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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16:34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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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驻市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职责及编制方法,促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市本级预算办法》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预算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即: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支出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和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零基预算原则。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定各部门的人员、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各部门的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安排各部门的公用支出,视财力可能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
(四)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绩效评价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管理,构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六)刚性约束原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五条 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一)早编细编。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充足的编制时间,每年6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预算,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编制到市级各部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
(二)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三)科学规范。预算编制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工作要规范有序。
(四)严谨求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制定年度预算编制办法,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民主高效。预算编制工作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工作效率。
第二章 预算编制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审核编制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负责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
(二)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
(三)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内部有关机构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预算科(预算编审中心):全面负责市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拟定年度市级预算编制纲要,测算市级年度预算财力,测算确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负责提出个人经费政策、公用经费支出总额及专项支出限额,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审核部门(单位)人员经费,按确定的定额标准核定部门基本公用支出;汇总各部门预算主管科提出的项目支出建议计划,建立项目库,提出部门项目支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市级预算文本,批复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主管科:负责初步审核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负责审核主管部门非税收入建议计划以及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
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拟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配合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收费中心:配合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汇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非税收入计划。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配合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建议计划。
市财政局成立预算审核委员会,由分管预算编制工作的局长兼任主任,局机关内有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型人才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进行研究论证,对年度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依据、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部门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乌海市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乌海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编制。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
(一)一上。各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按照初步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和本年度支出需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部门概况文本,主要阐明部门的职责、基本概况等总体情况,并重点阐述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和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作为预算审核、批复的基础资料。
(二)一下。市财政局对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按照相应的定员定额标准,结合部门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核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审核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调整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调整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部门应将“一上”时的部门概况文本修改后一并报送。
(四)二下。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政府预算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政府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在十五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非税收入预算和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预算等。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
(一)财政拨款(补助)预算不以以前年度基数为依据,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限额进行编制。
(二)非税收入应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各项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和乌海市政府《研究财政资金安排等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1号)的精神,考虑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测算,分别按预算内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方式编制。除因国家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等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年度预算一般不得低于上年收入预算数。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预算按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预计编报。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关正常运转资金等基本支出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再安排必需的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托部门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的安排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方针。
(二)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必须首先保证中央、自治区下达项目资金的配套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然后按轻重缓急排序安排其他一般性项目。各部门必须按照《乌海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其中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大型修缮支出和专项资金类项目中的基本建设、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其他资本性支出以及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分别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方案同时报送市财政局。项目支出计划应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和平衡,确保重大项目需要。
部门支出预算中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相配比进行编制。
支出预算中凡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必须按照《乌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对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理采购事宜。
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重大收支预算的调整,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发生政策性调资、人员变动等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外的正常性增减经费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追加(或减少)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或减少)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突发性事件、特殊支出事项等,应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追加部门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预算、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专项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应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各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超收增加的财力,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支出预算,全部结转下一年度安排支出。
预算外收入超收的70%部分政府统筹,30%部分作为奖励由市财政局在次年一次性安排,列入下年度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来源。
预算外超收收入中成本性开支较大的,由超收单位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追加收费成本预算,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准后予以追加当年预算。
第十八条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的,由部门在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相应调减当年预算。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擅自相互调剂、挤占,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由部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备案。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按时向市人大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情况和资料。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市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
第二十二条 预算编制工作的考核评比。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对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科学、准确、质量高,各项编制工作标准规范的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财政局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财政局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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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针对最近我国一些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严重雨雪冰冻天气和部分地区电煤紧张的状况,国务院1月27日下午召开《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亲自部署近期煤电油运保障工作。会议总体要求是,紧急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坚决打好这场减灾抗灾的硬仗,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平稳正常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为了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近期电力供应,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电供应和灾害气候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保障电力供应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和工作准备,应对更大的困难和挑战。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厂网、网网间的协作,形成合力,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千方百计保障供电,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要确保电网特别是主网安全运行。各级电网公司要加强电力调度,制定并安排好紧急状态下的电网运行方式,平衡好各地区电力负荷,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别是输电系统的运行安全。

三、发电企业要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服从大局,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要高度重视电煤供应及运输情况,克服困难,加强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做好电煤供应和储备工作,力争电煤库存不再继续下降。

四、受灾地区电力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抢修力量,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尽快恢复供电。

五、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需求侧管理,制定好保电、停电序位表,做好有序供电工作,确保交通运输、煤矿、医院等重要用户和居民生活用电,保障社会秩序。电煤供应紧张地区应加大对高耗能用户的限电力度,以缓解电煤库存持续下降的压力。

六、各电力企业要做好应急预案及反事故措施,针对今后几天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制订应对局部停电的应急方案,做到有备无患。各电网企业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援,发扬电力行业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优良传统,做好资源优化配置工作。

七、已经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的各电力监管机构和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严格应急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印发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维护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外,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划定,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界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要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规划界定市级生态公益林时,要把改善生态环境的全局、长远目标,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要听取群众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区人民政府盖章认可。市级生态公益林界定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三章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八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应以形成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为目标,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范围内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实行封育管护和林分改造。

  第九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林分、林种的设计和树种的选择,应当贯彻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则。

第十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零点二以下的疏林或者受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应当以乡土阔叶树种为主进行补植、套种或者更新改造,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阔叶混交林。

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造林应当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对因划为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给予补偿,生态公益林的补偿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镇三级负责,市财政对市级生态公益林按每亩每年15元的标准补偿,各区补偿标准由各区依据自身经济条件、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定面积、对森林资源的依赖程度等实际情况制定,但原则上每亩每年补偿不低于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参照省的补偿标准逐年递增。



第五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用途管制。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征占用、林种变更、改造性采伐、经营建设等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沙和取土。

第十五条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致使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应当依照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