拖欠清收和回收的力度,以缓解全市煤炭产运销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确保全市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晋政办发(1998)19号文件《关于加快全省煤炭货款回收的试行办法》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保证市场份额。各煤炭生产企业、运销公司一定要从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搞好服务入手,在巩固原有用户的基础上,走出去开辟市场,寻找新的销售渠道和合作伙伴,以优质的煤炭、优良的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对煤炭货款拖欠清收实行谁营销、谁清欠、招聘承包,有功重奖的办法。煤炭货款拖欠清收人员可在煤炭系统中进行选聘,也可面向社会进行招聘。全市煤炭货款拖欠清收工作以1997年底以前发生的拖欠为重点,在不发生新的煤款拖欠前提下,根据拖欠性质、年限、清收难易程度,对清欠有功人员进行重奖。

1.对已中断煤炭供需业务往来的欠款户,或者是形成长期拖欠的欠款重点户的煤炭货款,清欠人员清欠奖金按下列办法执行:凡以现款形式清回三年以上欠款的,可按清收总额的15%—20%进行奖励,凡以现款形式清回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可按清收总额的10%—15%进行奖励。凡以现款形式清回一年以内欠款的可按清收总额的5%—10%进行奖励。

2.对目前仍然保持煤炭正常供需业务的欠款户所拖欠的煤炭为货款,清欠人员清欠奖金按清收总额的1%—5%进行奖励。煤炭产运销企业在职业务人员清欠奖励,在完成当期煤炭货款回收的基础上,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凡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清回欠款的,清欠奖金资金按上述规定以现款方式清回欠款应计提奖金的80%—90%计提奖金。

4.根据煤炭货款拖欠具体情况,煤炭产运销企业或有清欠能力的个人,可对清欠工作实行承包或切块承包,以加快煤炭货款回收。

5.煤炭货款拖欠清收有功人员的奖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清欠人员在清收煤款拖欠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清欠人员在其所得奖励中自行解决。

三、调整煤炭营销策略,加快货款回收速度,做到新帐不欠。从今年起,全市煤炭产运销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奖励,实行一票一清,按销售收入万元提成的奖励办法或其它能够及时、足额回收煤炭货款的有效办法,提成奖励可直接付于能够及时足额付款的用户企业,也可付于能够及时足额清回煤款的营销人员。提成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

四、采取灵活机动的清欠手段。对一些资金确定紧张,但其库存物资可被利用的用户企业,可以物顶帐,连环清欠。清欠有功人员奖金,可按同档次清回拖欠应计提奖金的50%计算。

对于同一用户,清欠奖金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998)年1月1日后,此用户没有新欠货款,清理回旧欠款的,可以予以奖励。(2)旧欠款未还,1998年又有新欠款的,在这次清欠中所清理回的旧欠款数额超过新欠款数额10倍以上的,可以预以适当奖励。

五、加大依法清欠工作力度。全市政法、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依法支持全市煤炭货款拖欠的清收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方法,依法帮助全市煤炭企业清欠,促进全市煤炭货款拖欠清收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全市煤炭企业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在帮助企业清欠时,对应收的相关费用,可减免20%—30%,具体事宜由有关部门与煤炭企业协商解决。

六、采取鼓励与制约相结合的办法开展清欠工作。对付款好,还欠积极的用户,全市煤炭产运销企业要优质、优运、优价;对还欠不积极,付款不好,严重干扰煤炭正常营销秩序的用户,全市煤炭发运单位要充一行动,联合制裁,直至停止对其发运煤炭。市煤炭领导组办公室、市经委、市煤炭局协调有关煤炭运销企业,对不能付款的用户企业,每月黄牌警告一次,每季执行一次。对不执行全市规定,继续给不能付款的用户发煤的运销企业,要追究发煤运销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七、对煤炭货款清收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受市政府委托,市经委、市煤炭局要与各煤炭运销企业煤炭发运单位签订煤炭货款回收工作清欠目标责任制,将清欠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要把清欠目标责任制作为对煤炭运销企业主要领导任职业绩的考核依据,与其“票子、帽子”挂起钩来,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对完不成任务的,小至下岗,大至出列,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中国和几内亚比绍关于援建卡松果医院的换文

中国 几内亚


中国和几内亚比绍关于援建卡松果医院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日)
             (一)我方去文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经济协调和计划部长
瓦斯科·卡布拉尔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建设卡松果医院,其规模为100床位和每天约300门诊人次。

 二、该项目所需费用,从一九七五年七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几比绍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
                         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 英 仙
                            (签字)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于比绍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经济协调和计划部部长
                         瓦斯科·卡布拉尔博士
                            (签字)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于比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